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基金缴纳百分之十一是哪年执行的?是多少号文件规定的?

2024-05-17 02:12

1. 天津公基金缴纳百分之十一是哪年执行的?是多少号文件规定的?

公积金网站,最早能找到2010年的通知,当时就是按11%缴费,依据是2002年的文件,你可以参考下。(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天津公积金

天津公基金缴纳百分之十一是哪年执行的?是多少号文件规定的?

2. 公积金提取交的是百分之十一的能取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你如果有符合上述条件中某一条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有关证明及材料,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 计算公积金是按照去年七月份到今年六月份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计算的,请问计算时包括那个十三薪吗?

不是按月收入,是按去年7.1~6.31的总收入除以12为月缴基数
所以13薪、年终奖都在计算范围内

计算公积金是按照去年七月份到今年六月份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计算的,请问计算时包括那个十三薪吗?

4. 公积金最低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最低基数一般指的是基本工资;具体比例如下:
1. 缴存比例是公司自己定的,缴存公积金要确定两个数据,一是缴存基数(一般指基本工资),二是缴存比例(一个百分比,最高12%,最低一般是5%,以1%为单位来累进);
2. 缴存比例分单位比例和个人比例,公司的比例是全单位统一的,个人比例一般与公司的比例相同,但也可以个别人申请调高些,但不能低于公司的比例数。

扩展资料: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逐步实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2016年2月18日,根据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积金

5. 社保中个人缴费是不是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十一?

社保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五项社保的具体缴费比例各地有所区别,但大致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10%和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2%和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约0.8%,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约2%,个人不缴费

社保中个人缴费是不是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十一?

6. 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
  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
  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
  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
  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
  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
  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
  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
  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
  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
  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
  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
  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
  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
  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
  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
  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
  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
  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
  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
  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
  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
  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
  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
  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
  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
  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
  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
  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
  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
  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
  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 快递公司都有哪些?

