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2024-05-19 11:31

1.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奖励在科技兴黔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包括省内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为我省新科技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获得奖励:
  (一)研究、运用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用于我省各项建设事业,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改造、发展、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项目的主要承担者。第四条 获奖标准:
  (一)实现利润按申报之日止前12个月累计比上年增加80万元以上;
  (二)奖金额按实现税前利润的4%发给。第五条 获奖者的奖金从所实施项目单位的税前利润中提取。第六条 属于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60%发给主要承担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承担者进行分配。第七条 获奖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获奖人员除按比例在所实施项目中提取奖金以外,省政府发给荣誉证书;
  (二)实现利润在200万元以上的获奖人员,若本人户口不在我省或不在科技实施单位所在地而愿意迁入者,准其在省内科研技术实施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属于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
  (三)获奖人员在获奖的当年或第二年可参加专家疗养,享受一次国内公费疗养(20天),费用由受益单位支付,疗养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四)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第八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于所实施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用评审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表格以书面形式向评审提出。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办法:
  (一)申请奖励者在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即可正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奖励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不能再申报本奖励。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者的申请后,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评估、论证,证实申报内容属实,即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听取各方面意见,两个月内无人提出疑议,评审结果自然生效。第十二条 省政府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科委、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负责同志兼任评委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第十三条 对实施农业项目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和经济实体。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2. 贵州省优秀新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76号文件精神,由经委负责组织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鉴定、推广与奖励。为进一步推动和加速我省新产品开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凡我省企、事业单位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及地、州(市)经委组织鉴定合格或确认的,并具备正式批准的各级标准,且已小批量试生产的,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有推广价值的新产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新产品通过鉴定的时间范围为逢双年4月1日至评比当年的3月31日。
  (三)以下产品不能参加评选:
  1、大部或全部由国外及港、澳提供零部件进行装配的产品和国外来料加工的产品;
  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化学成分等某一方面无重大改进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种变化的产品;
  3、未经深度加工的矿产品、农副产品。第三条 评选等级 
  (一)一等奖:产品在国内领先,在材质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且试生产后社会效益显著,年经济效果(新增利润)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等奖: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指标,在省内居于领先地位,试生产后年经济效果(新增利润)十万元以上;
  (三)三等奖: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试生产后年经济效果(新增利润)一万元以上。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金额: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500元。 
  (二)省优秀新产品的奖励资金及评比活动、奖励证书、奖状、资料等费用由省财政列支。
  (三)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优秀新产品》称号。对获优秀新产品奖的主要有功人员(含先进管理人员)发给奖励证书,并在贵州日报上公布评选结果。 
  (四)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的领导根据对开发新产品直接有功人员作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如果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新产品奖励,按最高等级的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奖。第五条 优秀新产品的评选组织 
  (一)成立“省优秀新产品评选委员会”,由省经委领导同志一人任主任委员。评选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采用聘书形式聘请。同时成立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选组长由省经委指定。
  (二)各厅(局、公司)、地、州(市)经委以科技处(科)为主,成立相应的“优秀新产品评选小组”并开展工作。第六条 呈报、审批办法
  (一)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评选范围,按《贵州省优秀新产品开发成果评选推荐项目卡》内容认真填写所申报评选的新产品情况,并附带产品说明书、鉴定证书和彩照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二)各有关厅(局、公司)、地(州、市)经委将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材料(产品说明书、鉴定证书、彩照、《项目卡》)一式三份,于逢双年的四月底前报省经委,五月份由省优秀新产品评选委员会进行总评,将评选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评选工作要在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要做到科学求实,认真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者,撤销奖励,通报全省,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经委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执行。

3. 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办法及措施;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其内容包括: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设计、统计、计算技术,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理论、管理机构、管理方法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有创新,经应用在实践中证明是有成果的项目,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六)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七)属于本职工作范围,但所提的建议和项目有创新因素,采纳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四条 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方能按本办法评奖。第五条 省内开展的讲理想、比贡献竞赛,五小智慧杯竞赛等活动,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参加评审,但不得重复发放奖金。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单位人员对待。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各地、州、市、县和省、省辖市各产业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委员会,委员会由行政、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合理化建议的组织、评审、采纳、实施、鉴定、奖励及宣传等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或工会,由各单位决定。办公室主要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可建立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讨论和评审工作。第三章 效益的计算及奖金标准的评定第九条 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首先算出每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再确定奖励等级。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自采用之日(指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12个月为计算单位,可以跨年度。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节约价值计算:
  1.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一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一工艺改革费用。工艺改革费用,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者,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摊(下同);
  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一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一工艺改革费用。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6个月的平均废品率一改进后6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实际产量一工艺改革费用;
  4.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一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一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二)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一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三)新产品创经济价值计算: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12个月平均销售单价一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一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一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四)新品种、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12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一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一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一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增加的销售量。
  (五)技术服务等其他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2008修正)

