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2024-05-19 16:42

1.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政治制度相似的同一区域的若干国家组成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以期依靠集体力量实现各国单独难以实现的经济和政治目标,这是战后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式。欧洲联盟和安第斯条约组织可分别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建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典型。以下分述各组织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 欧洲联盟的前身为欧洲共同体。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创设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加强经济和社会联合和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并最终实现单一货币等途径,促进经济和社会均衡、持续的进步;通过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等的实现,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最终形成,维护欧盟的国际实体地位;通过采用欧盟公民资格加强对成员国国民权益的保护;开展司法和内政的紧密合作;完全保持集体成果,并且为确保欧盟机制和机构的有效性。以下简介欧盟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一)成员资格任何欧洲国家都可申请加入欧共体。然而,从罗马条约的整个结构和一些具体规定可以看出,申请加入欧共体的欧洲国家必须实行与欧共体创始成员国相类似的经济制度。欧共体成立以来,已实现了两次扩大。目前,欧洲联盟共有12个成员国。关于欧共体成员是否具有退出欧共体的权利,争议颇多。一般认为,欧共体成员国是欧共体条约的主人,即使现在,它们仍保留作为主权国家的基本权能,并保留恢复其完整主权的权利。然而,尽管欧共体成立以来曾发生多次危机,成员国看来都不愿退出。任何欧洲国家均可向欧盟部长理事会申请加入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同执行委员会协商并经欧洲议会同意后,适用一致通过的表决程序作出有关决议。申请国加入欧盟的条件应规定于该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协定。该协定须经所有成员国根据各自宪法的要求予以批准。(二)组织机构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是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会和法院。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欧盟内能直接代表各成员国政府的唯一机构,它负责协调成员国一般经济政策和贯彻实施罗马条约和马约,对欧盟执行委员会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和法规草案有最后决定权。理事会由成员国各指定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依审议事项不同,理事会可由各成员国外交部长、农业部长、运输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社会事务部长、工业部长和环境部长等组成。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由各成员国常任代表组成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准备理事会的工作并从事理事会委托的工作。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一致通过任命。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主席提议或应一名理事或执行委员会要求而召开。根据审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分别适用协商一致通过、特别多数通过和简单多数通过三种议事规则。理事会通过的欧盟文件有法规、指示、决定、建议和通告。各种文件的法律拘束力不同:执行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罗马条约、马约和欧盟各项决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计划;向议会提交欧盟活动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外联系和谈判;管理欧盟的财务和日常工作等。此外,在有关竞争法的管理等方面,委员会具有重要的监督权。委会员由17名委员组成。只有欧盟成员国国民才能成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应包括各成员国的国民,但不能有2名以上的委员具有同一国籍。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欧洲议会是欧盟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具有执行罗马条约和马约所赋予的评议和监督权。议会可以决议的方式表达其意见,但不具有约束力。此外,议会对欧盟预算的某些方面具有决定权。议会由各成员国公民直接普选产生。议员名额按国家大小分配,人数不等。由于立法权仍保留于理事会和委员会,欧洲议会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立法权的议会。欧洲议会还可受理欧盟公民提出的有关欧盟活动对其造成直接影响的申诉。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构,具有比其他国际性法院较大的权力。法院由13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六年,每三年部分改选一次,法官和律师是完全独立的,经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法院的裁定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三)联系协定欧共体有权同非成员国签订有关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共同行动和特别程序的联系协定,通过签订联系协定,发展和加强同非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联系,并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是欧共体对外活动和组织结构的重要特色。这些联系协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与成员国资格有关的联系协定1961年和1963年,欧共体分别同希腊和土耳其签订了旨在为希腊、土耳其加入欧共体准备条件的联系协定。2.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联系协定欧共体分别同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签订了旨在建立关税联盟的联系协定。分别同马格里布国家和马什里克国家签订了“合作协定”共同目标是为促进这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而扩大双边合作,欧共体对这些国家工业品给予自由进入欧共体的单方面优惠待遇。欧共体先后同18个新独立的非洲和马尔加什国家签订了两次《雅温得协定》。毛里求斯于1972年加入。欧共体还同尼日利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和肯尼亚签订了类似的协定。欧共体通过先后四次《洛美协定》的签订。联系协定是根据国际法作为“联系基础”的条约。 1969年5月26日,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五国在哥伦比亚签订了《安第斯区域一体化协定》(通称《安第斯条约》),建立了安第斯条约组织。组织的宗旨是:不断改善安第斯区域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各成员国均衡和协调的发展,通过经济一体化加速这一发展,促使各成员国参加《蒙得维的亚条约》规定的一体化进程,并创造有利于使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转变为共同市场的条件。安第斯条约组织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下:(一)成员资格《蒙得维的亚条约》的其他成员国,均可参加安第斯条约组织,加入的条件由委员会规定。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如要退出,应向委员会发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即终止作为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日前,该组织的成员国是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二)组织机构安第斯条约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委员会、执行局、法院和议会。委员会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分别派一名全权代表、一名候补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任期一年,由各国代表按其国名字母顺序轮流担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订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共同政策,采取为实现其目标所需的措施;批准为协调发展计划和各成员斩经济政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任免执行局成员并监督执行局的活动;批准执行局的年度预算,确定各成员国应缴纳的资金份额等。委员会每年召开三次例会。经任何一个成员国或执行局的请求,委员会主席得随时召开特别会议。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2/3以上。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委员会的决议通常适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执行局设于利马,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三个成员组成。执行局成员可以是任何一个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由委员会一致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此外,执行局还作为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常设秘书处。执行局的决议,包括提交委员会考虑的选择性提案,均需一致同意才能通过。法院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司法职能机构,法院章程由委员会批准,委员会可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适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决定修改法院章程。根据法院的一致提议,委员会可变 更法官人数和设立司法部长职务。该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以欧洲联盟法院为模式。法院由五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更换部分法官。法官可连选连任。各成员国、委员会、执行局和安第斯区域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向该法院提出诉讼。议会由成员国各选一名代表组成,总部设于波哥大。代表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议会从其成员中选举议长和副议长。议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在1/3成员国的要求下,可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紧急和特别的事务。议会的职能包括:通过由安第斯条约组织有关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评估该地区一体化的进展;与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议会就条约规定的事务保持合作关系;提出在各成员国立法机构间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的措施,议会适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其建议。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2.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介绍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 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

