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怎么入账

2024-05-15 07:45

1. 补充医疗保险怎么入账

问题一:补充医疗保险怎么入账  做账时肯定是要做入职工福利费的,只是在所得税汇算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分录:dr: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cr:银行存款 
  
   问题二:公司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怎么入账  你是指给公司所有员工买的团险吗?给单位里买的保险也叫团险,合同下来是有发票的,拿发票正常做帐就可以了 
  
   问题三:税收规定补充医疗如何入帐?  根据《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大地税函[2005]138号)的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交纳的年金,交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提时如何做账务处理?  如果是补计提往年度公司支出的计入以前年度损益亥整,如果是本年度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应从员工工资中扣除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等发工资了再冲掉就行了.借:其他应收款-医疗保险-某员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发工资时扣除: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收款-医疗保险-某员工现金 
  
   问题五:公司给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该如何入账?(有发票的)  做账时肯定是要做入职工福利费的,只是在所得税汇算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分录:dr: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cr:银行存款 
  
   问题六:单位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在做账时例什么科目,  这部分费用其实应该先提出来再支付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贷:应付福利费 
  支付时: 
  胆: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问题七:医疗保险如何入帐,会计分录怎么做  没有听说过这样的理论。 
  实际业务处理: 
  1.计提个人负担金额时: 
  借:应付工资43 
  贷:其他应付款--医保(个人负担金额)43 
  2.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医保(单位负担金额)200 
  其他应付款--医保(个人负担金额)43 
  贷:银行存款243 
  
   问题八:医疗保险财政补的怎样入账  1.发工资代扣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三险一金个人部分 2.依缴款单作帐时: 借:其他应付款---三险一金个人部分 管理费用---三险一金企业部分 贷:银行存款 3.不预提,若有多退少补时,冲减或计入管理费用---三险一金企业部分 
  
   问题九:企业给职工交的医疗保险怎么做账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销售)费用--社会保险(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单位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个人部分) 
  库存现金(实发数) 
  
   问题十:大病医疗保险会计上怎么处理  您指的是社保还是商保?据我了解,社保的报销是按等级医院而定的,商保的报销时按保险公司当时合同的选项A或B款项而定的,而和您的职业没有多大关系。只是和商保的缴费有关系。

补充医疗保险怎么入账

2. 补缴医疗保险怎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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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参保人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仍有不少市民由于工作变动,或者灵活就业者等自己缴费的个人原因,耽误了缴费时间,到了退休年龄因为缴费年限不足,被视作“超龄人员”,将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或享受退休人员医保报销待遇。而今年,市劳动保障局将自3月1日起,允许“超龄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补缴标准:①.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年满15年。如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②.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保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③.对于延期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但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要求的,也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保费。补缴后基本养老金将不低于最低标准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保费至规定年限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补缴方式:①.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前3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继续缴费。②.档案存在其他存档机构的参保者,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的前6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前30日,将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向职介中心提出申请,并于次月起缴费。③.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达到年龄的前30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在15日内,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

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规定,就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
服务
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科目中核算。
1.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如果是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发生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当期损益。
纳税调整及对应会计处理根
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随工资调整而调整。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基础是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工资、薪金不合理,则要纳税调整。同时,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相应要调整。另外,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某盈利国有企业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发生的工资总额为11000万元,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为9000万元,该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提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此,该公司在2009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在对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也要对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税额(11000-9000)*5%*25%*2=50(万元)。
2.因支付比例而调整。如果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则在年终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2008年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企业为此应进行自查,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正申报。
例如: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合理工资总额为20000万元,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企业在年终对超过4%的比例进行了纳税调增。2009年7月,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企业及时对2008年补充养老保险调整事项进行补正申报,调减应纳所得税额20000*(5%-4%)*25%=50(万元),调整企业按净利润10%计提的盈余公积50*1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
贷:盈余公积 50000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4. 补充医疗保险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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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和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只是按照税法规定,超过5%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故在期末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项目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这笔数。二、有关会计处理1、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时,按照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并确认负债。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2、向有关部门缴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贷:银行存款3、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期末补充医疗保险超过5%规定部分只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需另作会计分录。应纳税所得额=期末利润总额+补充医疗保险超过5%部分

5. 补充医疗保险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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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和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只是按照税法规定,超过5%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故在期末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项目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这笔数。二、有关会计处理1、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时,按照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并确认负债。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2、向有关部门缴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贷:银行存款3、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期末补充医疗保险超过5%规定部分只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需另作会计分录。应纳税所得额=期末利润总额+补充医疗保险超过5%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 会计处理

6. 补充医疗保险会计处理

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和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但税法规定,超过5%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以“应纳税所得额=期末利润总额+补充医疗保险超过5%部分”计算。二、有关会计处理1、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时,按照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并确认负债。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2、向有关部门缴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贷:银行存款

7. 补充医疗保险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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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和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只是按照税法规定,超过5%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故在期末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项目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这笔数。二、有关会计处理1、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时,按照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并确认负债。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2、向有关部门缴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贷:银行存款3、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期末补充医疗保险超过5%规定部分只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需另作会计分录。应纳税所得额=期末利润总额+补充医疗保险超过5%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 会计

8. 医保财政补助金额怎么使用

医保财政补贴580元是人均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群众,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药费,扣除住院门槛后,按实际诊疗情况,政策内报销可达到70%左右,年度报销限额为55万元。在缴费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医保目录内医药费可报销50%,一年可报销300元左右。城乡居民医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共同组成,财政补助人均580元,与每个人缴的320元一同放入医保基金专户,用于保障参保群众享受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缴费一次,就能保障来年一整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