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

2024-05-10 02:49

1. 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95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满意请采纳。
3、《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民事诉讼法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扩展资料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

2. 财产保全的解除

  解除财产保全有如下几种情况。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2、法院依职权解除。
  3、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
  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担保,否则不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提供的担保金额应该达到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标准。

3.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4.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5. 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诉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全措施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的情形】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变更保全标的物】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全措施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的情形】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变更保全标的物】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八十五条【执行保全保证人财产】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第八十五条【执行保全保证人财产】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4、《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

第二十一条【执行保全保证人财产】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执行保全保证人财产】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法发〔1994〕29号】

第十四条【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五条【对有偿还能力企业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

第十四条【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五条【对有偿还能力企业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

6.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受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7. 解除保全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解除保全的法律规定

8. 解除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法院诉讼保全后怎么解除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二、财产保全解除的操作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该条对财产保全解除的主体规定的过于宽泛,操作起来问题多多:法院自行解除其操作主体是立案庭、审判庭,还是执行庭;上级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是否只针对上诉案件,具体操作主体是立案庭还是对口的业务庭;在原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案件的解除主体是移送法院,还是受移送法院。正是因为解除主体的不明确,造成法院与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部门之间操作程序上的衔接不力,致使符合解除条件的财产保全长期处于保全状态,直接影响到财产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能,甚至可能发生不必要的损害后果。所以,法律应根据不同的解除情形明确解除的主体。三、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问题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5、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条件4是当前民诉法教程中的统一提法,该条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解除财产保全的唯一条件非常不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只应是解除保全的条件之一,是否应当解除还需经满足其他要件并经法院审查决定。有些民诉法教程中将条件6中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表述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是片面的。如当事人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却附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就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一旦被申请人不履行调解书义务时将可能导致执行障碍。《意见》第109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从该条不难看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方能体现立法本意,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的表述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