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东商会的介绍

2024-05-19 07:14

1. 安徽省广东商会的介绍

安徽省广东商会是经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省级社会团体,主要是由在安徽省的广东籍工商界人士和广东在安徽投资的企业组成。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鹤龄担任高级领导顾问;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行政总裁曾智明担任名誉会长;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冼燃担任荣誉会长;安徽省政协委员、信地集团董事长吴图平担任会长。

安徽省广东商会的介绍

2. 安徽省广东商会的理事会

安徽省广东商会第一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 (排名不分先后)曾智明 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 副主席兼行政主席冼 燃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会 长吴图平 信地集团 董事长常务副会长秦新鸿 黄山鸿基集团董事长副会长 (排名不分先后)王 珏 安徽三联集团 董事长邓汝超 穗皖汽车装潢产品有限公司 经理刘 武 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吴 韧 广州市钧力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陈福洲 加拿大松芝企业 董事长刘 涟 合富辉煌中国(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张朝河 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董事长陈健雄 南华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总经理陈跃生 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 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林秀浩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徐 毓 香港宏通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莫奖明 金利来安徽(服饰)总代理 董事长黄邦德 信地集团 董事长助理黄帏纵 合肥市万康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长黄茂强 汕头市华茂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锐元 新锦丰集团 董事长陈桂尧 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 总裁麦建华 合肥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人毅 安徽中盈盛达担保投资公司 总经理刘 昂 合肥达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林劲峰 深圳市盈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 涛 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 总经理会长助理戴耀花 合肥海毅精密塑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秘书长戴建华 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 秘书长常务理事  (排名不分先后)何 成 合肥市易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张振湖 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长范兴华 合肥卓豪特种装饰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梁 智 合肥市锦冠桥义齿制造厂 经理黄良春 安徽白马服装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戴建华 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 秘书长戴耀花 合肥海毅精密塑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理 事  (排名不分先后)王宏端 深圳市艺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董事长方武弟 汕头市骏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总经理李 杰 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经理刘锦强 合肥鸿兴达装饰材料批发商行 经理张亦民 合肥市华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总经理苏成煌 合肥蜀粤商贸有限公司 总经理陈健光 苏鼎汽车俱乐部 总经理陈锦波 西湖蓝宝餐饮有限公司 总经理麦建华 合肥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罗叔桂 合肥鼎力汽车责任有限公司 总经理罗镇唐 广东佛山立诚陶瓷有限公司 经理郑延亮 合肥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钟志杰 合肥后冠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黄烈金 阿金私房菜餐饮公司 总经理曾烈雄 合肥友和电器有限公司 总经理阙兴超 合肥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赖海珍 合肥卓银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经理钟建敏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区域兼合肥分公司 总经理。吴志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业务经理洪东民 合肥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总经理陈和宜 滁州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温 立 安徽省嘉友装饰公司 总经理

3. 安徽省浙江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名称:安徽省浙江商会。2、第二条 性质:安徽省浙江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安徽参与投资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浙江籍自然人和浙江企业驻皖机构自愿参加的全省联合性社团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3、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会员企业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安徽发展,为浙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安徽省浙江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4、 第四条安徽省浙江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5、第五条安徽省浙江商会接受安徽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的领导,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安徽省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一)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二)收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融资、培训、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三)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在发展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整体地位,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安徽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浙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积极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安徽的浙江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然人和浙江企业驻皖机构。(二)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本会决议和按时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一)企业或个人入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根据条件审核、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二)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条 安徽各地浙江商会(包括浙江籍异地商会)会员,同时也可以是安徽省浙江商会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监督;(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五)按期交纳会费;(六)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罢免理事和监事;(三)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监事会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聘请名誉会长;(六)决定调整理事、监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有较大的影响力;(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及罢免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理事会特别会议决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理事以上成员30名联名提议,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执行会长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四)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五)执行会长实行轮职制,其当职期间,根据会长授权代理会长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监事会主任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主要职责:(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履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推荐副秘书长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会长会决定;(四)聘用秘书处专职人员,报会长决定;(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一)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报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已有的各地商会,经协商可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办法,其负责人按任职条件和选举办法可吸纳为本会领导成员。(二)分支机构应按照章程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中担任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费直接交本会,其余会员的会费按1∶9的比例10%交本会、其余90%留用。(三)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成员的产生办法按章程规定办理。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工资的开支;(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浙江商会的商会章程

