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的北京政策

2024-05-11 20:49

1. 补充医疗保险的北京政策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和支付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  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下发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并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同时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补充医疗保险的北京政策

2. 关于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下发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并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同时突出解决重点问提。

3. 北京市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参保了基本医保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与医保的规定参不多,参保人罹患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医保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报销。
1.参保人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和(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免赔、限额等标准按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报销。
2.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和其它相关规定报销,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合同另有约定报销限额的按约定办理)。
3.参保人的子女是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是中国国籍的,不论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都可享受50%的报销比例,报销项目和上限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生病时需在公立儿童医院或区县(二级)以上医院就医。

北京市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4. 北京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在职人员(退休年龄之前)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但是退休人员需要在职时缴满(男25,女20)年退休后才可以免缴费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北京市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当期缴费当期受益,退休也得缴费,但很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当期缴费当期收益,到达退休年龄仍然需要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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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方案设计[日期:2005-10-12]来源:北京社科规划办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王国军[字体:大中小]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由劳动部门承担,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出现不足支付时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而对其他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41条说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为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由此不难看出,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方案还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有很大的空间,这一空间若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填补,无论是对整个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建设,还是对居民的医疗保障、对北京市的经济发展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试图在不违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前提下,优化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对接,选择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运作模式,在提高北京市社会医疗保险整体效率的情况下,达到市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部门、财政部门和商业保险企业都从补充医疗保险中获益的理想状态。为此,对于北京现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提出以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的商业化改革”方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的税惠型补充医疗保险。一般而言,社会保障制度的商业化运作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营遵循商业化的原则,政府减少财政补贴或不补贴,而提供法律保障和税收上的优惠。二是将部分或全部业务交由非政府部门经营运作。这里是指后一层含义,即借鉴“厦门模式”,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运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就有关医疗保险的条款、费率、理赔等权利与义务签定合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佣金,以弥补其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参保单位的自愿和要求,扩大保险责任,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对于初期商业保险公司的选择上提出以下几个方案:方案1、社会招标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会招标的方式,从目前经营医疗保险的人寿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费率低廉、服务优质、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作为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的承保公司。社会招标可以分为整体招标和分拆招标,前者是指将北京市的全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下的业务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招标,强调业务的整体性。后者是指按北京市行政设置,按各区县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下的业务分别向商业保险公司招标,各区县可选择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社会招标的优点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可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促使商业保险公司服务水平和竞争实力的总体提高;同时,广大被保险人可获得更加优质的服务和实惠的价格条件。方案2、共保方式即北京市经营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成立大额医疗费用保险共保管理部,确定运行机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家公司的成本分摊和利益共享制度,为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共保管理部沟通与合作。共保方式的优点:共保方式可有效整合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优势,既可发挥国有公司实力雄厚,又可发挥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灵活、管理科学的优点,从而被保险人可获得更大的保障;可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防止盲目降价等自杀性、不规范的竞争行为,有利于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方案3、建立专业医疗保险公司即建立区域性专业医疗保险公司(包括独立的公司、子公司和合资公司),承保大额医疗费用保险。优点:可发挥专业优势,有利于构建医疗保险市场经营、管理、健康服务等主体。但成立专门的医疗保险公司受到法律的制约,在短期内操作存在困难。鉴于北京市医疗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现状,我们建议采取"分拆招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的保险公司,逐步融洽商业保险公司与企事业的关系,推动税惠型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其原因在于“分拆招标”的模式:①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②防范风险的集中,有利于模式的稳定;③有利于各家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防止垄断的形成。在招标和经营过程中,保险费厘算是一个重要内容,保险费率精确与否决定着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能够为各方所接受。其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保持收支平衡,同时按一定的期限根据医药价格上涨指数自动调整保险费并合理提取风险储备金。保险费厘定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当地医药费用分布、医药价格的上涨指数、保险因子、管理费(按保险费的7%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按保险费的5%提取)。保险费=风险率+风险费用+保险因子+医药价格上涨指数+管理费+风险储备金。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对接方案设计:1、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第一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运做,商业保险公司在北京市各区县以招标的形式选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签定合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代理收取保险费用,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第一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原定的保险责任。2、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再保险的形式,建立第二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险种为费用型,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上原来由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部分承担的高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设立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即第二封顶线。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在5万—20万元之间的风险。3、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一些基本医疗保险不保的项目,以及由个人自负费用的部分提供特种保险,进一步降低投保人的医疗风险,针对特定的项目由保险公司选择,保险公司单独承保。4、由保险公司向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提供住院津贴保险,使有经济能力的被保险人能够享受更高档次的服务和治疗。5、北京市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逐步从公费医疗制度并入与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6、在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把外来人员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7、险费厘算是一个重要内容,保险费率精确与否决定着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能够为各方所接受。其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保持收支平衡,同时按一定的期限根据医药价格上涨指数自动调整保险费并合理提取风险储备金。保险费厘定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当地医药费用分布、医药价格的上涨指数、保险因子、管理费(按保险费的7%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按保险费的5%提取)。保险费=风险率+风险费用+保险因子+医药价格上涨指数+管理费+风险储备金。8、医疗费用的供方控制和需方控制是保证补充医疗保险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以及医疗机构、被保险人之间应建立有效的费用制衡关系。