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分别披露收购报告书和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05-05 05:52

1. 什么情况下分别披露收购报告书和权益变动报告书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解释在某一特定时间内,股东权益如何因经营的盈亏及现金股利的发放而发生的变化。他是说明管理阶层是否公平对待股东的最重要的信息。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包括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是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全面反映了的股东权益在年度内的变化情况,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深入分析股东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并进而对的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包括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表首说明报表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报表编号、货币名称、计量单位等;正表是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的主体,具体说明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的各项内容,包括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每个项目中,又分为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年末余额四小项,每个小项中,又分别具体情况列示其不同内容。

什么情况下分别披露收购报告书和权益变动报告书

2. 财务顾问需要承担哪些持续督导职责及信息披露要求

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1)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3)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4)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
(5)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
(6)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3. 新三板主办券商需要持续督导多长时间

  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是,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一路演小编可以告诉你,企业在新三板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券商的持续督导。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是需要券商的持续督导的,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还是新三板企业,就一定需要券商的督导,但是不一定要是同一券商。
  二、主办券商需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2、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3、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
  4、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5、在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发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明确和细化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
  三、要求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四、 根据新三板规则,主办券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承担系统性风险,对企业进行挂牌前的尽职调查、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其中持续督导是在公司挂牌后,主办券商需持续督导挂牌企业应合规合法的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但同一主办券商对同一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可以是非连续的,同一挂牌公司可由不同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但持续督导不可间断。可见,持续督导贯穿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整个生命周期。

新三板主办券商需要持续督导多长时间

4. 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1)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3)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4)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5)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6)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5. 请问新三板的督导主办券商是什么?

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一是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是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请问新三板的督导主办券商是什么?

6. 新三板换了持续督导券商还可以继续原来的定增方案吗

这个不一定,世界变化太快

7. 新三板 什么情况下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扩展资料上交所特殊规定:
(1)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持股比例不超过30%
因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或者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持股比例未超过30%的,披露《详式变动报告书》。
该情形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须披露有关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无须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也无须对其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简化披露情形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做出简要报告并公告;前次披露《监事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在披露日起6个月内,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须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新三板 什么情况下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8. 新三板转板上市的券商和平时的辅导券商能够是两个吗

可以的!现在企业一般采取主办券商为大券商,挂牌后,和另外一个小券商签持续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