中国快递公司如下:
1)、EMS经济快递
EMS经济快递是相对于标准型快递而言的。主要针对客户的非紧急货物递送要求,价格比标准型快递便宜,但到达时间一般比标准型快递晚1到5天不等。以前称为E邮宝。与现有的国内标准特快专递邮件(EMS)服务不同,经济快递邮件采用全程陆路运输,全程时限比现有国内EMS时限略有延长,但其他服务标准一律比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现行标准执行。
2)、EMS
EMS(即“Express Mail Service”),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它是由万国邮联管理下的国际邮件快递服务,在中国境内是由中国邮政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 该业务在海关、航空等部门均享有优先处理权,它以高质量为用户传递国际、国内紧急信函、文件资料、金融票据、商品货样等各类文件资料和物品。
3)、德邦快递
德邦创始于1996年,致力成为以客户为中心,覆盖快递、快运、整车、仓储与供应链等多元业务的综合性物流供应商。为跨行业的客户提供综合性的物流选择,让物流赋予企业更大的商业价值,赋予消费者更的体验。。
4)、中通快递
中通快递是一家集快递、物流及其他业务于一体的大型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中通?”、“zto?”。在“诚信、创新、发展、和谐”的核心价值观龙头下,全体中通人以“用我们的产品,造就更多人的幸福”为使命,提供着迅速、方便、安全、准确的快递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信赖和支持,多次荣获“中国快递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和“中国快递行业客户满意安全放心十佳品牌”等荣誉称号。“誉满中华,通达天下”。
5)、联昊通
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简称联昊通物流)是由工商行政局批准设立,于1999年11月18日成功组建,10多年来,秉着“联昊通、联昊通,伴您事业更成功”的三赢理念(公司、客户、员工三赢),专业从事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丢货、定舱、拍桌、交接、中转、分拨、仓储、代报关、签单租船、及短途运输服务;
6)、全峰快递
全峰快递集团于2010年11月18日成立于北京,2011年7月16日开始正式运营。是一家主要经营国际、国内快递及相关业务的服务型企业。全峰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成为“行业发展的时代先锋” ,并以整合国内快递资源打造民族快递新品牌,塑造承载快递文化为奋斗目标。
7)、全一快递
上海全一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NI- 全一快递”)是深圳市友和道通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快递服务覆盖国内、国际800多个主要城市。目前,公司拥有员工8000余人,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香港、台湾、伦敦、洛杉矶等城市建有国内、国际大型转运中心和转拨中心17家,现已全面建成航空快递和地面配送服务网络,拥有巨大的行业优势。
8)、圆通速递
圆通速递创建于2000年5月28日,经过十六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一家集速递、航空、电子商务等业务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了集团化、网络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的新格局,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2010年底,成立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标志着圆通向集团化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9)、速尔
上海物流公司速尔物流是一家专业的国际快递公共平台运营商和速递资源整合顾问,为各快递同行及外贸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快递网络、渠道及平台服务。速尔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6月6日正式开始网络营运。成立初期即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为“速尔”商标,至今为止总投资过亿元人民币。
10)、韵达快递
“韵达快递”品牌创立于1999年8月,总部位于中国上海,现已成为集快递、物流、电子商务配送和仓储服务为一体的全国网络型品牌快递企业,服务范围覆盖国内31个省(区、市)及港澳台地区。2013年以来,韵达快递开启了国际化发展步伐,相继与日本、韩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快件业务合作,逐步走出,为海外消费者提供快递服务。
11)、天天快递
天天快递初创于1994年,总部现设在杭州,现有员工100000余人,网点10000多个,自成立以来,天天快递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建立了庞大的市场采集、市场开发、物流配送、快件收派等业务机构及服务网络。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2012年由现任董事长奚春阳先生收购重组,开启了”天天新时代”。
12)、百世物流
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由信息技术和供应链资深顾问联合组建的创新型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百世物流注册在香港,中国区总部设在杭州,公司旨在整合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传统物流服务,以信息技术为核心,通过系统完整的合作伙伴认证管理体系,专业的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创新的商业模式,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
13)、国通快递
国通快递总部设立在上海,是一家网络覆盖全国的品牌快递公司。多年来荣获“中国快递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快递市场客户满意十佳品牌”等荣誉称号,拥有先进的POD追踪查询系统,使用先进的专业自动化软件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在业界享有盛誉。
14)、百世汇通
