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会计制度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及核算

2024-04-28 13:10

1. 请问新会计制度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及核算

一、新会计制度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
 
1、一般企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个体工商户等: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新会计制度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计提核算方法:
 
1、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2、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请问新会计制度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及核算

2.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是不是可以不用计题了 [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后对于“三项费用”的处理:
以前,企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计税工资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提,超出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的其他要求在这里就不说了) 在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之后,
A.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企业的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原来需要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如果企业未执行新准则,那就不需要用上面两个科目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十三条中只提到了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但实际上福利费的用途不仅仅是缴纳社会保险,它还有其他用途)。然后在“财政部关于施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2007年3月20日发布)”中提到了“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税法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分析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9 j5 i/ B0 r+ g. B, q6 X(1)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在会计上已经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的计提比例,也就是说可以一点都不提,也可以根据需要自定比例提取。 "
(2)由于2007年是新旧通则、准则、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过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07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对于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处理参见前述财企[2007]48号文。
(3)对于2008年是否提取职工福利费,我认为企业暂时先不要提取。原因有二:第一,如果从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也应该按照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金额且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那么即使企业提取了,到了年底没花完也要调整纳税,所以不如从年初就不提取。第二,如果现在还提取职工福利费,就与财企[2007]48号文的精神冲突了,并且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另外,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话,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用途支出在实际发生时也就应当直接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计入相关的损益科目(这么做的前提是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为零)。
※顺便再说一句,如果企业现在还有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最好在2008年全用完,否则很可能到了年末要求企业调整纳税。 B.工会经费: 
通则上原文: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新税法上原文: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8 k3 U7 l" q0 Z- t7 U★注意这里说的都是“拨缴”的! 
C.职工教育经费:
◎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上的原文是“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在这之前,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之后,在2006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对“国发〔2002〕16号”进行了重申,并指出“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然后,又在2006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中将2.5%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以后,这一税前扣除规定就变为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那么现在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该怎么做呢? 
A综合以上,我认为现在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可以不提取,直接在发生时使用;如果提取了,那么到年末没有用完也要调回来,调整纳税。在年末汇算清缴时,对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现在企业还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吗?如何计算?出什么科目?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现在一般不允许先计提,后支付了,一般都按实际发生时的金额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但年末应控制在计提比率之内,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全年工资额的14%,职工教育费不超过全年工资额的1.5%。
工会经费按税法和有关财经法律,在每月地税申报时进行申报,我觉得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不用计提,在缴交时按缴交金额直接做费用,全部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2% 
贷;银行存款 

等成立工会60%返回时再做: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同时将60%部分及时拨缴至本级工会帐户:并持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到地方总工会财务部门开具专用收据.符在凭证后面允许税前扣除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60% 
贷:银行存款 

以上供参考。

现在企业还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吗?如何计算?出什么科目?

4. 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计提

先得知道你们企业是内资的还是外资的?属于什么性质? 内资企业要根据政策提取福利费,一般为工资的14%.
一、 1、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福利费 
2、按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费 
3、按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二、1、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福利费不用提取了。 
2、如果你单位还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3、你单位提取的福利费没有发放,可以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上继续挂账。

5.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2008年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教育经费支出、拨缴工会经费、福利费支出都是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基数。税法中所称工资薪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一规定与19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相关联。
  贵公司聘用外籍人员,如按有关规定,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为工资性质,否则,相关支出应作为劳务支出,不得作为工资核算。
  退职费,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做为工资薪金总额处理,但可以做为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
  综上,贵公司可根据上述分析确定三项费用计算基数。如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无论是否超过计提数,都应该按税法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在税前扣除,但税法上更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如果实际发生的三项费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部分,应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6. 2018年企业需要计提福利费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

新会计准则规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不用再计提了。开支时直接列支,计入当期费用即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全年的额度进行计算调整。超支部分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度扣除。 计提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工会经费
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实际支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扩展资料:
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及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工福利费

7. 新会计准则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

新准则下,不计提,按原计提标准控制列支,超支部分所得税汇缴时做费用调减处理。
1、职工缴纳工会经费
借:现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拨付交纳时,按照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发生教育经费、福利费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管理费用——教育经费
贷:现金等
注意:如果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发生福利费开支,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直至余额为0

新会计准则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

8.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例是多少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分别是:1、职工福利费是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工会经费是是工资薪金总额的2%;3、职工教育经费是工资薪金总额的2.5%;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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