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义务兵退伍费

2024-05-05 17:05

1. 山东济南义务兵退伍费

法律分析: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满2年的,标准为400元。
发放义务兵退伍补助费,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照目前的标准,每服役一年,退伍费为4500元,两年为九千元。荣立二等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加5%和10%。 地方政府的补助,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各地由于经济条件不一样,相差较大。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政府网,查询往年的补助标准。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山东济南义务兵退伍费

2. 我是参战人员今年抚恤金是多少?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43630
因公
42250
因病
40870
二级
因战
39480
因公
37410
因病
36010
三级
因战
34640
因公
32560
因病
30490
四级
因战
28390
因公
25630
因病
23550
五级
因战
22180
因公
19390
因病
18010
六级
因战
17330
因公
16400
因病
13860
七级
因战
13170
因公
11780
八级
因战
8310
因公
7610
九级
因战
6910
因公
5540
十级
 
因战
4850
因公
415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3860
11890
11190
农村
7970
7610
729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0250
30250
13650

3. 山东义务兵退伍费一览表

1、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4、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5、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摘要】
山东义务兵退伍费一览表【提问】
1、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4、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5、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回答】
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6、退伍费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①退伍补助费:按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服役不满年限、或满年限不同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由财务部门根据军务部门的通知和现行标准编制领报证,由财务部门直接发给本人。②医疗补助费: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回答】

山东义务兵退伍费一览表

4. 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建设,巩固国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义务兵退伍安置。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优待第四条 义务兵入伍后对其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
  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应相当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城镇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根据市区及县(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第五条 优待金按下列办法筹集: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从统筹费中支出。
  (二)市区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五缴纳;个体工商户按上年收入额的千分之二点五缴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他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优待金。
  3.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中央、省驻市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单位,由市民政局以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通过市人民银行和各有关单位开户银行筹集;区属以下单位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筹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筹集。
  (三)县(市)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并负责筹集。第六条 筹集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筹集的优待金应纳入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第七条 筹集的优待金应当专款专用,由民政部门按照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在年底前兑现到户。第八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对其家属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五十;
  (二)荣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荣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
  (四)荣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
  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前款规定累计增发优待金。第九条 义务兵获得“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按当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条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以及文体专业人员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其家属优待金发至义务兵服役期满。
  义务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干部或者转为志愿兵的,自部队批准后的下月起,其家属不再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第三章 退伍安置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给予妥善安置。第十二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已撤销、破产、合并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城镇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没有正式工作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根据劳动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安置。第十三条 在农村招工、招聘干部,同等条件应优先录用农村退伍义务兵。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置部门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计划指标凭证和市安置部门的批准手续及当地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本市农转非或随迁户口、粮食关系:
  (一)服役期间,因父母迁入本市,申请到本市安置的;
  (二)本市农村入伍,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五条 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办理退伍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安置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自报告提交之日起保留两年安置资格。
  城镇退伍义务兵在自谋职业保留两年安置资格期间,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放弃安置资格书面申请的,由当地安置部门按当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两倍,发给一次性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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