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有什么标准?有什么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有哪些具体的流程?

2024-05-19 08:06

1. 软件企业认定有什么标准?有什么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有哪些具体的流程?

1.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深圳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5)优质软件产品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市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信息产品(含软件,下同),企业利用政府拨款或专项优惠贷款购置电子信息产品,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2年。 

3.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程序与时限
(1)申请人向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递交申请软件产品登记材料→深圳市科工贸信委会同深圳市发改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登记证明;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发放《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

软件企业认定有什么标准?有什么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有哪些具体的流程?

2. 软件企业认定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112号)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经批准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A、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B、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营业税: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694号)的规定: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京财税[2002]44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软件产业的相关政策

国家在2000年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提出了很多扶植国内软件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十五规划中,明确制定了软件产业的发展目标:到2005年,软件与服务业收入实现2500亿,培育出20个以上年营业额超过10亿的软件企业和一批软件著名品牌。软件年出口额超过10亿美元,力争20亿美元带动相关产业链规模。但是,又说要在2-3年之间赶超印度,那么要实现就不可能是区区10亿美元。新18号文23日,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副司长林哲莹在中国软件创新论坛暨投融资论坛上透露,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新18号文”正在酝酿当中,而商务部也正在做相应的规划,准备将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的内容纳入到国家的“十二五”规划当中。据了解,2000年开始实施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即18号文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给了国内软件企业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将17%的增值税降为3%,但这一政策即将到期。业内人士认为,底将有望出台一系列软件产业新政,而增值税退税力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大,此外如“核高基”一类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也将有望获得补贴。

软件产业的相关政策

4.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软件企业认定的申请条件如下:
1、企业法人应在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扩展资料:
在进行企业认定的时候,需要提交许多的材料。软件企业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3、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
5、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6、获得国家级、部级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7、产品占有市场的详细资料及附件。
8、软件企业出口情况。
9、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软件企业认定

5.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什么是软件开发企业 

软件开发企业是指专门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用于销售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和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 

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2. 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财软联盟,全新资讯 

3. 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 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25号)) 
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优惠,企业如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即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只对企业的认定做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软件开发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及申报要求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如何取得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呢?《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 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2. 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3. 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3. 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业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即使通过认定,但实际经营中经年审未达到指标,同样会被取消优惠。 

减免税审批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才可以申请减免税优惠。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属于报批类减免。企业在申请该类减免税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软件企业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对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审批作出如下说明,该类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运用上述优惠政策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国家对软件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一些企业是软、硬件兼营企业,在财务方面混合核算,但《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明确规定,凡软、硬件兼营的,要求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划分不清楚而混合核算的,视同硬件看待。 
2. 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税务局退回的这部分税负超过3%的税款,是明确规定其用途的。即必须是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其目的是为企业对软件产品开发助力。软件企业应正确使用这笔退税款,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力,假如将税款挪作他用,将会失去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6. 国家对软件行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产业规划和电子认证服务业发展规划指明未来重点支持领域,根据工信部十二五产业技术创新规划,计算机硬件及软硬一体产业方面拟重点开发:计算机产品工业设计、主板制造、轻薄便携、低功耗、触控技术,工业控制计算机体系结构;空中交通管制技术;地面数字电视关键技术,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蓝光高清光盘技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数字内容保护技术,家庭网关技术,家用电子设备互联技术,统一的多业务认证平台技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7.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软件企业认定的申请条件如下:
1、企业法人应在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扩展资料:
在进行企业认定的时候,需要提交许多的材料。软件企业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3、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
5、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6、获得国家级、部级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7、产品占有市场的详细资料及附件。
8、软件企业出口情况。
9、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8. 软件产品的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