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吗

2024-05-17 16:35

1. 工伤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吗

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因自己的过错,使自己受到伤害,尽管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
一、工伤事故是否有存在责任划分 赔偿是否存在责任划分
在工伤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划分责任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
已经认定为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赔偿主体则是企业跟工伤保险机构。
首先需要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然后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构成工伤事故要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工伤事故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3、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医疗纠纷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纠纷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工伤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吗

2. 工伤职工造成损失 用人单位怎样追偿

第一,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0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这里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具有追偿权,但也没有明令禁止。
第二,工伤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刘因为自己的过错,使自己受到伤害,尽管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第三,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追偿的额度如何确定。
根据报偿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其劳动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但是,如果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免责的话,则是对用人单位的侵害。因此,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危险程度、技术技能、设施设备、监管力度等因素,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决定其责任大小和分担额度。
其一,主观恶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与故意或恶意存在本质的区别。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仅归咎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因素,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适当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
其三,如果劳动者的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须赔偿。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需要指出的是,就劳动者违章操作来讲并不是故意、恶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就可以涵盖的。为了避免生产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无法追偿的尴尬,企业除了在劳动合同书中依法约定相关条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规章制度。

3. 工伤职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否追偿

工伤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追偿的。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一、工伤住院费用是否自己垫付
工商住院费用是否自己垫付要根据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工伤住院费用由所在单位垫付,所在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垫付。但对于已经符合出院条件,不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专属待遇。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二、工伤事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工伤事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偿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无法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支付。
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办法
先行支付,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先行向职工支付应由社保承担部份。然后职工把该部份追偿权转让给社保局,由社保局向用人单位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伤职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否追偿

4. 工伤职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否追偿?

第一,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0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这里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具有追偿权,但也没有明令禁止。
第二,工伤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刘因为自己的过错,使自己受到伤害,尽管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第三,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追偿的额度如何确定。
根据报偿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其劳动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但是,如果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免责的话,则是对用人单位的侵害。因此,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危险程度、技术技能、设施设备、监管力度等因素,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决定其责任大小和分担额度。
其一,主观恶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与故意或恶意存在本质的区别。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仅归咎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因素,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适当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
其三,如果劳动者的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须赔偿。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需要指出的是,就劳动者违章操作来讲并不是故意、恶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就可以涵盖的。为了避免生产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无法追偿的尴尬,企业除了在劳动合同书中依法约定相关条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规章制度。

5. 工伤职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否追偿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追偿的。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职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否追偿

6. 用人单位可否行使工伤赔付追偿权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7. 用人单位可否行使工伤赔付追偿权

这里面有两个关系:
一、内部关系。工人与工地确实是劳动关系,适用解释的11条。这一点你是对的。但只适用于工人与工地的内部关系,与你无关。
二、工人与工地抱成一团(视为一个整体,以工地法人为代表)与你形成外部关系,那么你与工地构成民事损害关系。说白了就是你损伤了他的工人,如果你有过错,他是可以向你追偿的。但这种追偿是以你存在着过错为前提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从工人的角度来看,他也可单独向你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这并不影响他同时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依中国的法律是可以二者兼得的。因为你构成他们劳动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果你也是工地上的工作人员,则你属于他们劳动关系之内的人,不构成“第三人,”那他就不能对你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了。你可以研究下《解释》第12条第二款。
还有,诊断证明也是证据,不一定非要病历,二者有一个就够了。法官是对的。你对法条的理解仅限于字眼,失之偏颇。
综上所述,对方工人与工地是劳动关系,但与你就是人身损害关系。如果你有过错,则法官没有对你不公。不信你可以咨询当地律师。

用人单位可否行使工伤赔付追偿权

8.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没有追偿权。工伤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为引起的,则事故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权人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如果用人单位能行使所谓“追偿权”的话,实际上是剥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