4. 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和我省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制止伪劣商品流通,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须制定质量标准的民用产品、商品(以下简称产品、商品)生产和经销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生产、经销者(以下简称生产者、经销者)。第三条 经销有关国计民生、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实行重要商品质量报验制度。凡直接从产品生产企业或外省进货的批发和零售经销者都必须执行重要商品质量报验制度。第四条 严禁生产、经销伪劣产品和商品。生产者必须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经销者必须对其商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重要商品质量报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质量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揭发。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计量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工商、卫生、商检、医药、环保、物价、公安、商业及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本办法。
  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对产品、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负责通报抽查结果;
  (三)省级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制订重要商品质量报验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发布全省实行质量报验的商品目录。各级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会同工商、物价、卫生、商业等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在社会团体组织“商品质量信誉单位”评选活动,制订评选和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省级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认证合格或委托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商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二章 奖励第七条 生产企业和产品的质量奖评选条件、奖励办法仍按《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执行。第八条 对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的经销者,经评比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商品质量信誉单位”荣誉称号,并作为评选先进企业的主要条件之一。
  (一)严格遵守国家质量法规;
  (二)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商品质量工作;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根据商品不同特点,在商品销售标签上标明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产地和反映商品质量及有效期等内容;
  (五)所售商品有该批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重要商品质量报验制度;
  (六)具备良好的经营作风,向用户和消费者如实介绍商品质量;
  (七)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使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第九条 荣获“商品质量信誉单位”称号的经销者,其经销的商品一般免予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 对荣获“商品质量信誉单位”称号的经销者,其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十一条 由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荣获“商品质量信誉单位”称号的企业实行定期质量复查和不定期质量抽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限期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的,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第三章 处罚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质量法规,损害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销者,由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单列或者并列处罚:
  (一)停止生产、销售;
  (二)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收入;
  (五)罚款;
  (六)停产、停业整顿;
  (七)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生产、经销的产品、商品有致命缺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生产、经销产品、商品有重大缺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相当于其非法收入1至3倍罚款(不低于500元)。限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的产品、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过3万元。
  (一)掺假、冒牌、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生产许可证的,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
  (二)国家已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三)国家已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销的;
  (四)过期、变质、失效或受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5. 贵阳市奖励引进外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加快贵阳市经济建设步伐,按《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1995年12月18日以后,为贵阳市引进市属项目、引进外资的部门、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给予奖励。本市从事外经外贸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在此列,其工作成绩突出者,由市政府另行奖励。第三条 引进项目奖励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介人引进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在贵阳市兴办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项目,其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引进项目的产业划分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类别,给中介人以奖励。
  (二)引进项目的产业划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4754-94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认定。凡属高新技术项目,须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标准,按不同产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不同奖励比率,作为奖金额的基数(详见附表一)。
  (三)引进项目的类别,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认定的引进项目类别奖励系数,即:鼓励类为1;允许类为0.85;限制类为0.6确定。
  (四)奖金的计算: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万美元)×奖励比率×类别系数×汇率=实发奖金额(人民币)。第四条 引进资金奖励,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介人引进的资金,包括无偿援助或赠款;无息贷款;有息贷款或其它形式贷款。凡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不低于十年。
  (二)引进资金的奖励,根据引进资金的不同类别、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及相应的奖励比率、计算奖金(详见附表二)。
  (三)奖金的计算: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万美元)×贷款类别比率×汇率=实发奖金额(人民币)。第五条 项目中介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获奖:
  (一)项目签订的合同,得到市外经贸委批准,并办完各项登记手续;
  (二)外方资金足额到位;
  (三)项目建成投入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四)中介人取得合作各方一致认可的证明;
  (五)中介人经审批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第六条 引资中介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获奖:
  (一)项目签订的合同,得到市级综合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外经贸委确认;
  (二)引进外方资金已足额进入受援、受赠单位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三)中介人取得外方认可的有效证明;
  (四)中介人取得受援、受赠单位的证明;
  (五)中介人经市综合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第七条 投资者以现汇、设备、技术出资,实际到位的确认,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提供验资报告;商检局的检验报告或国家评估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中介人实施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每笔外资不论中介人的多少,均按一个中介人的份额计奖,以人民币一次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项目和资金平均到账日汇率计算。第九条 在引资项目投产后或引进资金过户后,中介人凭本人身份证,持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由市长基金或受益单位予以奖励。第十条 中介人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引进投资项目在经营期(十年)内,外方投资者中途撤资或违反原承诺时中介人必须退回奖金。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管单位或受益单位为市级的项目;亦适用于引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省内外项目和资金的市级项目。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或自行制定奖励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奖励引进外资实施办法(试行)