4. 安徽省商会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发挥商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会的登记、运行、管理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服务、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导,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在商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商会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
  商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第六条 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条件的商会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应当同时报工商联审查。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第八条 商会可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行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协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第九条 商会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
  (二)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四)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依法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职能。第十条 商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用承诺制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第十一条 商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代表会员提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申请,组织会员参加应诉;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加政府组织的与本商会利益有关的决策咨询论证,提出相关建议。第十二条 商会可以帮助会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联系,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商会可以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经营活动关系,以及本商会与其他商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商会应当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十四条 商会依法参与仲裁工作,引导会员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家担任仲裁员。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扶持和促进商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支持商会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5. 广东省湖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湖南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为:Guangdong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第二条 本会是由湘籍人士、企业在粤投资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加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民间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推动粤湘两省的经济合作,拓展粤湘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第四条 本会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会员、服务广东、服务湖南、服务社会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整合会员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粤湘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贸委的业务主管,并接受湖南省驻广州办事处的指导帮助。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56号湖天宾馆8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粤湘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2、组织相关粤湘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的研讨;3、促进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开辟渠道;4、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法律和业务培训,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5、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6、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湘粤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7、听取、汇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8、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9、承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广东省湖南商会入会原则,本商会会员均为企业会员。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单位会员:凡湘籍人士或企业在粤注册登记的企业,经审批,可成为本会会员。3、凡湘籍在粤专家、学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请,经审批,可成为本会顾问。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1、向本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2、由会员部进行初审;3、由秘书处审议,报会长会议批准;4、会长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5、发放会员牌、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3、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5、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6、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3、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湘粤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4、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5、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5、决定终止事项。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条以外的一般事项,可由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但到会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表决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3、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状况;6、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7、决定会员的除名;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4、5、6、8、9、10项职权。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湘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2、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3、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4、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5、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6、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2、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4、参加会长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1、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3、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资金来源:1、会费;2、捐赠;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5、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职、兼职财务工作人员。实行现金与账务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广东省湖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6. 安徽省广东商会的机构简介

安徽省广东商会成立于2008年12月22日 ,是经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主要由在安徽省的广东籍工商界人士和广东在安徽投资的企业及有关人士组成。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鹤龄担任高级领导顾问;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行政总裁曾智明,安徽省政协委员、信地集团董事长吴图平担任名誉会长;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冼燃担任会长。商会现有领导顾问49人、副会长35人、会员企业500余家,投资领域涉及房地产、电子工业、汽车零部件、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商贸服务等领域,累计投资额达3000多亿元。   商会 在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广东省政府驻沪办的正确领导下,在理事会成员和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先后设立了“法律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企业家创业中心”等部门;成立了芜湖联络处、黄山市广东商会等办事机构。商会始终围绕“团结、拓展、交流、服务”的宗旨,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会员发展与服务、宣传与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商会还积极引导和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亲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投入到救灾工作中,会员在历次抗击风雪和抗震救灾中捐款捐物累积达2000多万元,捐助希望小学工程600多万元。四年来,商会的工作不仅受到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的好评,还得到粤皖两省有关部门的肯定,先后获得“广东省先进驻外广东商会”和“安徽省百优社会组织”等荣誉称号。商会的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广东籍的工商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安徽贡献力量。

7. 湖北省安徽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北省安徽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bei,缩写:ACCH。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安徽省的投资经营者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有活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服务会员、服务徽商、服务政府”;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安徽在鄂的人才优势、经济优势、地缘优势,促进皖鄂两省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发展和壮大会员企业,为皖鄂两省在中部地区的率先崛起作出积极的贡献;本会是皖鄂两省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9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二)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搜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促进会员之间、有关经济组织或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四)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商贸展销和招商引资活动;(五)组织会员开展互访、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六)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七)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八)动员和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新徽商形象;(九)开展古徽商文化研究,提升新徽商品牌效应;(十)承担皖鄂两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三)是安徽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元。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会每三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由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时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本会召开大型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经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9年 9月2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安徽商会的商会章程

8. 湖南省浙江商会的商会章程

(二00五年五月十日首届会员大会通过)(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缩 写:ZJCCHN第二条 性质:湖南省浙江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湖南省投资兴业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在湘浙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商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在湘浙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湘浙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湘浙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浙商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东部和中部城市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为促进湘浙两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作贡献。第四条 湖南省浙江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起良好的桥梁作用。(二)开展湘、浙两省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省经济发展。(三)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信用浙江”良好形象。(五)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各种社会活动,全面打造“浙商”品牌。(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七)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八)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九)办好会办经济实体、会刊。(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湖南省浙江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须是湖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浙商企业。(二)拥护本会章程。(三)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四)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决议。(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七)决定终止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十一)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不属常务理事会以上会议研究,但又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正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因此秘书长也可以是理事会聘任。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连任两届。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和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