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

2024-05-18 00:08

1.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

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即可实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较之普通保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最高额保证区别于普通保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具体体现为:
1、不特定性。
在普通保证中,被担保的主债务是现实存在的债务,且保证合同的成立,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对未来债权为保证可谓是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未来之债务,无须于保证债务发生时既已现实地发生,以于将来有发生之可能性为已足。即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尚未特定化的债权,不仅在保证合同成立之时尚未发生,而且在将来能否发生也不确定。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时至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该债权不断发生、消灭,因此具有变动性、代替性。因此,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并非全部是尚未发生的债权,但至少有部分或全部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只要其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日前是不确定的即可。
2、连续性。
普通保证中,主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一个合同,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是由几个连续发生的合同债权组成,各个债权之间既具备内在的联系,又可以相互独立存在。
3、期间性。
根据债法基本原理,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是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每一个具体的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使之特定化。由于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务属于未来的、连续性债务,具有不确定性,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如果不限制主债务的发生期间,不仅无法使保证债务特定化,也使得保证人好比套上无期限的“法锁”,无法预知何时方能解脱,既不利于债权人获得清偿,也对保证人实为不利。因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须为规定期间内发生。
3、同质性。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系列并非多个任意债权的组合,它们必须是同种类债权,产生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同一性质的给付义务。
我国的最高额抵押和浮动抵押或者是其他的抵押的方法都是我国的法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此时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抵押合同,我们都是要在日常的生活中十分注意的。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

2. 维持担保比率125%,维持保证金=25%为什么

两者的含义不同,维持保证金是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权益在总市场价值中的最小比率,维持担保比率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率。维持保证金并没有公式,维持担保比率=(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两者数量不同,维持保证金是初始保证金的75%,维持担保比率则不得低于130%;

3. 担保范围为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范围为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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