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2024-05-06 17:47

1.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障性企业。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按分工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适合残疾人生产和经营;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人员;
  (三)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应达到生产人员的35%以上;
  (四)有适合残疾人安全生产的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
  (六)设立完整的残疾人职工档案;
  (七)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生产人员的20%;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须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凡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发给省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吉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按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第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凭《吉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迁移等,须按原审批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宣告破产、废业或依法终止时,除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有关事项外,还须报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并须由企业主管部门优先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生活。第十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享有其它企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令、法规和规章,服从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行业部门的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
  (三)依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四)妥善安排残疾人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搞好残疾人职工福利;
  (五)保证产品质量,对消费者和用户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重大问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职工。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执行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收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收残疾人职工,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办理招收手续。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开除或辞退残疾人职工,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还须报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不得歧视、排斥和随意辞退残疾人职工。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职工与其他职工同样具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和权利以及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第十六条 残疾人职工应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停产、放假期间,应根据本企业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优先给残疾人职工发放一定数量的生活费。
  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职工,企业可以从福利基金中予以补助。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状况给其安排适当的岗位,并且逐步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必须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奖金、养老保险、劳动保护等要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加强对残疾人职工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重视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制定企业技改规划,积极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努力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2.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财政、工商、税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七条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其对获得利益的处理方式,分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转移或者私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九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应当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床位达到30张以上,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每张床位不少于2000元的开办经费;

  (六)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均可以申办养老服务机构。

  拟申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在30张至200张的,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第十一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文件;

  (二)筹办申请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证明。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准书》(以下简称《筹办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申办人取得《筹办批准书》后,凭《筹办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经同意筹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健康状况证明;

  (八)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条件进行实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申办人在领取《设置批准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属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属政府出资兴办非营利性的,应当到人事编制部门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属营利性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3. 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本级留成部分,每年应当安排其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本级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对老年体育和健康事业的投入。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信息化建设,推动各有关部门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等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互联共享,在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推动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老龄事业公共服务水平。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全社会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对青少年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展公益性媒体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孝亲敬老、老有所为等先进典型,传播科学健身、健康养生和预防老年病、慢性病等知识,引导老年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八条 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提倡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保护义务。

  老年人有自行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选择。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对与赡养人分开居住且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并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十条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义务。

  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

  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信息定位工具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满足老年人正常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健康向上的社会活动。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未定期探望的,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老年人联系或者向赡养人的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反映,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修订)

4. 长春市70岁老年人补贴规定

吉林70-79岁的退休人员还不能享受高龄补贴,只能在每年养老金调整时,享受高龄倾斜调整,每年额外多涨几十元,年龄越大,上涨越多,达到80周岁以后,不仅能够享受到高龄倾斜调整,还能领取高龄补贴,高龄补贴最低也是2400元/年。一、吉林省高龄补贴标准1、年龄门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本)》文件要求: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来制定和支付。因此,吉林省高龄补贴年龄最低门槛也就是80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非低保老年人最低年龄门槛则是90岁。2、补贴标准:吉林长春市按照老人的年龄,将高龄补贴划分为3个档次,具体如下:第1个档次:年满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第2个档次:年满90~99周岁的老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第3个档次: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二、吉林高龄倾斜调整标准1.年龄门槛:目前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还未公布,从2021年吉林调整方案来看,高龄倾斜调整最低年龄门槛是70周岁,不区分男性还是女性,统一为70周岁,这和全国大多数地区是一样的。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需要在调整前一年年满70周岁,比如,2022年养老金调整时,2021年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高龄倾斜调整,即1951年前出生的退休人员。2.调整标准:2021年调整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70-74周岁上调40元,超75-79周岁上调50元,超过80周岁的上调60元。三、吉林70岁以上退休人员能多领多少钱?吉林70-79岁的退休人员还不能享受高龄补贴,只能在每年养老金调整时,享受高龄倾斜调整,每年额外多涨几十元,年龄越大,上涨越多,达到80周岁以后,不仅能够享受到高龄倾斜调整,还能领取高龄补贴,高龄补贴最低也是2400元/年。法律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本)》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来制定和支付。因此,吉林省高龄补贴年龄最低门槛也就是80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非低保老年人最低年龄门槛则是90岁。

5. 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以及《吉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受赡养扶助权、财产权、继承权、居住权、婚姻自由权、知识产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社会、家庭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重、自爱,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正确处理与家属、亲属、邻里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家庭的和睦。第五条 每年公历九月一日为长春市老年节。第二章 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工作的领导。各级老龄问题委员会和民政、劳动、人事、老干部等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老年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组织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项有益的活动。
  (四)指导基层单位老年人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办理有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专设机构或者指定有关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老年人工作。第八条 各级公安、司法、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老年人工作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人工作。第三章 保护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禁止歧视、诽谤、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赡养人对被其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自己无力承担的家庭劳务;与老年人公居的赡养人,如本人承担上述家庭劳务确有困难,应委托他人承担。
  (三)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口粮田,应当帮助耕种,收益归老年人。
  (四)对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应当负责治疗、照料。
  (五)不得强迫老年人从事力所不及的劳动。
  (六)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赡养老年人。第十一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及其他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侵占、哄抢、分割或破坏。
  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和亲属提出的任何经济资助要求。子女和亲属不得向老年人强行索取财物。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与他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及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 保护老年人的房产所有权、租赁权、居住权。
  (一)子女和亲属不得强行挤占老年人的住房;未经老年人同意,子女和亲属不得将产权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出卖、出租或者拆除。
  (二)住房发生拆迁、对换、翻建、变更租赁关系等情况时,子女和亲属不得趁机改变老年人应有的居住条件。
  (三)城镇小区开发和房屋改造,对属于社会救济户的老年人,应免收房屋扩大面积款等费用,并在楼层、朝向上给予照顾。
  (四)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老年人夫妇分居。第十三条 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干涉。
  子女不得以老年人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向老年人强行索取财物,不得干涉和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第十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剽窃或仿冒老年人的智力成果。老年人的子女及亲属不得截留或强行索取老年人智力成果所获得的奖励和报酬。第十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限制老年人参加政治和社会活动。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职)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的政治、经济、医疗、保险、生活福利、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随意降低或者取消。
  企业承包必须对老年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成明确的协议,确定负担人和负担方法。
  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医疗费和各种补贴费,应当按时付给;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按时付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参加养老金统筹的,由劳动部门按统筹项目负责解决;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统筹的,由人民保险公司负责解决;尚未参加统筹的企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单位在分配和维修住房时,对老年人应当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6. 长春市办理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要几天?

一、在长春市办理“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明细表》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数据准确,加盖公章。)2.一般情况需提供:申报补贴资金请示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区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联合行文,数据真实准确。)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7. 长春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明细表》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数据准确,加盖公章。)2.一般情况需提供:申报补贴资金请示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区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联合行文,数据真实准确。)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办理条件是什么?

8. 长春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明细表》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数据准确,加盖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申报补贴资金请示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区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联合行文,数据真实准确。)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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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