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师医保管理办法

2024-05-01 07:04

1. 浙江医师医保管理办法

首先你需要知道是不是需要指定医院(专科医院不需要),如果要指定,先去把医保卡的医院改了,还有就是基数是多少,比如基数是1000元,那么1000元之后的消费才开始报销,但这个1000是不管你在哪儿看病都能累计的。1、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卡就医挂号医保病人来院就医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卡,向挂号处人员领取条形码(下次就诊凭此条形码挂号)挂号人员根病人就诊所需的专科挂号。2、就诊,根据病情取药、检验和治疗病人凭条形码和《医疗保险手册》到医师处就诊,接诊医师根据病情从电脑录入所需的药物和检查项目后,到收费结算窗口凭条形码、医保卡结算。然后凭门诊发票取药、检验和治疗。3、门诊医疗费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行承担。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全部自负。4、医师按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医保病人门诊用药由医师按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15天量,肝炎、肺结核、高血压、精神病、癌症、糖尿病、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限量限贴使用中药饮片普通疾病7贴、恶性肿瘤14贴)。5、到门诊服务中心或医保办盖外配处方章参保人员要求外配处方请到门诊服务中心或医保办盖外配处方章。特殊病种病人门诊就医诊治和医疗费用结算时要主动出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6、患有以下疾病的患者可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抑制剂、脏器(心肺、肝、脑、肾)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恢复期;高血压病Ⅲ(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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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师医保管理办法

2. 浙江省医保卡办理中心

·杭州市社保局清吟街123号87612333·浙江省社保中心体育场路538号·杭州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华光巷35号(吴山广场旁)87280478·下城区公安分局天水派出所中山北路313号85066940·省劳动厅劳动合同鉴证处天目山路45号西楼九楼·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劳动合同鉴证)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87916407—2088·杭州市就业服务局中河中路242号87916065·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文二路331号三联学院内88912112·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文晖路97号85456079·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体育场路335号85167735·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浙大分中心:浙江大学玉泉校区87951959·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下沙分中心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288号8687805186878052·浙江省人才中心:莫干山路73号88394455·杭州高新区人才中心:文三路199号88060228·杭州经济开发区人才中心:下沙怡乐路6号(物美超市对面)86878787·上城区人才中心:惠民路26号87822813·下城区人才中心:流水东苑3幢底层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内28932403·江干区人才中心:庆春东路1号86974603·西湖区人才中心:浙大路1号87935170·拱墅区人才中心:文一路28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内88399758·上城区就业管理处:中河中路96号87819327·下城区就业管理处:流水东苑3幢底层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内28932200·江干区就业管理处:采荷路34号86981672·西湖区就业管理处:紫荆花路108号88488586·拱墅区就业管理处:文一路28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内8839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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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浙江省医保卡办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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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保卡办理中心

4. 浙江医疗保险官网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摘要】
浙江医疗保险官网【提问】
您好,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您耐心等待三分钟左右,现在等待人数比较多,这边马上回复您~【回答】
你好,浙江医疗保险官网如下:http://www.zjylbx.com/【回答】
浙江省医疗保险官网:服务大厅,医保网厅,浙江省智慧医保系统,医保公共服务门户,包含单位服务、个人服务,可办理个人医保查询、异地就医备案、个人零星报销申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单位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医保网上申报等业务。【回答】
浙江省医疗保险官网:服务大厅,医保网厅,浙江省智慧医保系统,医保公共服务门户,包含单位服务、个人服务,可办理个人医保查询、异地就医备案、个人零星报销申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单位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医保网上申报等业务。【回答】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回答】

5. 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怎么查询

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查询流程如下:1、可携带身份证及社保卡号上区社保局办公大厅社保窗口查询;2、拨打浙江省社保咨询热线查询。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意义如下:1、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2、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3、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4、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5、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怎么查询

6. 浙江省医保余额查询

参加社保之后,医保个人部分会打入自己的医保账户,下面一起来看看:医保卡余额查询方法。

7. 浙江省医保电话12333

浙江省医保电话是0571-85119365。医保缴费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医保缴费流程:1、扫描当地人社局二维码,添加公众号;2、关注公众号后点击左下角“智慧人社”;3、进入“智慧人社”首页后点击【居民医疗保险】;4、进入【居民医疗保险】后即可看到查询、缴费等功能,点击相应功能并完成用户注册后即可使用;5、点击【网上缴费】,可以选择自己缴费,也可以为他人代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浙江省医保电话12333

8. 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怎么查询

法律分析:1、可携带身份证及社保卡号上区社保局办公大厅社保窗口查询;
2、拨打浙江省社保咨询热线查询;
法律依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待遇以外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统筹地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统一的大病保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依照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第十四条 稳步推进统一的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