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事业单位绩效奖发放办法

2024-05-09 13:06

1. 沈阳市事业单位绩效奖发放办法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摘要】
沈阳市事业单位绩效奖发放办法【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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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回答】
(二)对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岗位(职务)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以来统筹提高事业单位收入水平的增资部分以及其他属于合规、合法的津贴补贴、奖金等进行归并,归并后一律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律予以取消。【回答】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援藏(援疆)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回答】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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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绩效奖发放办法

2.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48号)等6件政府规章业经市政府2007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   1990、6、12

  沈政发[1990]48号

  2

沈阳市退休干部再工作管理暂行规
       定1990、10、6

  沈政发〔1990〕85号

  3

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
    津贴管理暂行规定1990、11、8

  沈政发〔1990〕94号

  4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0、11、19 沈政发〔1990〕101号 5

沈阳市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管理暂
      行规定1990、11、29

 沈政发〔1990〕102号

 6

沈阳市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暂行
       规定1990、11、29

 沈政发〔1990〕103号

 

3. 事业单位奖励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事业单位奖励性工资的发放的相关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左右。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总量,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年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由以下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事业单位奖励规定

4. 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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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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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津贴标准是指某项津贴在单位时间内应支付的金额。它的确定由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雇员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二是按照绝对数额计算。第一种方式比较少见,大多数是按绝对数额计算。津贴标准在确定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工资标准。如果在制订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对特殊劳动的补偿,就没有必要另设津贴补偿;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就需要单独设立补偿津贴。
劳动特殊性。对劳动的特殊性及对雇员的影响,要进行科学测量,作为确定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依据。
健康损害程度。一些津贴的发放是为了补偿和预防特殊工作条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津贴标准的确定与对雇员身体的损害程度直接相关。
因此,需要通过一些相关部门的技术测定,例如,医疗单位、职业病防治部门等对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治愈率、以及劳动保护投入等多种因素进行科学度量,从而确定通过津贴形式对雇员健康程度的补偿标准。
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种,中国有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津贴标准。此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津贴发放标准。

拓展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第四条 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在“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第六条 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3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7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内容。
第七条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参考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6. 事业单位人员,四大节日补贴国家有没有相关文件及标准

事业单位四大节日补贴,即元旦、五一、国庆和春节的节日补贴。
具体解析如下: 
1、现如今,事业单位的四大节日补贴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存在,并且实施规范津补贴,即“三八五一工程”,就是对除了基本工资两项之和以外的每月收入进行统一标准规范。
2、“三八五一”规范补贴,就是科级干部为3000元左右,县处级干部为5000元左右,厅级干部为8000元左右,省部级干部为10000元左右。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参照《劳动合同法》管理,加班有加班费,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7. 沈阳市退离休干部再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退离休干部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退离休干部再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中的退休、离休干部。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退离休干部在保养好身体的前提下为社会尽义务,允许退离休干部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再工作,并获取按规定应得的合理报酬。第二章  再工作范围第四条  市、县(区)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准到全民所有制、外商投资、商业性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第五条  退离休干部可从事下列工作:
  (一)可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种技术、劳务工作,可以到非全民所有制、非商业性企业从事管理性工作,鼓励到乡(镇)街企业工作。
  (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讲学、写作、翻译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办业余学校、补习班、诊疗所。
  (三)经营方便人民生活的小卖店、理发店、洗衣房等服务性摊点。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承包土地、山林,发展庭院经济。第六条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退离休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干部,除可以从事前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外,还可以受聘从事某些生产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参与兴办乡(镇)街企业,租赁、承包集体企业。第七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不得从事直接危及原单位利益的活动,不准利用原任职务的影响或其它非正当关系套购或倒卖国家的专控专营物资。第三章  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第八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报酬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退离休干部应聘到事业单位再工作的报酬,为六十至一百元。
  (二)应聘到县(区)属以上企业技术岗位的,其报酬可比照受聘单位同类工作人员标准工资水平和本人退离休前的技术职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三)到乡(镇)、街企业工作,其报酬由双方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二倍。
  (四)承包企业的,承包收入可以为职工平均工资和奖金的二至三倍。
  (五)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申报上级给予奖励。第九条  退离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各种小型便民服务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第十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取得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第十一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享受聘用单位同工作岗位在职职工的奖励和福利待遇(不包括分房等)、工资性津贴,不得变相另外增加报酬。第十二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期间,其劳动保护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亡、致残等事故,以及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聘用单位处理和承担。第十三条  退离休干部按规定应聘到事业单位及乡(镇)、街企业工作,原单位照发其退休金和生活补贴,继续负责其医疗保健待遇。应聘到其它企业工作期间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待遇由聘用企业负责,解聘后由原单位恢复。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原单位除发退休金及生活补贴外,停止其它待遇,从业终止后予以恢复。第十四条  退离休干部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奖励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奖励。干部退离后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按有关规定调整退休费标准。第四章  再工作的管理第十五条  聘用退离休干部实行计划管理。党政群机关不得聘用退离休干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退离休干部到定编岗位的,要占单位编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占编制,但要实行计划管理。事业单位聘用退离休人员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批下达;企业单位聘用退离休人员计划由劳动部门审批下达。第十六条  聘用退离休干部与再工作,须由本人申请,经原单位同意,由聘用单位持退离休人员计划审批手续及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属于聘用到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到市、县(区)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属于聘用到各种工人岗位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各种个体经营活动的,在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退离休科技人员受聘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七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聘用合同期一般为一年。聘用期满可解聘,也可续聘;续聘的,须重新履行聘用手续。

沈阳市退离休干部再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8. 2015年事业单位年终奖如何发放,年终奖怎么算

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1、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2、事业单位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可以对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