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益基金怎样贷款

2024-05-16 16:23

1. 住房公益基金怎样贷款

没有“住房公益基金”这个称呼,正确名称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首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然后持相关的提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该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3日内,根据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行审批,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职工在申请时所应提交的提取证明材料,除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
(一)购买自住房屋时需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需要申请提取其配偶及同房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由被支取本人按照规定程序,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分期提取登记表。
 
(三)交房租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公积金分期提取登记表。
 
(四)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户口迁出所在市、县的,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簿、出国护照及签证。
 
(七)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证明或者遗赠书、裁判文书等。
 
(八)非该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住房公益基金怎样贷款

2. 住房公益基金是怎么一回事,知道的说的越详细越好!

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分配及其他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的住房储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依靠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和担保,筹集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住房资金理机构在从事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通过办理存款、贷款、投资等方式获得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各项收入除提取按规定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并按财政部门核定数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必要开支外,获得住房公积金的收益。

    对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分配,按现行财务制度应全额补缴城市住房基金,由地方政府安排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但因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出现以我筹集、我管理,住房公积金收益也属于我等理由,不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收益补缴地方城市住房基金,从而减少了城市住房基金收入,减少了地方政府可用于住房建设的投入。因此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收益分配问题重新认识:

3. 公房基金怎么买房

住房公积金买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上述行为发生两年内或房产权证办好一年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株洲市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二、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三、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且仍在正常缴存。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存、缴存比例低于5%、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株洲地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数和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属于非正常缴存。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一笔贷款或信用卡记录中有连续3次或累计5次逾期记录的,视为不良信用记录。五、有至少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的自有资金。六、同意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七、申请人及配偶以前年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八、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所购住房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封顶。

公房基金怎么买房

4. 使用住房公益基金买楼 都需要哪些手续。

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1、《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 
除上述材料,按不同提取情形,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a)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b)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 
(c)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发票联),以及公有旧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表的复印件。 
(d)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e)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书(或购买房屋协议书)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a)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前还款单或提前还款证明书。 
(b)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提前还贷(已还)结清凭证(或证明书),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2)按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a)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本息偿还证明书。 
(b)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贷款本息偿还凭证(或证明书),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5. 最近想买房,请问如何用住房基金?

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买房?

最近想买房,请问如何用住房基金?

6. 如何使用公基金购房

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流程: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程序可分五步: 

第一步:到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和开发商售房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磁卡、印章到各区县的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携带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申请书”。 

第二步:银行审核 

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考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计算贷款额度,确定贷款期限。 

第三步: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审核借款人的申请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用房屋担保的签订质押合同)。 

第四步:到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有两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1、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取得产权证)并以所购建房屋办理抵押的,持借款人身份证、预交款收据原件、名章、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填写《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并加盖借款人 (抵押人)和贷款银行 (抵押权人)印章后,到房屋座落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没有取得产权证),持上述材料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2、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借款人持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五步:办理住房抵押保险手续 

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完抵押或质押手续后,连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证明书等借款资料交贷款银行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第六步:签订还款协议和划款 

采用储蓄卡代扣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到建行储蓄网点办理还款代扣储蓄卡,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协议。委托单位代扣还款的,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 

第七步:银行划款 

借款人按与贷款银行约定的时间到贷款银行办理领款手续,贷款银行将款项划入售房单位;用于修、建房的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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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两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2、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房的,须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公有住房置换的,借款人须有与置换企业签订的《住房调剂协议书》。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自建住房的,须将房价3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将修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购买私产住房的,须将房屋评估价值3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公房置换的(不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须将置换企业评定的公有住房置换补偿费5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银行,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须将置换企业评定的公有住房置换补偿费和公房出售价格总额5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4、同意用自有、共有、第三方自然人的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担保;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的,同意办理抵押房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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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积金打印单; 

2、储蓄卡和储蓄卡确认书(持本人身份证到建设银行储蓄所办理); 

3、经房管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四份及复印件二份(到购房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办理); 

4、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5、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向开发商索取复印件一份); 

6、开发商的开户行和帐号; 

7、购房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夫妻双贷款的需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 

9、夫妻双贷款的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个人图章(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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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的计算方法: 

借款人实际贷款最高数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 

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贷款年限 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贷款期限确定,1至10年为35%,11至30年为40%。 月工资总额=个人帐户上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率+个人缴存率) 

