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暖气费今年涨钱了,失业人员及失业退休人员怎样补助

2024-05-07 07:38

1. 大连暖气费今年涨钱了,失业人员及失业退休人员怎样补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采暖费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本办法施行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采暖费标准×70%÷12。

  第十三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原在我市市内四区城镇企业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和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且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由死亡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1998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配偶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

大连暖气费今年涨钱了,失业人员及失业退休人员怎样补助

2. 大连失业后退休采暖费标准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乘采暖费标准乘70%÷12。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3. 大连失业后退休有采暖费吗

一、大连失业后退休有采暖费吗
大连市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适用于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中:
(一)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的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地位于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三)地处我市、参加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属企业(包括银行、保险、邮政、通讯、铁路、电力、航空、交通等行业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四)农转城人员中新增长劳动力在城镇企业就业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五)经省、市政府批准,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期间(1998-2000年)下岗分流人员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2001-2003年)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及并轨人员)、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失业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采暖费补贴条件的,纳入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六)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和不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人才中心代理人员(含已退休人员),不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以个体身份退休的,不纳入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八)地处市内四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市属企业,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订的政策。

大连失业后退休有采暖费吗

4. 我失业人员今年退休采暖费需要补交吗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 大连灵活就业退休采暖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市内城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城区居民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按规定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采暖费补贴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本办法施行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居民住宅供暖价格×70%÷12。      第十一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二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四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符合按月领取采暖费补贴条件的,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或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符合供养条件且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由死亡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1998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配偶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谎报。经办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有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未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      不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或工会组织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逾期不发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已改制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的,也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采暖费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原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市其他区和县(市)、先导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地处县(市)区的市属企业(含已破产企业),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灵活就业退休采暖费规定

6. 大连开发区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有没有取暖补贴

能。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投保年限达到十五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了退休的,肯定有取暖费。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街道社保所办理退休的,或在职介、人才退休,档案关系转到街道社保所的人员,均可享受全暖补贴。算是政府对没有单位的社会化人员,尤其是下岗人员的人文关怀吧。最高可按60平米,每平米15元的标准享受补贴。每年3月或9月到社保所提交采暖证明、退休证、房本、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通过审核的,每年最高可领取900元的补贴。【摘要】
大连开发区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有没有取暖补贴【提问】
能。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投保年限达到十五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了退休的,肯定有取暖费。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街道社保所办理退休的,或在职介、人才退休,档案关系转到街道社保所的人员,均可享受全暖补贴。算是政府对没有单位的社会化人员,尤其是下岗人员的人文关怀吧。最高可按60平米,每平米15元的标准享受补贴。每年3月或9月到社保所提交采暖证明、退休证、房本、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通过审核的,每年最高可领取900元的补贴。【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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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连市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适用对象

大连市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适用于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中:(一)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的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地位于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二)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三)地处我市、参加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属企业(包括银行、保险、邮政、通讯、铁路、电力、航空、交通等行业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四)农转城人员中新增长劳动力在城镇企业就业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五)经省、市政府批准,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期间(1998-2000 年)下岗分流人员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2001-2003年) 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及并轨人员)、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失业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采暖费补贴条件的,纳入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六)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和不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人才中心代理人员(含已退休人员),不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以个体身份退休的,不纳入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八)地处市内四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市属企业,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订的政策。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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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适用对象

8. 大连退休人员取暖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大连年取暖费发放标准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26元/米2(建筑面积);含保险费0.20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31元/米2(建筑面积);含保险费0.20元。补贴目的和原则:(一)补贴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二)补贴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补贴对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采暖费补贴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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