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多项选择题【8.23】

2024-05-10 06:16

1.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多项选择题【8.23】

 一、多项选择题
    1.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三/70)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 
    1.【考点】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答案】ABD。解析:《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甲欲转让其持有硕昌公司的股权需要乙、丙过半数同意。A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持有硕昌公司百分之六十九的股权,虽已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必经是特别表决权事项,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决议,不能违背程序直接修改公司章程。B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当乙、丙都想购买甲的股权时,可以协商分割。C项正确,不当选。
    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丙若只是针对甲所转让的某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双方并不在同等条件下。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多项选择题【8.23】

2.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8.25】

 一、多项选择题
    1.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25)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 
    1.【考点】票据的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的抗辩;票据的丧失及救济
    【答案】ABC。解析:甲未过户登记,是甲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问题,而银行是否付款属于票据法律关系。依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付款。A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享有抗辩权,乙可以拒付票据金额。B项正确,当选。
    虽然该支票被银行拒付,但甲、乙之间的购房合同(基础关系)仍然有效,并不受票据被拒付(票据关系)的影响,也就是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甲当然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C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D项错误,不当选。

3.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多项选择题【8.18】

 一、多项选择题
    1.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三/69)
    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
    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参考答案 
    1.【考点】公司合并
    【答案】AD。解析:公司合并是特别表决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张某只持股百分之六十五,若需要达到法定的表决基数必然需要另一股东李某同意。A项正确,当选。
    公司合并时,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B项错误,不当选。
    债权人对合并有异议,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C项错误,不当选。
    合并后的公司必须承受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和债务,故当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多项选择题【8.18】

4.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单项选择题【10.28】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三/34)
    A.因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对甲可主张违约责任
    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C.保险公司即使不解除保险合同,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
    D.保险公司虽可不必支付保险金,但须退还保险费
     参考答案 
    1.【考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答案】B
    解析:本案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属于违约问题。A项错误,不当选。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此时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虽然该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而消灭,但在保险人不知的情形,则自合同成立后超过二年时该解除权才消灭,本案符合后一情况,故保险人乙仍享有解除权。B项正确,当选。
    《保险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的,仅成立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在甲属于故意未告知其做过手术的事实。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5. 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商法】-多项选择题【2.10】

 一、多项选择题
    1.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三/71)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参考答案 
    1.【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
    【答案】A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刘璋不能清偿其对顾谐的债务时,顾谐既可以要求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A、B两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在强制执行刘璋的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对该财产份额均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不当选。
    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刘璋的财产份额,刘璋又不同意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时,合伙企业才有权依法为刘璋办理退伙结算,而该合伙人之个人债权人对此并不享有相应权利。D项错误,不当选。

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商法】-多项选择题【2.10】

6. 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商法】-不定项选择题【1.19】

 一、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三/92)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三/93)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三/94)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 
    1.【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答案】CD。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合伙事务均有相同的事务执行权,合伙人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限制某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权。本题中由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为了合伙企业利益,合伙人会议决议限制二人的对外签约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对所有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A、B两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事务执行权的限制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第三人常常无法得知,为维护交易安全,这一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D。
    2.【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答案】BD。解析:本题中田某的对外签约权并未受到限制,田某有权对外签订任何标的额的合同,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A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本题中朱某有权提出异议,但是异议不能影响田某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当选。
    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签约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本题中的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3.【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答案】B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本题中朱某的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债权人刘某无权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A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朱某无力偿债,债权人刘某有权以朱某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B、C两项正确,当选。
    法律并未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7. 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商法】-多项选择题【2.24】

 一、多项选择题
    1.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三/72)
    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B.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承担规则
    【答案】AB。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只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在对外承担责任时,应当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则先由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这一结论也体现于《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A项正确,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企业债务是因为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时,只由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B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规定合伙人在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要区分主次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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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商法】-多项选择题【2.24】

8.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9.18】

 一、多项选择题
    1.张某手头有一笔闲钱欲炒股,因对炒股不熟便购买了某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张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三/75)
    A.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可回赎但不能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D.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
     参考答案 
    1.【考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答案】ABD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A、B两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D项的表述符合该规定。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相关知识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两类权利:
    (1)自益权。具体包括: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共益权。
    具体包括:①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③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査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