“汇通快运”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在国内率先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快递行业转型升级之路的大型民营快递公司,对快递的派送流程实行条码扫描和运单核对的方式,为用户提供精准的速递服务。2010年11月,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功收购“汇通快运”,随后更名为“百世汇通”,成为百世网络旗下的快递品牌。
15)、申通快递
海申通物流公司拥有247个独立城市营业所,179个营业厅,1220个操作点,快递初创于1993年,是一家以经营快递为主的国内合资(民营)企业。基本覆盖到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和发达地区地市县级以上城市,尤其是在江浙沪地区,基本实现了派送无盲区。2014年2月申通开始内测海淘转运业务。2015年9月16日申通、天天快递宣布重大战略重组。12月14日,申通快递借壳上市了!
16)、顺丰速运
顺丰速运于1993年3月26日在广东顺德成立,是一家主要经营国际、国内快递业务的港资快递企业。初期的业务为顺德与香港之间的即日速递业务,随着客户需求的增加,顺丰的服务网络延伸至中山、番禺、江门和佛山等地。顺丰速运是目前中国速递行业中投递速度更快的快递公司之一。2016年5月23日,顺丰股权置换欲借壳上市,资产作价433亿元。
17)、优速快递
优速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长的深具发展潜力的大型快递物流公司,2009年11月1日正式成立,公司总部设在东莞虎门镇,占地8万余平方米。公司拥有员工30000多人,运输、派送车辆20000多台。自成立以来,构建了覆盖华南、华东、华北、华中、西南、西北等地区的各大中城市的配送网络。
18)、宅急送
宅急送是一家物流公司,创建于1994年1月18日,宅急送经过二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宅急送已有员工逾2万人,车辆2000余台。全国共有30个分公司,7个航空基地,247个独立城市营业所,40个市内营业所,179个营业厅,1220个操作点,705个外网,共计网络机构2440个,网络已覆盖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宅急送公司以“安全、准确、亲切、视服务为生命”为经营训诫。
19)、佳吉快递
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公路运输为主,兼营航空、海运的全国网络型运输公司,乃全国名列的现代化的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国内更先进的运输工具和管理设施。总部设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北青公路2999号。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一亿元;现拥有员工近万人,其中高学历、高职称、物流专业人员近半。
20)、联邦快递
联邦快递 ( FedEx)是一家国际性速递集团,提供隔夜快递、地面快递、重型货物运送、文件复印及物流服务,总部设于美国田纳西州。2014年12月16日上,美国联邦快递公司同意收购逆向物流公司Genco。这表示联邦快递在向电子商务领域大举进军。
21)、华强物流
深圳华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人民币,是深圳华强集团旗下重点发展的集华强货的、落地配、仓储管理、国内运输、电商物流及供应链金融(含进出口)等业务为一体的产业公司。依托华强集团强大的资金、技术实力和良好的商誉,凭借自身的丰富运作经验、人才资源和网络优势,华强物流致力于为各类大中型客户提供多元化的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综合管理服务。
22)、中铁物流
中铁物流集团(CRLG)成立于1993年3月,是涵盖电商服务、仓储、整车、零担、公路、铁路、金融、冷链、代理报关报检、贸易、国际快件等业务的现代综合物流企业集团,是目前国内物流行业全产业链并全面实施的现代综合物流企业。
23)、信丰物流
广东信丰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信丰)成立于2007,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物流快递、仓储、配送及供应链管理的大型现代化智能企业。
24)、快捷快递
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也叫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新团路501号。历经十九年的艰苦奋斗,快捷快递秉承“和谐、诚信、高效、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所托安至”的服务方针,凭着雄厚的综合实力,充分利用自身在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行业经验、品牌度等方面的优势,不断整合全国各区域资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先进的技术和合理的布局不断打造快递的效率与信誉。
25)、天地华宇
天地华宇是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产业基金)旗下的全资公司,也是国家批“AAAAA”级资质的物流企业。天地华宇的前身华宇物流1995年成立于广州,总部设在上海,拥有中国更大的公路快运网络之一。截止2013年10月,天地华宇在全国600个大中城市拥有56个货物转运中心、1500家营业网点和16000名员工。
26)、中铁快运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国中铁前身是成立于1950年3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工程总局和设计总局,1958年合并为铁道部基本建设总局,1989年7月1日,组建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2003年5月起隶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为特大型骨干企业。2007年9月,整体重组创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于当年12月3日和7日分别在上海、香港两地上市。
27)、龙邦速递
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LBEX)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员工30000人。拥有货运卡车16000余辆,是一家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经营的民营区域性快递企业。龙邦快递物流有限公司在美国设立了龙头网络管理中心。
