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什么疫苗所引起的异常反应所需的补偿费用?

2024-05-17 00:14

1. 接种什么疫苗所引起的异常反应所需的补偿费用?

接种一类疫苗发生异常反应 最高可获3万元保险补偿。
《云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对于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按照《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除一般反应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以外的其它异常反应,保险承担相关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每例病例补偿上限为3万元;
对于不排除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根据损伤影响程度及接种单位、接种方各自承担责任大小,一次性予以补偿,其中:死亡病例给予7-10万元补偿;
造成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按照《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伤残补偿的标准,承担相关补偿金额的1/2;除一般反应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以外的不排除异常反应病例,承担相关医疗、交通、陪护费用,每例病例补偿上限为2万元。

扩展资料《方案》规定,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受种者权益,对偶合死亡的病例,将根据接种单位、接种方各自承担责任大小,一次性补偿3-5万元。
经公开招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云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工作,保险期限自2017年7月1日0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
该公司在承保保险期限内,将按照《方案》规定的云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流程,负责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出单、理赔及后续服务,实施本保险相关病例补偿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财经新闻网-我省出台《云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接种什么疫苗所引起的异常反应所需的补偿费用?

2. 疫苗异常反应赔偿细则

法律分析:在保险期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论或鉴定书,由受种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或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的,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 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 需要买吗

买不买完全看个人把,建议的话身子弱的人可以买一下
拓展资料
近日,省疾控中心印发《2020-2022年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2020年1月1日0时至2022年12月31日24时,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及其他相关病例,受种者或受种者法定监护人、受种者法定继承人可在所属各县级疾控中心协助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保险机构将按照《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核算补偿金额,将补偿款支付至受种者监护人或投保人个人银行账户。
  《实施方案》要求,各预防接种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在预防接种服务过程中向受种者监护人或其家属宣传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相关政策,确保每位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知晓相关政策。在承保保险服务期限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派驻合格的保险服务专员,开展补偿保险服务工作。
  保险对象
  在湖北省行政范围内所有具有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合格免疫规划疫苗,2020年1月1日0时至2022年12月31日24时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及其他相关病例。
  承保单位
  确定承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由其负责本项目保险出单、理赔及后续服务工作,实施本保险相关病例补偿工作。(原承保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不再作为2020-2022年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的承保单位)
  补偿依据
  申请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的补偿依据必须是县级、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市级、省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且在法定期限内相关各方均无异议。
  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补充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开展省级财政出资购买的基础保险基础上, 可在全省预防接种单位向疫苗受种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多层次的补充保险服务。
湖北省内预防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 可申请保险理赔 - 湖北

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 需要买吗

4. 接种什么疫苗所引起的异常反应所需的补偿费用?

接种一类疫苗发生异常反应最高可获3万元保险补偿。
《云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对于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按照《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除一般反应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以外的其它异常反应,保险承担相关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每例病例补偿上限为3万元;
对于不排除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根据损伤影响程度及接种单位、接种方各自承担责任大小,一次性予以补偿,其中:死亡病例给予7-10万元补偿;
造成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按照《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伤残补偿的标准,承担相关补偿金额的1/2;除一般反应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以外的不排除异常反应病例,承担相关医疗、交通、陪护费用,每例病例补偿上限为2万元。

扩展资料《方案》规定,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受种者权益,对偶合死亡的病例,将根据接种单位、接种方各自承担责任大小,一次性补偿3-5万元。
经公开招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云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工作,保险期限自2017年7月1日0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
该公司在承保保险期限内,将按照《方案》规定的云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流程,负责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出单、理赔及后续服务,实施本保险相关病例补偿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财经新闻网-我省出台《云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5. 疫苗接种异常赔偿

>      11月28日,由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下称:《补偿办法》)。      上述《补偿办法》并非首次发布。早在2014年,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曾印发《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下称:《补偿办法》)。      而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权益,合理、合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等因素,对《补偿办法》予以重新修订并印发。      不同疫苗分类处置      《补偿办法》将疫苗划分为免疫规划与非免疫规划,本次主要覆盖范围为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对于免疫规划疫苗,《补偿办法》解释称为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居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而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若受种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      经费一次性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补偿办法》明确了需要调查诊断的异常情形,包括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等。      同时,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      其他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若完成诊断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      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若对补偿经费有异议的,可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当事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解。      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因接种单位或个人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疫苗接种异常赔偿

6. 关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权益,合理合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陕西省卫健委、财政厅、药监局联合发布了《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六种情形不属于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非免疫规划疫苗补偿可参照执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      本办法适用于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受种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居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对补偿经费有异议的,可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当事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或个人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判断标准参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分为四级,一级:造成死亡、重度残疾;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接种异常反应一级甲等(死亡)病例,按照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6周岁以下(含6周岁)死亡,补偿6年;6-18周岁(含18周岁)死亡,补偿10年;18周岁以上死亡,补偿15年。一级乙等到四级病例,按相应项目和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金额。      华商报记者 李琳

7. 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1、在保险期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论或鉴定书,由受种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或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的,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与此同时,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案件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亦由保险人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案件处理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人案件处理费用免赔额(率)、每人法律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3、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保险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或医保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分别在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对案件处理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扣除每人案件处理费用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每人案件处理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类似的,对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扣除每人法律费用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8. 疫苗异常反应赔偿细则

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予以支付。经济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