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补助金怎么领取

2024-05-11 13:30

1. 黑龙江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补助金怎么领取

 一、2022年黑龙江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二、黑龙江省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50号 )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通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及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市县按照规定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小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按国家规定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省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省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八)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我省普通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2019年起,在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十)省级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自2019年起,对省内试点高校招收的省级公费师范生培养项目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同时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十一)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所需经费,由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承担。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与高校各负担50%。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所需经费,由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承担。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与高校各负担50%。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三)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起,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名额按国家规定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九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寄宿学生,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非寄宿学生,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1750元。
  第十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范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形式为按月直接减免管理费、保教费和杂费等。我省今后按照国家政策调整,适时研究探索建立国家幼儿资助制度及经费分担机制。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生活费补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我省地方高校的学业奖学金由高校承担。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省内地方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学生毕业高校的同级财政承担。省级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获贷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等。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适时对相关因素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补助资金测算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及在校学生人数,测算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相应学费实际标准补助学校,用以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上级财政补助之外的其余所需资金,由学校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六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杂费分省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及在校学生人数,测算下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相应学费实际标准补助学校,用以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上级财政补助之外的其余所需资金,由学校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省内地方高校资金由省级财政拨付各省属高校及市(地)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级财政每年对各省属高校及市(地)财政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属高校及市(地)财政部门当年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中央与我省按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市县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十条 市(地)财政会同教育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有关学校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校应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应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九条 农垦所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财科教〔2019〕19号文件所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市(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省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银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教联〔2004〕82号)、《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5〕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教〔2006〕7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教〔2010〕8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教〔2011〕6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的通知》(黑财教〔2012〕28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教联〔2012〕57号)、《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3〕5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3〕10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教〔2014〕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教〔2014〕6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国家普通高校助学贷款调整政策的通知》(黑财教〔2014〕62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教〔2014〕8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教〔2015〕2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教〔2016〕5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黑财科教〔2017〕2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黑财教〔2017〕22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补助金怎么领取

2. 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下来


3. 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下来?

贫困补助到账时间,有好几种补助,具体当地政府规定。
解析:
如建档立卡贫的困户补助的发放时间基本上都是在每年的11、12月的下旬,要是符合国家精准扶贫的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学年5000元标准免除学费和书本费。
对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一次,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具体的助学金到账时间各个学校是不同的,可以咨询下学校管理助学金发放的相关老师。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第三条
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1.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2.发展特色产业脱贫。
3.引导劳务输出脱贫。
4.实施易地搬迁脱贫。
5.结合生态保护脱贫。
6.着力加强教育脱贫。
7.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
8.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
9.探索资产收益扶贫。
10.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04-11 回复

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下来?

4. 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下来

亲,你好,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希望对亲有帮助哦,谢谢亲的咨询,祝亲生活愉快,如果没有别的问题可以结束咨询,方便的话给个赞哦~谢谢亲的支持!【摘要】
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下来【提问】
亲,你好,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希望对亲有帮助哦,谢谢亲的咨询,祝亲生活愉快,如果没有别的问题可以结束咨询,方便的话给个赞哦~谢谢亲的支持!【回答】

5. 山西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补助金怎么领取

一、2022年山西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二、山西省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
 
 1.政府资助 
 
 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社会资助 
 
 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
 
 1.免学杂费 
 
 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 
 
 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4.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对国家试点县和地方试点县给予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达到每生每天4元的地方试点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00天计算。
 
 三、普通高中教育
 
 1.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2.免学杂费 
 
 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直接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须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其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应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3.山西省教育扶贫个人资助账户 
 
 资助对象为具有偏关县、宁武县、静乐县、兴县、临县、石楼县、永和县、大宁县、天镇县、广灵县户籍和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且当年被高校正式录取的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每生只能享受一次。
 
 4.地方政府资助 
 
 部分地区出台地方性奖学金、助学金、专项免费等政策。
 
 5.学校资助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6.社会资助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四、中等职业教育
 
 1.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国每年奖励2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太行山区和吕梁山区两个连片特困地区的21个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3.免学费 
 
 我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全覆盖政策,职业高中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普通技工学校按照每生每年25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高级技工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8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普通中专体育、艺术类专业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和实际学制免除学费。
 
 4.地方政府资助 
 
 在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部分地区出台地方性奖学金、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
 
 5.学校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
 
 6.社会资助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五、高等教育(本专科生)
 
 1.国家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山西省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央高校和其他部分省(市)实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内,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只能选择申请办理一种类型国家助学贷款。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普通高校2017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予以学费补偿。补偿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元,补偿三年。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7.师范生公费教育 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在 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 西南大学 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以及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简称优师计划)师范生,在校期间不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按规定转入公费师范专业,高校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山西省所属 山西师范大学 、太原师范学院、忻州师范学院也实施了师范生公费教育和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报考以上高校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可向相关院校进行具体咨询。
 
 8.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山西省生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本息清偿救助 
 