28)、卡行天下
“卡行天下”成立于2010年5月,隶属于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翟国良。卡行天下是一家网络平台型公司,致力于带动小微物流商共同发展。其以公路枢纽港为基础,通过标准化、产品化、信息化实现公路运输的集约化整合,为物流需求者打造高性价比的零担物流网络,为小微物流提供好的生存发展空间。
29)、黑猫宅急便
台商黑猫宅急便快递一直致力于台湾专线,新加坡专线,中港物流,澳门物流,电子商务等综合物流的开发与实践,致力于物流发展,成为业界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公司合作伙伴遍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多样化的客户群体提供专业一流的货运解决方案,努力打造货运行业的品牌。 
30)、飞远(爱彼西)配送
飞远配送是一家经营电商配送、代收货款及相关业务为主,专注优质配送的服务性企业。集团拥有执行统一标准化管理的直营配送站点,有完善、流畅的自营配送网络,配送网络覆盖华东及华南地区。集团成立于2001年,由梅州通路、广州爱彼西、杭州爱彼西、福建飞远、江西飞远、武汉飞远等多家子公司组成;
31)、邮政国内小包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专门针对国内轻小件寄递市场推出的全新产品,重点关注电子商务行业的各类寄递需求,向协议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实行批量交寄、预约投递、上门签收,投递过程短信通知。“邮政国内小包”业务,又称电子商务小包,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专门针对国内轻小件寄递市场推出的全新产品,重点关注电子商务行业的各类寄递需求。所有快递公司名称
32)、新邦物流
新邦物流由石浩文先生于2003年创立。迄今为止新邦已发展成为全国物流公司之一。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公路运输、航空货运代理、城际配送于一体的跨区域、网络型、信息化、并具有供应链管理能力的国家AAAAA级综合型物流企业。
33)、增益速递
上海增联物流有限公司,由联想控股成员企业增益供应链投资,于2013年6月成立。增益速递将扎根于快递行业,通过确立先进、共赢的商业模式,充分发挥、利用增益资源及管理优势,整合国内速递物流区域的人才、网络等资源,联结国际业务和网络,形成以国内布局为根基、以国际市场为支撑的速递网络。
34)、安能物流
安能于2010年6月1日在上海成立,以零担快运业务起步,通过整合传统物流专线、零担快运网络和信息技术平台,创新颠覆性商业模式,致力成为商业流通领域更有效率的连接者。
35)、佳吉快运
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于1994年正式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金606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营公路零担运输业务,总部设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北青公路2999号。佳吉快运是“AAAAA”级物流企业,是国内成立较早的网络型公路快运企业,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全资直营网点2200多个,在上海、北京、天津、广州、武汉、杭州、沈阳、成都、郑州、西安、淮安等核心城市建立了17个大型转运中心,网络服务能力覆盖到大陆地区所有省级行政区。佳
36)、贝海国际速递
贝海国际速递YMT GLOBAL INC.是成立注册于美国加州硅谷的一家新型国际快件服务公司,致力于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的设计与执行。 贝海国际速递通过整合产业上游的境外电子商务企业需求,国际航空货运及中国入境口岸的资源;
37)、邮政平邮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对竞争性邮政业务实行商业化运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财政部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由现行的母子公司两级法人体制改为总分公司一级法人体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县设置邮政分公司。但是邮政的速度相当而言是比较慢的。
38)、燕文快递
燕文快递公司,主要经营生活用品,公司注册资本未知,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北京 北京朝阳 中国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市团结湖南里15号恒祥大厦101,我们有更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们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燕文快递公司是北京朝阳商检报关行业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扩展资料:
快递又称速递或快运,是指物流企业(含货运代理) 通过自身的独立网络或以联营合作(即联网)的方式,将用户委托的文件或包裹,快捷而安全地从发件人送达收件人的门到门(手递手)的新型运输方式。
快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快递是指任何货物(包括大宗货件) 的快递;而狭义的快递专指商务文件和小件的紧急递送服务。本教材研究分析的对象主要是狭义的快递业。从服务的标准看,快递一般是指在48 小时之内完成的快件送运服务。从快递的定义中,可以概括出快递的以下3 个特征:
从经济类别看,快递是物流产业的一个分支行业,快递研究是从属于物流学的范畴。
从业务运作看,快递是一种新型的运输方式,是供应链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经营性质看,快递属于高附加值的新兴服务贸易。
2018年1月,包括EMS、顺丰、中通、申通、圆通、韵达、百世、德邦、京东物流、苏宁物流在内的这十家快递企业均表示,春节期间不打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快递

快递公司都有哪些?

8. 建筑发票百分之十一的税票已开出,但公司要我交百之十七的税金,这是为什么呢?

1、建筑企业销售税率为总合同价的11%
2、增值税附加为10%(城建税为增值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
3、企业所得税预交为销售额的4.55%
合计为开票金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