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24-05-04 16:45

1.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第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9%向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以按照10%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按照5.5%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第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扣除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个人账户金包括职工个人缴费和从基金收入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金及其利息归个人所有。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账户金按下列规定划入:35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45周岁以上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职工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计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0%划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金按下列规定划入:35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8%;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45周岁以上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5%。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实行保底封顶。其中,6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170元;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190元;7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8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90周岁以上月划账金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第十三条 本市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建立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可以由个人账户金支付。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七条 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可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基数。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部分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收入。
    个人账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金及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金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缴费。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具体病种附后)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3.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搜集到的信息,具体内容如下济南市市中区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实施办法二、大病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标准(一)救助对象。具有市中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人员,困难人员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3.经批准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二)救助范围。居民大病救助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先由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再给予大病救助。居民大病救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救助标准。1.大病救助起付标准参照鲁人社字〔2014〕172号规定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执行,如以后年度省级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发生变化,大病救助起付标准做相应调整。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40%的大病救助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50%的大病救助补偿。本着就近从医和对资金合理使用负责的原则,指定市中区人民医院为救助对象的即时结算医院,为鼓励救助对象就近从医及政府补偿及时便捷,直接到市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上调15%的大病救助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救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居民大病救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鲁人社字〔2014〕172号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执行,对超出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资金不予补偿。2.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卡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享受200元门诊医疗卡待遇,当年年度内余额可累计自动转入下年度使用。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4.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七条 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可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基数。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部分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收入。个人账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本金及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金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缴费。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具体病种附后)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5.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搜集到的信息,具体内容如下济南市市中区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实施办法二、大病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标准(一)救助对象。具有市中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人员,困难人员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3.经批准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二)救助范围。居民大病救助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先由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再给予大病救助。居民大病救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救助标准。1.大病救助起付标准参照鲁人社字〔2014〕172号规定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执行,如以后年度省级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发生变化,大病救助起付标准做相应调整。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40%的大病救助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50%的大病救助补偿。本着就近从医和对资金合理使用负责的原则,指定市中区人民医院为救助对象的即时结算医院,为鼓励救助对象就近从医及政府补偿及时便捷,直接到市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上调15%的大病救助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救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居民大病救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鲁人社字〔2014〕172号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执行,对超出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资金不予补偿。2.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卡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享受200元门诊医疗卡待遇,当年年度内余额可累计自动转入下年度使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6.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
  (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从业居民)。
  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的个体工商业户雇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第四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6区)实行市级统筹。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标准、享受待遇标准以及管理模式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待条件成熟适时纳入市级统筹。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本辖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的划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入托儿童、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发改、公安、民政、审计、统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拨付以及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卡的办理、参保缴费记录和现金报销的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登记、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八条 市内6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300元;
  (三)其他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100元;
  (四)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财政按照上述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对未成年城镇居民、老年居民、其他非从业居民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160元、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政府按照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市内6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助50%,对商河县补助20%,对平阴县、济阳县补助10%,章丘市由地方财政全额负担。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7.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和平阴县、商河县、章丘区、济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暂实行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工作。

第三条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以下称定点医护机构)是指经评估符合护理保险定点条件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养老等机构。

第四条 我市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定点医护机构。定点医护机构应当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第二章  待遇条件

第五条 定点医护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有三种形式,分别是:【摘要】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提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和平阴县、商河县、章丘区、济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暂实行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工作。

第三条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以下称定点医护机构)是指经评估符合护理保险定点条件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养老等机构。

第四条 我市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定点医护机构。定点医护机构应当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第二章  待遇条件

第五条 定点医护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回答】
(一)医疗专护(以下称专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以安宁疗护为主的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医疗护理(以下称院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以下称家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居家的参保人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等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第六条 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参保人(享受工伤保险支付生活护理费待遇或享受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待遇或第三方已支付护理待遇的除外),可按下列规定申请专护、院护或家护服务。

(一)申请专护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以下称《评定量表》)评定分数≤50分,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终末期恶性肿瘤的(呈恶病质状态);

2.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

3.因神经系统疾病或外伤等原因导致昏迷、全身瘫痪或截瘫,且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住院医疗护理的。

(二)申请院护及家护的,《评定量表》评定分数≤55分,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专护申请标准的;

2.需长期保留鼻饲管、尿管的;

3.患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疾病的;【回答】
4.患有严重不可逆性疾病导致失能或半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的。

第七条 社会保险部门探索建立护理保险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根据护理保险运行情况调整完善失能评定办法、评定标准,逐步增加对失智、精神类疾病的评定。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八条 参保人需申请护理保险服务的,由参保人(或家属)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有效的诊断证明向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并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九条 定点医护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安排执业医师和护士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初审评定,按照《评定量表》进行评分,执业医师和护士应同时在《评定量表》上签字确认。定点医护机构在开展现场初审评定工作时,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现场初审评定情况的记录,相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回答】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8. 济南职工医保报销办法

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居民医保新政有关待遇标准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住院”和“门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报销比例将与缴费档次挂钩。此外,2015年度的保费征缴工作即将开始,统一按新标准执行,请广大居民随时关注有关信息。“住院”和“门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住院起付标准。大学生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乡镇卫生院200元;其他参保人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4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门诊规定病种有8个,包括: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精神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