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外担保业务是什么

2024-05-13 06:49

1. 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外担保业务是什么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还有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招投标保证金担保,履约保函等业务。
借款担保业务
  1、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担保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3、企业信用证贷款担保
  4、企业综合授信贷款担保
  5、企业主个人贷款担保
  6、个人投资贷款担保
  7、产权置换过桥贷款担保
  8、各种短期借款担保
票据证券担保业务
  1、开立信用证担保
  2、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3、商业汇票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企业债券担保
  6、保本基金担保
  7、信托产品担保
  8、其他票据证券担保
交易履约担保业务
  1、工程履约担保
  2、工程付款担保
  3、投标担保
  4、原材料赊购担保
  5、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
  7、租赁合同担保
  8、其他合同担保

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外担保业务是什么

2. 融资性担保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 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如下;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一、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4.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什么是担保?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借贷担保公司区别银行贷款门槛高、额度紧、审核手续复杂催生了大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担保公司的手续方便、门槛低、额度高使得银行与民间借贷市场共同繁荣。他们的存在解决了大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同为担保公司,其实其中还有很多的不同点。融资性担保业务和拆借业务不仅在借款时间长短,风险低高、收益高低、法律允许范畴有显著区别外,还可以从一下方面比较:第一,业务范围不同。前者是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授信贷款;后者是为企业或个人直接提供资金,既有个人按揭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也有企业项目资金借款,资金过桥拆借,借款的主体是担保公司。第二,业务来源不同。前者有自己开拓的,同时有很大部分是银行推介的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后者基本都是得自己开拓业务。第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主体不同。前者是银行与企业的借款关系(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企业的委托担保与被委托担保的关系(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关系(反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银行的保证关系(保证合同)。后者是担保公司与企业(个人)借款主体与贷款主体关系,主合同是借款合同,从合同是担保保证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第四,风险控制的要点不同。前者主要考察贷款企业的企业运营情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资金流量等,重点在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分析;后者主要考察企业的用款项目的可行性,项目背景,短期还款能力,直接监控企业的用款流向,重点在控制回款风险。第五,反担保与担保措施的灵活性。前者融资性担保,毕竟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起码在成立时间、资信能力、担保措施进入了门槛条件,所以担保公司提出的反担保措施都比较简单,类型也比较单一,一般是企业负责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保证金,最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则可;而后者资金拆借的对象,往往是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能提供的担保措施相对薄弱,所以转向民间借贷,所以能提供给担保公司的担保措施往往存在很多瑕疵,需要担保公司对这些担保措施进行灵活组合,以降低自己的风险。房产全委公证、股权质押、承兑汇票账户监管、长期租赁权等等创设性的担保措施无所不用。第六,对贷款的监控重点不同。融资性担保公司既注重贷前调查,更注意贷后不定期检查,因为企业经营贷款一般都是1年至2年,周期比较长,很注意对企业的长期跟踪,贷后检查的成本较高;而拆借业务,更注重贷前的尽职调查,因为借款期限都较短利息较高,一般放款后企业会尽量提早还回本金,不会专门进行贷后跟踪,所以贷后检查成本较低。

5. 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

担保公司分为二类,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你所谓的金融牌照指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概念是指需要省市金融管理办公室的审批取得而建立的,主要业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担保,在银行进行贷款。是银行重要的合作单位。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需要在工商局注册等级即可,在民间进行中介服务理财。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办理要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查要业务得多,所有市场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占在所有担保公司的10%左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

6. 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什么意思

7. 融资担保业务有哪些种类?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民间贷款1、定义:是指企业因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在其自有资金不足且无法独立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资。
2、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企业综合授信贷款担保
1、定义:是指为企业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设立的担保,企业可以在不超过额度总限额和期限内循环使用贷款。
2、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
企业项目融资贷款担保
1、定义:是指为满足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等资金需求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2、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
1、定义:是指担保公司为自然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提供担保的业务。
2、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含三年)。

融资担保业务有哪些种类?

8. 融资担保业务范围有哪些?

担保的业务范围有: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