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适用范围

2024-05-18 12:42

1.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适用范围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3)邮政储汇机构;(4)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5)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适用范围

2.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1.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_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_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_的收益,通过各种_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_为。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也适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制定的规定。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一、高利贷是否是非法债务
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关于高利贷是否违法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二、独立合规审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一是全面推进全行内控体系建设,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二是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合规管理工作;
三是增强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能力,有效发挥操作风险管理职能;
四是创新监督检查模式,增强监督检查效果;
五是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六是加强外部监管联络配合,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检查成果。
三、国家扶持跨境电商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扶持跨境电商政策有:1、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3、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4、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5、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6、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有哪些

4. 金融机构有哪些反洗钱规定适用范围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3)邮政储汇机构;(4)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5)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5. 哪些公司适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3)邮政储汇机构;(4)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5)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哪些公司适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6.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洗钱法第四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7. 反洗钱工作对金融机构有哪些作用

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  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枢纽,是反洗钱工作的前线,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最重要的义务。  在我国反洗钱立法出台之前,有关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由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尽管存在着法律位阶较低、管辖范围不足等急待改进的问题。但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与已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已经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相当严密的管理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基本义务。   一、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由于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从2003年底从人民银行转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监管职能,也由人民银行转移到银监会。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机构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金融机构的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中的内部规定。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形式并没有统一要求,但是,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必须全面反映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其反洗钱具体操作要求可以比法律要求更加严格,但不能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更加宽松。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反洗钱工作对金融机构有哪些作用

8.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第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第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