9、医疗保险体系的补充应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并逐渐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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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6.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方式:联系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注意事项:第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由企业为职工办理,职工不得个人自己进行办理。第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必须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办理完毕,否则无法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第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退休职工住院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在职职工住院需要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四,北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基本可以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参考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支付标准给定和服务设施范围。第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当年有结余的哈,可以转到下一年进行使用。第六,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需要在每年的1月30号之前在所属的参保地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并说明上一年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不按时报到登记将会走很麻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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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方案设计[日期:2005-10-12]来源:北京社科规划办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王国军[字体:大中小]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由劳动部门承担,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出现不足支付时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而对其他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41条说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为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由此不难看出,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方案还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有很大的空间,这一空间若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填补,无论是对整个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建设,还是对居民的医疗保障、对北京市的经济发展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试图在不违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前提下,优化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对接,选择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运作模式,在提高北京市社会医疗保险整体效率的情况下,达到市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部门、财政部门和商业保险企业都从补充医疗保险中获益的理想状态。为此,对于北京现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提出以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的商业化改革”方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的税惠型补充医疗保险。一般而言,社会保障制度的商业化运作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营遵循商业化的原则,政府减少财政补贴或不补贴,而提供法律保障和税收上的优惠。二是将部分或全部业务交由非政府部门经营运作。这里是指后一层含义,即借鉴“厦门模式”,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运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就有关医疗保险的条款、费率、理赔等权利与义务签定合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佣金,以弥补其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参保单位的自愿和要求,扩大保险责任,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对于初期商业保险公司的选择上提出以下几个方案:方案1、社会招标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会招标的方式,从目前经营医疗保险的人寿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费率低廉、服务优质、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作为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的承保公司。社会招标可以分为整体招标和分拆招标,前者是指将北京市的全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下的业务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招标,强调业务的整体性。后者是指按北京市行政设置,按各区县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下的业务分别向商业保险公司招标,各区县可选择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社会招标的优点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可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促使商业保险公司服务水平和竞争实力的总体提高;同时,广大被保险人可获得更加优质的服务和实惠的价格条件。方案2、共保方式即北京市经营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成立大额医疗费用保险共保管理部,确定运行机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家公司的成本分摊和利益共享制度,为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共保管理部沟通与合作。共保方式的优点:共保方式可有效整合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优势,既可发挥国有公司实力雄厚,又可发挥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灵活、管理科学的优点,从而被保险人可获得更大的保障;可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防止盲目降价等自杀性、不规范的竞争行为,有利于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方案3、建立专业医疗保险公司即建立区域性专业医疗保险公司(包括独立的公司、子公司和合资公司),承保大额医疗费用保险。优点:可发挥专业优势,有利于构建医疗保险市场经营、管理、健康服务等主体。但成立专门的医疗保险公司受到法律的制约,在短期内操作存在困难。鉴于北京市医疗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现状,我们建议采取"分拆招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的保险公司,逐步融洽商业保险公司与企事业的关系,推动税惠型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其原因在于“分拆招标”的模式:①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②防范风险的集中,有利于模式的稳定;③有利于各家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防止垄断的形成。在招标和经营过程中,保险费厘算是一个重要内容,保险费率精确与否决定着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能够为各方所接受。其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保持收支平衡,同时按一定的期限根据医药价格上涨指数自动调整保险费并合理提取风险储备金。保险费厘定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当地医药费用分布、医药价格的上涨指数、保险因子、管理费(按保险费的7%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按保险费的5%提取)。保险费=风险率+风险费用+保险因子+医药价格上涨指数+管理费+风险储备金。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对接方案设计:1、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第一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运做,商业保险公司在北京市各区县以招标的形式选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签定合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代理收取保险费用,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第一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原定的保险责任。2、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再保险的形式,建立第二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险种为费用型,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上原来由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部分承担的高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设立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即第二封顶线。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在5万—20万元之间的风险。3、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一些基本医疗保险不保的项目,以及由个人自负费用的部分提供特种保险,进一步降低投保人的医疗风险,针对特定的项目由保险公司选择,保险公司单独承保。4、由保险公司向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提供住院津贴保险,使有经济能力的被保险人能够享受更高档次的服务和治疗。5、北京市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逐步从公费医疗制度并入与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6、在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把外来人员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7、险费厘算是一个重要内容,保险费率精确与否决定着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能够为各方所接受。其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保持收支平衡,同时按一定的期限根据医药价格上涨指数自动调整保险费并合理提取风险储备金。保险费厘定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当地医药费用分布、医药价格的上涨指数、保险因子、管理费(按保险费的7%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按保险费的5%提取)。保险费=风险率+风险费用+保险因子+医药价格上涨指数+管理费+风险储备金。8、医疗费用的供方控制和需方控制是保证补充医疗保险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以及医疗机构、被保险人之间应建立有效的费用制衡关系。9、医疗保险体系的补充应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并逐渐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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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8.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规定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在职人员(退休年龄之前)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但是退休人员需要在职时缴满(男25,女20)年退休后才可以免缴费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北京市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当期缴费当期受益,退休也得缴费,但很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当期缴费当期收益,到达退休年龄仍然需要缴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