例如: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160元,个人和单位缴存率均为8%,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286元,个人和单位缴存率均为13%,则借款人月工资额为160÷(8%+8%)=1000元,其配偶月工资额为286÷(13%+13%)=1100元。 

2、 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一定比例 

购买商品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或建房造价的70%; 

现住公房、危改还迁房和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或修房费用的50%; 

购买私产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的70%; 

置换公有住房贷款的额度不超过置换企业评定的公有住房置换补偿费的50%,同时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评定的公有住房置换补偿费和公房出售价格总额的50%。 

3、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 

4、贷款额度不超过市房改领导小组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按市统一规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内资企业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按规定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市统一规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内资企业缴存标准的,即2000年7月前凡缴存比例高于7%,7月后缴存比例高于8%,贷款最高限额为12万元。目前我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内资单位缴存比例,因此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000年7月前缴存比例为12%,2000年7月后缴存比例为13%),贷款最高限额为12万元。 

最高限额及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组合贷款是按自愿原则,由职工个人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执行。组合贷款优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额度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总额度。根据工资总额计算的可贷款额度、购房款的一定比例、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最高限额四个条件计算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在不超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和房价一定比例的情况下,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借款人可同时申请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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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期限: 

1、购买不同性质的房屋,其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不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购买合作建房、私产房以及自建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购买公有住房、危改还迁房、置换公有住房和大修自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则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但具有高级职称,并有单位延聘证明的,可适当延长贷款年限,延长年限不超过5年。 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相同,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津房改[1999]20号文件《关于调整房改资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的通知》规定,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贷款按月利率3.45‰执行;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按月利率3.825‰执行。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行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为: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贷款月利率4.425‰;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月利率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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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1、借款人用房产进行抵押的,持购房合同或协议,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填写《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并加盖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印章;借款人持身份证、预交款收据原件、人名章、到房屋坐落地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接到职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7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1)借款人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抵押的,到房屋坐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2)借款人购买现住房并以之抵押的,持售房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3)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以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抵押双方及第三方凭相关证明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2、购买所置换的公有住房产权并以此作抵押的,抵押双方凭住房调剂协议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收款凭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3、购买私产住房并以此作抵押的,交易双方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买卖房产合同》,卖房人收款凭证、人名章、户口本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抵押双方同时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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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偿还: 

偿还办法有三种: 

一是可以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二是可以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代扣偿还。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一个储蓄卡,银行同借款人签订代扣协议书,借款人在每月23日(含23日)之前可以就近在银行经办网点存入足额的还款数额,银行每月从借款人帐户中扣取应还贷款本息; 

三是可以委托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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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保险办理: 

1、准备的资料 

借款人持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抵押证明,由贷款银行代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2、保险申请 

(1)购房和置换住房的,借款人需填写《个人贷款抵押房屋投保单》一式一份,交保险公司。 

(2)建、修住房的,借款人需填写《个人贷款建(修)房综合投保单》一式一份,交保险公司。 

3、保险金额 

借款人可以按所购建修住房的价值投保,也可以按贷款本息合计投保,如房价低于贷款本息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合计。 

4、保险费率 

贷款期限1-5年,保险费率为万分之八; 
贷款期限6-10年,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七; 
贷款期限11-15年,保险费率为万分之六; 
贷款期限16-30年,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五。 

5、签订保险协议 

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定《个人贷款抵押房屋投保单》或《个人贷款建(修)房综合投保单》一式四份,正本交贷款银行,副本一份交借款人做收据和凭证,其余两份保险公司公司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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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办事时限: 

1、贷款初审 

贷款银行接到职工借款申请,对于携带证件齐全的职工,在当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于准予贷款的职工,发放借款所需的合同和表格。 

2、贷款审批 

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后,贷款银行在8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抵押登记 

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接到职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抵押登记手续。 

4、保险 

贷款银行接到借款人办理保险申请,当日办完保险手续。 

5、资料报送 

借款人办完抵押手续、保险手续后,市内六区的贷款银行2个工作日(新四区、塘汉大、五县3个工作日)内将借款资料报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分行房地产信贷部2个工作日内将借款资料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6、审判划款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个工作日内审批划款。 

7、资金划拨 

分行房地产信贷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到贷款银行,贷款银行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