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作为企业出资的规定

2024-05-11 20:29

1. 债权作为企业出资的规定

法律分析: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该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产生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而该种债权出资的类型产生的是债权转让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债权作为企业出资的规定

2. 以债权作为出资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因此,在我国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根据法律股东可作为出资的仅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但是,以债权作为出资确有其法理基础,并且债权转股权的现象在我国企业的重组中已屡见不鲜,中国已发布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规章。
一、债权转股权的法理基础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企业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已向该企业履行过一定的契约义务,向其支付过一定数额的钱物。因而,事实上,债权人对该企业已有资本投入。当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时,经债权人和企业的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债权人可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只不过该项股权的产生与正常情形下股东或发起人对企业进行资本投入从而产生之股权的区别在于由债权转化之股权的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早在债权产生之初即已完成。因此,债权转化之股权仍是基于债权人对企业的实际资本投入而产生的。
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以后,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即转化为赔偿要求权,而这种赔偿要求权在破产偿还顺序中,远远优于企业股东因股权而对企业享有的所有权,亦即,债权人对企业的破产财产享有优先于企业股东的受偿权。因此,当债权转化为股权后,债权人在实际上放弃了上述优先受偿权。此举对其他债权人而言,非但没有侵害他们的权利,反而是有利的。
在严格执行破产法的美国,其债转股机制便是在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进行重组的过程中产生的。当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进入清算程序予以破产,还是将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所有权,从而对企业实施重组。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转化为赔偿要求权,而市场建立了赔偿要求权的二级市场流通交易机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些对重组有信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流通市场上购买其他债权人的赔偿要求权,然后将赔偿要求权转化为对企业剩余资产的股权,并对企业实施重组,维持其经营。美国的经验表明,通过债转股从而取得企业的经营权是合法的,切实可行的,它甚至可以在市场条件下作为一项投资来进行。
从保护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体现一个企业的经营运作能力和对外给付能力的量化标准应是企业实际拥有的净资产。而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行为并不影响企业已拥有的净资产的数额。因此债转股的行为并不会对企业的潜在债权人或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侵害。
综上,以债权作为出资的现象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
二、债转股在我国的实践操作及有关规章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为此,国家有关部委已发布了一整套规章对之加以规范。例如,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这些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并将实施债转股视作党中央、国务院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
上述债转股虽系政策性的债转股,但亦经由理论界的多次论证。这种政策性的债转股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相比有着更强的政策性因素,但其存在亦有着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相同的法理基础。既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行为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与之有着相同法理基础的一般企业的债转股亦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并且,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现象在实践中已屡见不鲜,并在企业重组的过程中得到有权部门的认可。
综上所述,一般国有企业重组中债转股的行为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违背,其产生在实际上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债务重组,并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股权冻结是不是要破产了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各项权益。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者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股东因自己的债务被债权人至,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会冻结该股东的股权,防止其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另外,对于企业股权冻结而言,通常是在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用股权做抵押的;
2.企业申请破产的;
3.股权有争议的;
4.债务官司中,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

3. 债权作为公司出资的标准

法律分析:
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该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产生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而该种债权出资的类型产生的是债权转让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债权作为公司出资的标准

4. 公司法中关于债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债权出资是不被允许的。而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此作出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债权出资未作明文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条不仅使用了“财产”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并且使用了“等”这一包容性词语,在解释和适用上易生歧义,存在着法律漏洞,需要对债权出资的利弊进行分析以对该漏洞予以价值补充。债权出资的优点在于:首先,准许债权出资可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负债比例;其次,“准许债权出资可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解困,使其能够以债股转换的方法在融资市场上获得支持。”债权出资的弊端在于:债权出资可因债权的真实性及可实现性的问题,而影响资本的充实,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为董事、监事及大股东所利用,产生更多流弊;其次,当公司进入重整和破产程序以后,如准许债权出资,将使认购股份之债权人实质上优先获得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论上假债权虽可藉严格的审核程序予以防止,但实际上很难防范;最后,许可债权出资容易助长欺诈行为。若可以债权出资,则难以防止股东以假债权抵缴股款,这一方面可能形成欺诈设立,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资本大规模流入证券市场,诱发欺诈发行行为,最终可能损害投资者之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全性。利弊分析后可知,债权出资之利主要在于有利于公司融资,而其弊端主要在于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安全。权衡二者,似债权出资弊大于利。综上所述,我们提醒各位企业家,由于债权出资危害资本充实原则,可能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未有完善的配套措施的情况下,不宜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解释为允许债权出资。众所周知,在以前的旧的公司法中,我国对于债权出资作出了限制,明确表示不允许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我国新的公司法中对此项规定作出了修正,公司法中关于债权出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允许的,我国这一法律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漏洞的修复,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5. 公司法是否允许债权出资

