上海公司上市合规证明出具的范围

2024-05-03 23:25

1. 上海公司上市合规证明出具的范围

法律分析:合规证明出具的范围: 1.申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申请在新三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3.申请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办理其他证券、期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需要,且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 5.办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事项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海公司上市合规证明出具的范围

2. 上海公司上市合规证明出具的范围

合规证明出具的范围:
1.申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申请在新三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3.申请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办理其他证券、期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需要,且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
5.办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事项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规定。
一、完成外资并购审批
1、审批机关的确定
按照《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号),征求境内公司外资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具体审批机关。
2、应报送的资料
以股权并购为例,根据山东省商务厅的办事指南,外资并购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2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上市的流程是什么?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2、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3、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4、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3. 为什么公司要开具合规证明

法律分析:1、对守法诚信企业的出具。经核查,企业最近三年无违法记录,且当前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未被行政处罚,可出具无违法记录的合规证明。2、对行政处罚记录企业的出具。经核查,发现企业最近三年有违法记录的,按违法记录如实客观描述。3、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企业的出具。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应在其按照《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并被移出异常经营名录后,方可出具合规证明。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为什么公司要开具合规证明

4. 公司上市需要的合规证明

【法律分析】:1.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3.申请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办理其他证券、期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需要,且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 5.办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事项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