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建商会的商会宗旨

2024-05-19 05:50

1. 云南省福建商会的商会宗旨

团结 拓展 交流 服务团结福建籍的工商业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加快云南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振兴中华贡献一定的力量。

云南省福建商会的商会宗旨

2. 云南省湖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云南省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Yunnan Province缩 写:HCofCYP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云南省内的湖南藉(或祖籍湖南)从事生产、经营工商企业及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发挥商会信息交流、沟通与联系政府部门、内部共同发展的平台作用,为促进滇湘两省的经济发展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00号云南城投大厦12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律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二)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加强滇湘两地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云南和湖南两省的招商引资与经济发展;(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会展、展销、咨询和人才等服务;(五)开展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六)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搞好团结;(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和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以促进滇湘经济交流合作为目标;(三)在滇的湖南籍企业法人代表;(四)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应在本会业务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五)个人会员必须遵纪守法,热爱滇湘文化,致力当地经济建设,有公德心,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调查、考察,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判定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对工作有热情并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书长不交纳会费;(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九)有团结协作精神,民主作风好;(十)本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申请资格按如下标准执行:1、会员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人士。2、理事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3、常务理事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4、副会长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5、常务副会长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6、会长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7、秘书长单位:选举的秘书长必须是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8、名誉会长:本会将聘请有关领导任云南省湖南商会名誉会长。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部门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七)会费标准:1、会长单位:15万元/年;2、常务副会长单位:9万元/年;3、副会长单位:6万元/年;4、常务理事单位:6仟元/年;5、理事单位:3仟元/年;6、会员单位:1仟元/年;7、选举秘书长:3万元/年;8、聘任秘书长,不交纳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以节约为原则,量入为出,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二00七 年四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云南省福建商会的介绍

云南省福建商会(Fujian Chamber of Yunnan Province),是在云南、福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的关心支持下,经云南省民政厅审核批准登记并报国家民政部备案的社团组织,于1996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经过多年的创新发展,已成为具有一定的商会规模、办会特色的驻滇省级异地商会。这是全体闽商人士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服务于商、回报于民的结果。多年以来,商会在省工商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商会领导集体及全体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团结一切闽商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吸取一切真知灼见,以经济建设、谋求发展、促进交流、社会和谐为中心,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自加压力,开拓进取,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商会始终倡导诚信务实、合作共嬴的发展理念,统一构建和谐环境,展现出云岭闽商风采,使商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对外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商会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使团结向上的氛围增强了,沟通合作的意识提高了,决策经营水平上升了,凝聚力和影响力扩大了,很多会员企业随着商会的发展逐步壮大了。商会为全面推进在滇闽籍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为云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云南省福建商会的介绍

4. 福建省湖北商会的商会章程

 福建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商会名称:福建省湖北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英文缩写:FJHBCC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闽湖北籍人士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的各类工商企业 及在闽湖北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高层商务人士、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强化鄂闽交流、增进两省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鄂闽经济发展做贡献,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联谊乡音感情、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 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会员依法经营;(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协助会员协调与社会的关系;(三) 团结联络会员,推动福建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四) 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强化会员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促进会员科学持续发展;(五) 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六) 为会员联络提供科技、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评估、管理、融资等信息咨询服务;(七) 开展会员及乡亲联谊活动;(八) 为鄂闽两地经贸交流及人员往来提供后勤支持及力所能及的接待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符合本会性质。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团体会员提交本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证照,个人会员提交本人简历及有关证书;(三) 申请入会须有两名会员推荐介绍;(四) 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五) 由理事会颁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恶意诋毁本会形象或损害本会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并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 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 决定终止事宜;(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决议须经2/3以上会长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综合素质高;(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 身体健康、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热心本会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五)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 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三)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五) 拟定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六) 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及理财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云南省浙江商会的商会精神

今后,云南省浙江商会将坚持 “浙企娘家、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的办会宗旨,大力弘扬“千方百计提升品牌、千方百计拓展市场、千方百计自主创新、千方百计改善管理”的 “新四千精神”,团结和引导在滇的浙商艰苦创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和云南实施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三大战略”,打好园区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 “三大战役”, 全力推动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推进滇、浙两省经济技术合作事业发展做出不懈努力,为促进云南和浙江两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云南省浙江商会的商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