依据1993年公司法,债权出资不被允许,那么2005年修订后的呢?修正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债权出资未作明文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条不仅使用了“财产”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并且使用了“等”这一包容性词语,在解释和适用上易生歧义,存在着法律漏洞,需要对债权出资的利弊进行分析以对该漏洞予以价值补充。 债权出资之利在于:首先,准许债权出资可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负债比例;其次,“准许债权出资可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解困,使其能够以债股转换的方法在融资市场上获得支持。” 债权出资之弊在于:债权出资可因债权的真实性及可实现性的问题,而影响资本的充实,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为董事、监事及大股东所利用,产生更多流弊;其次,当公司进入重整和破产程序以后,如准许债权出资,将使认购股份之债权人实质上优先获得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论上假债权虽可藉严格的审核程序予以防止,但实际上很难防范;最后,许可债权出资容易助长欺诈行为。若许可以债权出资,则难以防止股东以假债权抵缴股款,这一方面而可能形成欺诈设立,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资本大规模流入证券市场,诱发欺诈发行行为,最终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全性,损害投资者之利益。 由以上关于准许债权出资的利弊分析可知,债权出资之利主要在于有利于公司融资,而其弊端主要在于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安全。权衡二者,似债权出资弊大于利。 综上所述,由于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地承认债权出资的合法性,所以在解释及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时便易生歧义。笔者以为,由于债权出资危害资本充实原则,可能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未有完善的配套措施的情况下,不宜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解释为允许债权出资。

公司法是否允许债权出资

6. 公司法是否允许债权出资

依据1993年公司法,债权出资不被允许,那么2005年修订后的呢?修正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债权出资未作明文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条不仅使用了“财产”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并且使用了“等”这一包容性词语,在解释和适用上易生歧义,存在着法律漏洞,需要对债权出资的利弊进行分析以对该漏洞予以价值补充。债权出资之利在于:首先,准许债权出资可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负债比例;其次,“准许债权出资可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解困,使其能够以债股转换的方法在融资市场上获得支持。”债权出资之弊在于:债权出资可因债权的真实性及可实现性的问题,而影响资本的充实,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为董事、监事及大股东所利用,产生更多流弊;其次,当公司进入重整和破产程序以后,如准许债权出资,将使认购股份之债权人实质上优先获得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论上假债权虽可藉严格的审核程序予以防止,但实际上很难防范;最后,许可债权出资容易助长欺诈行为。若许可以债权出资,则难以防止股东以假债权抵缴股款,这一方面而可能形成欺诈设立,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资本大规模流入证券市场,诱发欺诈发行行为,最终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全性,损害投资者之利益。由以上关于准许债权出资的利弊分析可知,债权出资之利主要在于有利于公司融资,而其弊端主要在于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安全。权衡二者,似债权出资弊大于利。综上所述,由于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地承认债权出资的合法性,所以在解释及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时便易生歧义。笔者以为,由于债权出资危害资本充实原则,可能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未有完善的配套措施的情况下,不宜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解释为允许债权出资。

7. 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吗

一、 正面回答:债权可以出资。只要可以估价,同时可以依法转让,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债权是可以估算其价值的,债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也是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因此债权可以出资。二、 详情分析: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的一种。与物权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的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种,如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均可产生私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债权作为出资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公司的权转化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也即俗称的债转股,另一种是投资方将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三、 债权投资是什么意思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吗

8. 债权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可以用价值来进行估量的,都是可以用来进行出资的。同时债权他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转让,并不是违反我们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一、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吗?      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债权是可以估算其价值的,债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也是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因此,股东当然可以以债权出资。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具体有: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二、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具体有哪些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在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可以用来出资的一些具体的形式,比如说有货币收入还有知识产权等等,同时债权它也是可以作为出资的。并且它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在法律当中也是可以进行供量计算的,因此符合公司法当中出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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