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森林公安案件管辖范围

2024-04-30 18:23

1. 最新森林公安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管辖案件范围包括行政和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侦查涉林违法犯罪案件;
二、立案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即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
三、立案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
四、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五、东北、内蒙古等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的全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一、山林证和林权证的区别
1、不同的功能:林业证书的功能是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依法持有森林权属证书,在森林权属证书范围内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术语不同:林业证书是该证书的旧版本,林业证书是否仍然有效,取决于发放山林证书时商定的使用期限,从2000年4月18日开始,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权证样式和序列号。3、签发机构不同:林业证书由其所属的林场签发,森林使用权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国务院确定的属于国家所有重点林区的森林,树木,林地,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二、律师辩护阶段有哪几个
(一)、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前刑事拘留最长37天,逮捕后,二至三个月内侦查终结。
(二)、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
(三)、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期限是二到三个月,特殊的可再延长三个月。进入二审的一般在两个月内审结。
(四)、死刑复核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这个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案件很快,但是也得几个月。有的案件很慢,半年可能也没消息。
三、其中,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侦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査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期限是二到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森林公安案件管辖范围

2.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
(十一)违法狩猎案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
2、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
二、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
2、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六、放火案的立案起点: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七、失火案的立案起点: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起点: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十、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
十二、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以上的,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三、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四、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十六、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3.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管辖案件范围包括行政和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侦查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二、立案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即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三、立案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四、负责森林防火工作;五、东北、内蒙古等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的全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4. 森林公安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森林公安管辖案件范围包括行政和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侦查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二、立案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即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三、立案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四、负责森林防火工作;五、东北、内蒙古等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的全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哪些刑事犯罪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8、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二款);

9、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二款);

1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三款);

11、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ll4条、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12、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ll5条第二款);

13、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68条);

14、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276条);

1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及私自非法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 (刑法第225条);

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280条第一、二款);

17、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4条);

18、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

1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

20、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312条);

21、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第275条);

22、乱占滥用林地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非法占用林地、滥用林地管理职权的案件(刑法第228条、342条、410条);

2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哪些刑事犯罪案件

6.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森林刑事案件有哪些

森林刑事案件有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要特征是:;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珍贵、

7.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规定

法律分析:(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非林区在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五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五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林区在四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二百立方米以上;非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三)破坏集体生产案。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五)放火毁林案。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其中烧毁森林二十亩以上,或者损失一千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森林二百亩以上,或者损失一万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六)失火毁林案。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伤五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死亡十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七)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以营利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十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为重大案件;数额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八)投机倒把案。在林区非法经营木材,倒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三千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三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十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九)违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案件。

法律依据:《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九条  森林、林木的采伐,应当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采伐指标实行限额采伐。采伐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林木,应当纳入采伐限额的范围。
竹子的采伐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规定

8. 新标准森林公安管辖的案件

法律分析:
新规定森林公安管辖的案件:1、盗伐林木案件;2、滥伐林木案件;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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