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

2024-05-16 20:25

1. 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漏报是报了没有上报完整,而瞒报是隐瞒不报。个人事项漏报行为主要有: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瞒报行为主要有: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以及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法律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第一款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

2. 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是什么

一、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是什么1、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定义如下:(1)漏报是报了没有上报完整,而瞒报是隐瞒不报;(2)个人事项漏报行为主要有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等;(3)瞒报行为主要有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等。二、法律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三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第四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二、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有哪些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如下: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相关法律等追究纪律责任。

3. 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生产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违纪构成要件的,依处分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理。当隐瞒行为是其他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或必然结果时,一般不再单独作违纪认定。如行为人违规收受他人现金、股票等财物,收受行为本身是违规的,而占有是收受财物的必需要件,否则不能认定为收受。既是违规或非法占有,对所收受的财物隐瞒不报则是必然的后续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

4. 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

1.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认定为漏报行为的情形有: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2.少报告房产面积或未报告车库等。3.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

5. 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生产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违纪构成要件的,依处分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理。当隐瞒行为是其他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或必然结果时,一般不再单独作违纪认定。如行为人违规收受他人现金、股票等财物,收受行为本身是违规的,而占有是收受财物的必需要件,否则不能认定为收受。既是违规或非法占有,对所收受的财物隐瞒不报则是必然的后续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

6. 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是什么?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生产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违纪构成要件的,依处分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理。当隐瞒行为是其他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或必然结果时,一般不再单独作违纪认定。如行为人违规收受他人现金、股票等财物,收受行为本身是违规的,而占有是收受财物的必需要件,否则不能认定为收受。既是违规或非法占有,对所收受的财物隐瞒不报则是必然的后续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个人申报事项漏报处理

一、补报,并说明漏报原因。      二、处理个人事项申报不属实方法如下: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个人申报事项漏报处理

8. 个人报告事项漏报个人经营企业怎么处理

一、未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未必都构成违纪。该行为涉及漏报与瞒报的认定问题,应从行为本质准确把握。漏报与瞒报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不报告、未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报告,但两者在主观方面有本质区别,这也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因素。漏报是应报而遗漏报告,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反映出报告人对报告工作的不认真。瞒报是应报而隐瞒不报,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应当报告或应当知道应报告而不报告,反映出报告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查核结果为瞒报的,可能构成违纪,给予党纪处分,而对漏报,无论情节轻重,仅能给予组织处理,不能给予党纪处分。要确定未报告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就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衡量,准确认定未报告行为的本质,不能因形式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而直接认定为漏报或瞒报。实践中有的看似漏报,实为瞒报。如报告人为隐瞒购买车位的资金来源而不报告购买车位情况,形式上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漏报行为“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而且不符合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瞒报情形“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但其故意隐瞒与漏报有本质区别,应认定为《办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瞒报行为。而有的看似瞒报,实为漏报。如报告人配偶以他人之名购买无产权证的房产而对报告人隐瞒,报告人确系不知情而未报告的,应认定为《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漏报行为。【摘要】
个人报告事项漏报个人经营企业怎么处理【提问】
一、未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未必都构成违纪。该行为涉及漏报与瞒报的认定问题,应从行为本质准确把握。漏报与瞒报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不报告、未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报告,但两者在主观方面有本质区别,这也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因素。漏报是应报而遗漏报告,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反映出报告人对报告工作的不认真。瞒报是应报而隐瞒不报,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应当报告或应当知道应报告而不报告,反映出报告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查核结果为瞒报的,可能构成违纪,给予党纪处分,而对漏报,无论情节轻重,仅能给予组织处理,不能给予党纪处分。要确定未报告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就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衡量,准确认定未报告行为的本质,不能因形式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而直接认定为漏报或瞒报。实践中有的看似漏报,实为瞒报。如报告人为隐瞒购买车位的资金来源而不报告购买车位情况,形式上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漏报行为“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而且不符合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瞒报情形“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但其故意隐瞒与漏报有本质区别,应认定为《办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瞒报行为。而有的看似瞒报,实为漏报。如报告人配偶以他人之名购买无产权证的房产而对报告人隐瞒,报告人确系不知情而未报告的,应认定为《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漏报行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