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三章 会员

2024-05-04 15:15

1.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第二十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佩戴红十字标志;(五)有退会的自由。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按期交纳会费;(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三章 会员

2.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3.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第五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RedCrossSocietyofChina”。第五十四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CrossSocietyofChina***Branch”。第五十五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名称后加“红十字会”。第五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RedCross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RedCross(BranchoftheRedCrossSocietyofChina)]。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十章 附则

4.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义务(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定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5.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六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地方红十字会(一)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三)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第三十九条 行业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行业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六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6.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第五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第三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的职权是:(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指导执行委员会工作;(三)出席红十字运动国内外重要会议、活动,参与重要事务。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理事会的职责是:(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二)选举常务理事;(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六)审定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七)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二)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三)审议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四)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五)批准设立、撤销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六)聘请名誉理事;(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七)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7.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机构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的聘任;(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3、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4、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人选,提议解聘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提交理事会决定;5、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活动;(二)资助和支持医疗、教育、老年、扶贫等社会福利事业。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资助兴办的公益事业;(二)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8年8月5日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章程

8.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介绍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于2015年5月6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