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2024-05-17 03:30

1.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弘扬民族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保障文化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是指以有偿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文化精神产品或者文化娱乐服务的市场,包括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图书报刊市场等。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发挥国办文化在文化市场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的文化娱乐活动和音像出版物、图书报刊以及非法出版物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第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交通、邮电、海关等部门应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进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搞好行业管理;
  (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有关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审批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
  (四)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做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第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按职权范围负责文化娱乐经营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文化系统音像制品出版、复录、一级二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查和管理;负责文化系统三级音像发行单位和音像零售点、放映点的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职权范围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音像制品出版、复录、一级二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查和管理,以及广播电视系统三级音像发行单位和社会音像零售点、放映点的审批和管理。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经营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制定本省音像事业发展的规划和管理规定;负责本省音像事业的归口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录、二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一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核和管理。
  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区域,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文化市场实施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核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防疫机构依法对文化市场的卫生条件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收费和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税务监督管理;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音像出版物、图书报刊进行查缉监管。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
  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当事人出示由省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件。第十五条 各级负有执法职责的文化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和变相从事或者参与文化经营;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第三章 文化市场的管理第十六条 文化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颁发。第十七条 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必须依法办理。
  文化经营证照不得租借、转让。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2. 江西省文化厅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文化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把文化厅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文化部工作规则》和文化厅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二、文化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和文化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文艺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全面履行文化管理职能;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作用,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大力实施小康文化工程,努力繁荣和发展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三、文化厅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文化创新,大力加强文化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广大文艺工作者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厅机关各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文化厅领导成员职责  五、文化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文化厅全面工作;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六、厅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厅党组会;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文化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七、厅长离昌期间,厅行政工作由厅长委托的厅领导负责。厅领导离昌期间,其分管工作按其任职排序,依次移交其他厅领导负责。  第三章 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  八、文化厅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文化行政权,强化工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九、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紧密结合文化工作实际,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化行政规章,提出或制定文化行政规章,增强文化行政规章的操作性和权威性。十、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文化市场和文物执法体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十二、自觉接受省人大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十三、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十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做好信访工作;厅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十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强文化信息网站建设,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六、文化厅实行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和工作例会制度。涉及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文化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算、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政策措施、文化行政规章、重大文化活动、重点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十七、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组成,厅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文化部的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二)讨论决定文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四)部署文化厅的重要工作。党组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十八、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领导组成,厅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文化部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二)讨论决定文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四)讨论通过省文化厅部门规章和重要文件;(五)讨论决定各设区市文化局请示省文化厅的重要事项。厅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参加会议,可安排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十九、工作例会由厅长或由厅长委托一名厅领导召集并主持。厅领导成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检查、落实、交流各项工作情况;(二)听取厅机关各处室工作情况汇报;(三)安排有关工作。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二十、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厅领导不能参加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须事先向厅党组书记、厅长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二十一、文化厅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文化局长会议。  第五章 公文审批  二十二、文化厅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二十三、厅办公室统一接收并分办公文。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的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事项的公文,必须批注明确意见。二十四、公文签发。(一)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二)文化厅公布的部门规章、重大决定,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三)以文化厅名义发出的上行文件,内容重要的,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只涉及一般事项的,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四)以文化厅名义发出的平行、下行文件,属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公文,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厅领导签发;属于厅机关各处室工作范畴,由分管厅领导签发。(五)与其他部门会签的公文或以文化厅名义向其他不相隶属的部门发出的公文,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厅领导签发。二十五、需经厅长签发的公文,在其外出期间,由受委托的厅领导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在分管厅领导外出期间,按照厅领导任职的排序,依次送其他厅领导签发。二十六、文化厅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行政许可项目,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江西文化信息网上公布。  第六章 公务活动  二十七、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厅领导出席公务活动工作。为保证厅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文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厅领导出席与文化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从严掌握;与文化工作无关的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厅领导出席。二十八、确保厅领导出席重要的会议和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酌情安排分管厅领导出席,应酬性的活动不安排厅领导出席。除重大活动外,不同时安排两位以上厅领导出席同一活动。(一)省委、省政府的会议和活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确保厅领导出席。(二)协调安排厅领导陪同文化部和省委、省政府同志视察文化工作、参观文化艺术展览、观看文艺演出等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三)安排厅领导出席省文化厅举办的重大活动或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四)与部门或设区市政府共同主办文化活动,根据需要安排厅领导担任组织机构的领导职务,并安排出席有关活动。(五)厅机关各处室举办的重要会议或活动,需要请厅领导出席的,由有关处室提供会议或活动议程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厅直各单位举办的重要会议或活动,需要请厅领导出席的,由有关单位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或转请分管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安排出席,或请处室负责人出席。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举办的重要会议或活动,需要厅领导讲话的,要事先为厅领导起草讲话稿。二十九、厅领导出国出境访问、考察,由厅外事处提出方案,具体实施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三十、外国政府文化代表团来访,由厅外事处提出方案,具体实施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作风纪律  三十一、厅领导和机关干部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文化厅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机关干部学习经济、科技、法律、文化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三十二、厅领导要深入基层文化单位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三十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必须请示报告。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凡遇有涉及规定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立即向文化厅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三十四、厅领导因事离开南昌,应当在事前向厅长报告,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南昌,必须事先向分管厅领导请假并向厅长报告,同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的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厅办公室。三十五、实行政务公开,规范文化行政和执法行为。厅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