3.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组织,由于它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利益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的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其表决制具有明显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种表决制: 有组织宗旨与成员国有重大利害关系、讨论的事项多属政策问题,或所作决议属于建议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传统的国家平等原则仍占统治地位,即实行一国一票制。根据所作决议与成员国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采用多数通过表决方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往往关注成员国广泛参与表决的活动,并为成员国提供交换意见的讲坛,其决议仅仅是建议性的。如联合国贸发会议。在旨在协调成员国的重大经济政策,且能作出有拘束力决议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各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因此,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仍占重要地位。如欧共体。 其基本特征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集团的划分或形成的标准不同。早期的集团主要是根据职能性质形成的。近来采用集团表决制的实践则较突出政治上的考虑。 即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国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国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之前,加权表决制尚属例外情况。目前已成为业务型国际经济组织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表决制度。其具体形式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然后确定一个加权的标准计算加权投票权。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2.将成员国按利害关系的不同分成两组,总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双方,在此基础上,各组内部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表决权。这是一种利益关系双方平权而各方内部加权的表决制,为目前国际商品组织所普遍采用。3.1997年成立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加权表决制自成一类。先将全体成员国分成达国家、石油输出国和发展中国家三个利益集团,1800个总投票权平均分配给各集团,由各集团自行决定其内部采用的表决制。结果,发达国家集团和石油输出国集团采用加权表决制,发展中国家集团选择了平权表决制。4.欧共体采用的加权表决制度属另一种类型。未规定加权的标准,而只是规定了各成员国所得的加权投票权的数目。除考虑各成员国的人口因素外,还考虑了经济、历史和政治现实等各种因素。这是一种以综合性因素为标准的加权表决制。另一重要因素即加权的程度。相同的标准,不同的比重,可以导致不同的结果。加权的程度越深,对表决活动产生的影响越大。可见,加权的程度与成员国平等的程度成反比,与占优势国家决策权的大小成正比。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

4. 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1944年7月1日至22日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3月1日开业,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基金组织的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2、世界银行集团
  根据1944年7月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而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56年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1960年成立国际开发协会。至此上述三个国际金融组织形成了世界银行集团,所谓世界银行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
  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机构分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派遣调查团到借款国调查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国际金融公司在不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私人生产企业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则只对最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提供长期贷款。
  世界银行集团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成员资格(凡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之前正式签署《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国家是该银行的创始成员国,基金组织的其他成员国可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加该行。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暂停资格两种中国是11个创始成员国之一,但被台湾当局非法占据,1980年,世界银行集团执行董事会通过决议,承认并恢复了中国在世界银行集团的合法席位);组织机构(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政法庭);投票与表决(按认缴份额享有表决权;表决适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法律人格(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分别具有完全的法律地位,特别有权签约、取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
  3、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4、世界贸易组织:从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到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其宗旨相对于关贸总协定增加了三个新因素:涉及服务贸易产品;表述了可持续发展,“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承认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世贸组织的成员资格: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成员之一,1950年非法占据中国席位的台湾当局宣布退出总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以主权国家资格加入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的机构: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委员会和秘书处。
  世贸组织的决策程序:协商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
  世贸组织的法律人格:具有法律人格,具有由其成员赋予它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权能,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5、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1964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确定贸发会议为恋歌德国常设机构。
  贸发会议的组织结构:成员(全体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中国于1972年首次派代表参加贸发会议,成为其成员国)组织机构(会议、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分别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商品委员会,投资、技术与有关金融问题委员会和企业、商务便利与发展委员会);决策方式(一票投票权;采用一致同意或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