6.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本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包括: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的成果。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一)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取得同行或同学科专家的公认,或为社会公用者;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第四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百元。第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和办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省内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并在我省实际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我省委托国务院各部门在黔单位和委托外省(市)完成的项目或与我省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请贵州省科技进步奖。
  (二)请奖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申报。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所属单位(含双重领导单位)请奖项目,直接向有关主管委、办、厅、局申报。
  各地(州、市)所属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报。
  县(市)所属基层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县科委申报,县科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高等院校的请奖项目,向省教育委员会申报。医学院校的请奖项目,也可向省卫生厅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黔单位(或个人)的请奖项目,向所在地(州、市)科委或政府有关、办、厅、局申报。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科委,应根据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对收到的请奖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科委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省科委定时发送成果登记公报,自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由省科委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省科委专业组或有关委、办、厅、局进行初评。初评入选的项目,由省科委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行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年省科学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评出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经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奖励项目和等级,由省科委审核批准,并在贵州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报省政府授奖。如有异议,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省科委裁决。第七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第八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应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九条 省科技进步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7. 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兴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在农村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兴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的范围,限于在区、乡从事科技兴农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援农业的人员)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援乡镇企业的人员)。第三条 申报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本县范围内工作实绩显著或在本地区范围内工作实绩突出者,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广应用农作物优良品种、先进的耕作及栽培技术、土壤改良及优化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农业科学技术,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在家畜家禽良种繁殖、优化配方饲养、发展草地畜牧业、疫病防治以及淡水产品养殖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在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改善人畜饮水、发展地方电力和塘库渔业以及草地草坡改良治理等方面,推广应用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在植树造林、林木良种选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高产稳产经济林木栽培、防护林营建、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森林防火及病虫害虫防治等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五)在鲜活商品以及农、林副产品的加工、保鲜、贮藏、运输和农用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等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在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进步、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七)在农村进行农民技术人才培训、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八)向农民群众传送科学技术,帮助贫困户脱贫,带领农民群众走共同富裕之路,做出显著成绩者。第四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实行一次性限额奖励,不与工资挂钩。第五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两年奖励一次,每次200名左右。
  获得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人员,一年内如同时受到其他奖励,一般不得重复领取奖金。第六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奖励不分等级,奖品为奖励证书和奖金。第七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拨专款解决。第八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奖。奖励工作由“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负责。第九条 每次奖励前,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向各地、州(市)下达奖励名额。各县的奖励名额,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同意后,由各地、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分配。第十条 县人事局及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本县农、林、水、牧、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奖励人选,并组织考察。
  奖励人选属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考察材料中应有所在乡政府的书面意见;奖励人选属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应有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奖励人选分别经县、地两级审查同意后,由地、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奖。第十二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有关奖励材料,要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获奖人员考核、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申报登记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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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

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发挥激励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富民兴黔作贡献,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特殊贡献人员,是指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科技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对同一项目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通过两个以上行政层次共同完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奖励:
  (一)应用先进管理、先进技术,在省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中缩短了建设周期,工程质量优良,使工程提前投入使用,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二)引入或推广新科技成果应用于我省经济建设,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实现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创新,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有功者。
  (四)发现我省新资源,并参予开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五)其它对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申报者担任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省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第四条 设立省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第五条 奖励申报的基本程序为:个人填写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进行初审,项目实施受益单位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奖励者必须于该项目投产后三个内提出申请。凡对项目的奖励享受权及有功人员有争议的,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争议解决之前,不能申报奖励。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后,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核实申报内容,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第七条 评定奖励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两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年节约资金或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达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达100万元以上(按申报之日上一年计算)。第八条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听取各方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无明显需要复核的意见,评审结果自然生效。第九条 对受奖励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由省长签署的荣誉证书及资金。第十条 本办法资金标准起点为10万元人民币,具体项目的受奖额度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对本行业奖励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农业方面的奖励,按“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申报。成绩特别突出的,经申报后由评审委员会确定。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申报的节约资金或税后利润须经当地财政、计划、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可。第十三条 奖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折价为住房、交通工具等其它实物。第十四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40%--50%发给主要有功人员。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人员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完成者主持分配。所得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 受奖励人员同时享受下列待遇:
  (一)受奖励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
  (二)受奖人员奖励情况应载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其配偶及子女可以优先迁入受益单位所在地落户;农业人口可以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就业;
  (四)受奖励人员可按省内专家标准,享受一次性为期20天的国内疗养待遇。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
  设立省长奖励专项经费。
  资金来源:
  (一)由省财政拨款100万元。
  (二)接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从获奖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的单位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