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法担保物权方面的问题

2024-05-19 20:57

1. 有关经济法担保物权方面的问题

先看D答案,花瓶的毁坏是由于不可抗力,乙无过失,因此花瓶损失的后果应当由家承担.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C答案明显不对.
   甲的花瓶毁坏,但买了保险,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花瓶是甲质押给乙的,先花瓶因不可抗力损毁,乙可以要求甲还款或者另外提供担保.题中,意外保险金是为花瓶而买,它应当优先受偿给乙.因此,应当选A答案

有关经济法担保物权方面的问题

2.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问题

C错误。
知识点如下:
1、抵押权是登记生效制。不登记不产生抵押权。
2、合同是签订生效,除非有法定的无效理由。
3、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生效在物权法实施后,实现了分离。抵押合同有效的,抵押权未必生效。
房屋可能归丁,你的问题涉及的知识点相对于本题的考核点有点多了。本题考点就是我上面说的。你问的问题涉及到其他法条:第一,丁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抵押权已经登记,视为公告了,丁不存在善意抗辩理由;第二,转让抵押物的处理方法。请看《物权法》191条2款。
4、物权法和担保法冲突的内容,注意要以物权法为准。同等级法律,新法效力优先。

3.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疑问(求解)

楼上回答的不对,别受误解,如果你的抵押物是轮船,汽车一类的准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才是在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是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必须办理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不设立,但是不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就是物权法区分原则的体现,物权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因此,你的合同是有效的,抵押权却没有设立
至于抵押期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问题,如果你的抵押权是设立的,由于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所以不存在善意的问题,除了登记错误外,抵押人是不得在未经你的同意时处分抵押物的,当然如果受让人代为清偿的可以处分
至于准不动产的方式,具体见楼上,故不再赘述
但是不动产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不设立,切记,快去办登记吧,希望可以帮到你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疑问(求解)

4. 法律人士请答--“担保物权”法律求助

1.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的物保,即财产抵押,没有问题,是抵押合同。你为什么要问是不是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啊。
2.“以厂房和机械设备担保”...有点麻烦,厂房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机械设备属于生产设备,符合物权法181条的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成立起生效,即签合同就生效,登记会取得对抗效力(物权法189条)。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啊,具体享有与否我已经说清楚了吧。

5.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问题

C错误。
知识点如下:
1、抵押权是登记生效制。不登记不产生抵押权。
2、合同是签订生效,除非有法定的无效理由。
3、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生效在物权法实施后,实现了分离。抵押合同有效的,抵押权未必生效。
房屋可能归丁,你的问题涉及的知识点相对于本题的考核点有点多了。本题考点就是我上面说的。你问的问题涉及到其他法条:第一,丁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抵押权已经登记,视为公告了,丁不存在善意抗辩理由;第二,转让抵押物的处理方法。请看《物权法》191条2款。
4、物权法和担保法冲突的内容,注意要以物权法为准。同等级法律,新法效力优先。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问题

6. 担保物权法中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优先行使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法中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执行物报。因为这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一般都是先执行物保。如果是其他人提供的物保,则可以选择。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7.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哪些财产法律禁止抵押?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法律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部分地区现已经开始集体土地、宅基地抵押试点)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哪些财产法律禁止抵押?

8. 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的依据是?

【1】依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2】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最基本的问题。
一般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宪法第六十七条)。
【3】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不同的立法地位和立法权限,基本法律应当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物权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应当具有优先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担保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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