 清偿救助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而确实无力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的未清偿本息(不包含已偿还本息)。
 
 10.勤工助学
 
 高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11.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2.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事业收入资金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实施校内资助。
 
 六、高等教育(研究生)
 
 1.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全国每年奖励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高校确定,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程序同本专科生,贷款额度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服兵役研究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条件、程序同本专科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普通高校2017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全日制研究生,在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予以学费补偿。补偿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元,补偿两年。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本息清偿救助 
 
 清偿救助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而确实无力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的未清偿本息(不包含已偿还本息)。
 
 8.“三助”岗位津贴 
 
 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国家和我省资助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山西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补助金怎么领取

6. 江西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补助金怎么领取

 一、2022年江西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二、江西省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实行国家资助政策以来,我省不断完善从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各个教育阶段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在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具体政策如下:
  学前教育——
  1.学前教育资助金对象: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档立卡家庭儿童在原有500元标准的基础上,新增1000元,即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资助金。
  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教科书义务教育免学费对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对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标准:小学每生每年9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
  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寄宿学生在此基础上每生每年增加2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实施)
  普通高中——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率:约占在校生人数的20%;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
  5.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在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纳入免学杂费对象。资助比率:资助对象的100%;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即免学费)。对于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杂费,标准按学校性质,从200元/年/生至800元/年/生不等。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6.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对象:面向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院校和民办高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资助比率:每年约3万人;标准:每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中等职业教育——
  7.中职国家奖学金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2019年起实施)
  8.中职国家助学金对象: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5%确定;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9.中职国家免学费对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农村学生(含县镇)、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标准:根据学生所学专业不同,从850元/年至4500元/年不等。
  普通高校——
  10.高校国家奖学金对象: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11.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对象: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3%确定;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12.高校国家助学金对象: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20%确定;标准:可分为三个档次,一档44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200元,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
  1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1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做到“应贷尽贷”;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研究生教育——
  1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对象: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准:硕士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每生每年30000元。
  1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对象: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准:硕士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每生每年13000元。
  17.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对象:在江西省高校入学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准:硕士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每生每年10000元;比例:硕士40%,博士70%。
  18.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对象: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读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政府奖学金评审;标准:硕士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每生每年20000元;人数:硕士500人,博士25人。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社会资助)——
  19.高校新生入学资助金对象:用于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标准: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20.滋蕙计划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在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标准:每人2000元。
  21.励耕计划对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编在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标准:每人1万元。

7. 山东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补助金怎么领取

 一、2022年山东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二、山东省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一、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十周年取得的成效
  资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十年来,我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学校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了以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主,以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工作、社会资助等为辅助的全方位资助体系,实现了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职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全覆盖。也就是说,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幼儿园开始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均可按政策申请各类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
  资助资金投入大幅增长。十年来,各级财政共投入学生资助资金323.63亿元,年度投入由2007年的14.35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48.59亿元,增幅为238.6%。国家助学贷款共发放金额97.5亿元,发放金额由2007年的1.88亿元增长至2016年的12.03亿元,增长5.4倍。
  资助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十年来,全省共资助学生1.01亿人次,由2007年的988.15万人次增长至2016年的1283.56万人次,增长3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累计发放124.75万人次,由2007年的3.6万人次增长至2016年的15.92万人次,增幅为342%。
  二、各学段资助政策介绍
  学前教育阶段,设立了政府助学金,对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资助比例为在园幼儿的10%,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元。
  义务教育阶段,在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和社会资助为补充的资助政策。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给于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10%,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实施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为主,顶岗实习、学校和社会资助为辅的资助政策。免学费范围是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按照各级政府确定的公办学校专业收费标准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助学金发放范围为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不低于在校生比例的1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高等教育阶段,实行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津贴、校内和社会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其中,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自毕业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承担,按年度还本付息;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一是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二是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学费资助政策;三是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四是对符合条件的赴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等。
  三、现阶段我省学生资助工作几项重要措施
  一是加强教育扶贫,对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实施资助。我省在全国率先对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各学段全免费、资助政策全覆盖的资助政策。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部免收学前教育保教费、各学段学费并发放助学金;对升入我省高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是建立精准认定机制,制定出台《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我省今年将出台《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建立健全四级认定、两级公示工作机制,精准认定,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三是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保证高校新生入学三不愁。进一步优化“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的多元化资助项目,使高校新生做到“三不愁”。
  入学前不用愁。要求各高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学生通过这封《简介》可详细了解高校资助政策和申请流程;
  入学时不用愁,我省已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交不起学费的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注册入学;
  入学后不用愁,入学以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捐助、学费减免等针对性的资助措施,保证大学生上学无忧。

山东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补助金怎么领取

8. 黑龙江省贫困补助什么时候发

贫困补助金的发放时间国家规定是9月1日以前由中央财政部和教育部下发到各高校,具体什么时候可以发放到贫困补助的学生手中,各个学校有不同的规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