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股权质押不能享受优先受偿吗

2024-05-19 08:51

1. 企业破产股权质押不能享受优先受偿吗

企业破产股权质押不能优先受偿。股权质押产生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按照我国破产法,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对员工所欠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股权质押不能享受优先受偿吗

2. 企业破产股权己质押优先吗

破产清算中股权质押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了债破产用度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了债: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津贴,抚恤用度,所欠的应当划进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划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划定以外的社会保险用度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了债统一顺序的了债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职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均匀工资计算。所以,破产清算时,股权质押的了债顺序是属于普通债权一类的,应该在第三步入行了债。破产了债顺序公司倒闭股权质押给以后,个人财产可以得到赔偿,但是有一个破产赔偿的顺序:
(一)债务了债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用度后,按如下顺序了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用度(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其中,第一,二顺位的哀求权,称为优先哀求权。
(二)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正当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入行估价的,应当入行估价。清算组入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划定不能公然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划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然入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破产分配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用度后,按如下顺序了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用度;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了债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入行下一顺序的了债;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了债的,予以定额了债;不足了债的,按比例了债。
(四)增补分配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进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归财产,入行增补分配。一般说来,追归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正当据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漏掉的财产。

3. 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有优先权吗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没有优先权。股权质押产生债权是属于普通债权的,根据我国破产法,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对员工所欠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如果破产财产是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照比例进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有优先权吗

4. 抵押权破产可否优先受偿

破产清算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一、公司申请破产后会怎样?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身份,就是破产人。所谓破产人,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是,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3、对债权人的效果。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第110条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具备这些情形的别除权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后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参加随后开始的破产分配。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
二、担保物权定义是什么意思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担保物权是设定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其内容是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5. 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有哪些要求

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没有优先权。股权质押产生债权是属于普通债权的,根据我国破产法,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对员工所欠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如果破产财产是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照比例进分配。
一、公司清算破产不用还钱可以吗
公司清算破产是需要还钱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工厂倒闭员工补偿是否优先
工厂倒闭员工补偿应当优先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清算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的,此时企业破产清算后还有债务应该依法赔偿。而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有哪些要求

6. 破产后抵押权是否优先受偿

破产后抵押权仍在普通债权内优先受偿。
一、开发商破产商铺业主有优先受偿权吗
开发商破产后,商铺的业主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购房人的债权优先于建设资金债权和抵押债权,对购房人的权利保护处于首位。在出卖人不能交房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的请求权也应该要优先保障。消费者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购买的商铺,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应该要享有优先的权利。
二、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内容是什么?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顺位是什么
抵押权的顺位是:
1、抵押权的顺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是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几个抵押权,每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几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2、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抵押价值余额中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按照各自债权金额的比例受偿;
3、抵押权的顺序直接影响抵押权人能否得到充分的偿还;
4、先顺序的抵押权是先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天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顺序相同。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顺序为准;
5、抵押合同同日生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由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效力,不能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因此对于同一动产未登记的抵押权,无论先后顺序如何,都是按照债权的比例受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 破产后抵押权是否优先受偿

破产后抵押权仍在普通债权内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后抵押权是否优先受偿

8. 破产后抵押权是否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破产后抵押权仍在普通债权内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