5.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成员资格

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作为特殊主体,事实上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有关成员资格的几个问题包括: 一些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开放,即各国根据特定国际经济组织基本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参加,另一些的成员资格以参加另一国际组织为前提条件。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一般向特定区域的国家开放。有的虽以本区域国家为主,也允许本区域以外的国家加入。在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中,有的是对一切国家开放;有的限于某些特定国际商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有的则限于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 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此外,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创始成员是指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通过参与缔结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而取得。职得创始成员资格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多数国以出席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会议作为条件。有的以国名被列入该组织基本文件或附件作为取得创始成员资格的条件。还有一些必须首先是另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纳入成员是指国际经济组织建立之后接纳的新成员。它意味着国际经济组织中原有成员权利义务的部分调整,原有成员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将随之扩大。一般来说,创始成员与纳入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区别,但在少数国际经济组织中,创始成员享有一定的特权。 是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本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决定接纳新成员、选举执行机构的成员、制订及修改有关规章等。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1.会员大会型;2.理事会型;3.股东会议型。 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成员一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其职权带有明显的执行性质,主要是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提出建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经授权,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其大部分职权。执行机构成员进行工作是代表该组织,而不是代表指派该成员的有关国家。由于执行机构成员应熟悉有关业务并承担责任,多数国际经济组织明文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某些专业条件。 多称为秘书处,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由从事某项专门工作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以个人身份在行政机构中工作,对国际经济组织负责,不代表任何成员国。各成员国应尊重行政机构人员职责的国际性质。主要职责是处理国际经济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同各成员国联系、执行组织决议、对外代表组织、登记条约(即作为国际经济组织条约的保管人)以及制作和分发文件等。实际上,它是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行的核心部位。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成员资格

6. 国际经济法 什么是国际组织 世贸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7.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其次,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第三,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四,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组织法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同处于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在有关该组织的建立、成员资格、内部机构以及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等成文法,也包括有关的国际习惯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基本特征

8. 国际经济组织的组织的成立

1、 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特征: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2、国际经济组织的渊源:各国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和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和习惯规则。3、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类型(正式成员和准成员);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向世界各国开放;向特定区域国家开放;向一些国家开放或向某些特定国际商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开放);成员资格的取得(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成员资格的丧失(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4、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股东会);执行机构(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行政机构(秘书处)。5、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一国一票;集团表决;加权表决。6、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涉及的法律:一般国际法;各国国内法;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7、国际组织与国家的区别:国际组织不拥有主权,其成立的依据是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自成员国的授权,限于执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国际组织不需拥有领土和居民,因而也不需行使领土最高权。8、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缔约权;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法律诉讼能力;特权与豁免权。9、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1944年7月1日至22日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3月1日开业,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基金组织的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根据1944年7月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而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56年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1960年成立国际开发协会。至此上述三个国际金融组织形成了世界银行集团,所谓世界银行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从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到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其宗旨相对于关贸总协定增加了三个新因素:涉及服务贸易产品;表述了可持续发展,“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承认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世贸组织的成员资格: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成员之一,1950年非法占据中国席位的台湾当局宣布退出总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以主权国家资格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的机构: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委员会和秘书处。世贸组织的决策程序:协商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世贸组织的法律人格:具有法律人格,具有由其成员赋予它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权能,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1964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确定贸发会议为恋歌德国常设机构。贸发会议的组织结构:成员(全体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中国于1972年首次派代表参加贸发会议,成为其成员国)组织机构(会议、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分别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商品委员会,投资、技术与有关金融问题委员会和企业、商务便利与发展委员会);决策方式(一票投票权;采用一致同意或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各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间的联系和合作比较密切。具有法律性质的结构联系表现在,只有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才能申请加入世界银行。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没有法律人格就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不能直接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以及承担国际经济法上的义务。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由其成员方在其章程性文件中授予。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章程性文件中规定,该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具有缔约或签约权、取得与处置财产权、进行法律诉讼权。有的还规定具有特权和豁免权。事实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包括非成员国家的广泛承认,越来越多的国家或个人与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经济往来,签订经济合同。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尽管由主权国家组成,但是其法律地位及权力并不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也不是“超国家”实体,其法律地位仍受其章程性文件约束。此外,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更不能等同于国家,它不具有国家主权,不拥有领土和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