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9修订)

2024-05-09 19:53

1.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继承历史建筑文化遗产,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与维护工作,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于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具有历史意义、传统风格、艺术特色、科学价值的,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灭失或损毁后,按原貌恢复重建的,可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已经被认定为文物的历史风貌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及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义务。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成立由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建筑规划、土地房产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提供鉴定意见,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进行论证。

  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规程由市规划部门做出具体规定。第六条 向市人民政府捐赠历史风貌建筑或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第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认定的申请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建筑物的所有人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自荐其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推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自荐或推荐情况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查意见。

  风景区管理机构认为建筑物符合历史风貌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提出认定该建筑物为历史风貌建筑的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将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申请同时送达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列入保护的建筑及其保护类别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并将鉴定书送交风景区管理机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将鉴定书公示,并送达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及推荐人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市规划部门应举行听证会,听取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及推荐人、该建筑相邻居民、其他市民代表以及相关专家代表的意见。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鉴定意见和听证意见进行审查。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当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设置历史风貌建筑标志。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灭失或损毁以致无法复原的,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撤销。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鼓浪屿建筑总量,做好鼓浪屿相关规划,保护鼓浪屿整体格局、景观特征、环境风貌。

  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种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每幢历史风貌建筑的特点,制定保护方案。第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9修订)

2. 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历史建筑文化遗产,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具有历史意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造型别致、选材考究、装饰精巧的具有传统风格的建筑。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建筑规划、土地房产等方面的专家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及其保护规划进行鉴定、论证。第六条 向人民政府捐献历史风貌建筑或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认定第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筑物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业主),可以向市规划部门自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推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自荐、推荐或经调查认为应列入保护的建筑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
  经鉴定认为可列入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市规划部门应举行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该建筑相邻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鉴定意见和听证意见进行审查。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设置历史风貌建筑标志。第三章 保护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规划部门应根椐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总量,做好鼓浪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鼓浪屿整体环境风貌。
  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个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第十二条 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由市规划部门或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研究单位编制,并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
  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应明确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措施及投资概算。第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应当有计划拆除。第十四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风貌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第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合理利用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第十六条 在鼓浪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层数、体量、造型、色彩、艺术风格上必须与周围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与环境空间相和谐。第十七条 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
  (二)补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三)用于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经费;
  (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3.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的协调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风貌,是指能反映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沿革,并具有文化、科学、人文、艺术价值,体现历史文化传承与地域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第三条 历史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公众参与、分类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风貌的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开展,承担名录制定、规划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的保护管理,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区风貌保护部门)具体承担历史风貌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环保、建设、公安消防、文化、市场监督、旅游、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风貌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单位的,被委托人和被指定单位是保护责任人。

  所有人不明且无使用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管理人。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参与历史风貌的认定、调整、撤销和保护规划的评审以及其他历史风貌保护相关事项的专业论证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社会历史、文化艺术、文物古迹、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园林旅游、民族宗教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建立历史风貌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风貌的保护。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条 历史风貌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历史风貌保护名录包括历史风貌名单及其保护范围。第十一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列入保护名录:

  (一)反映厦门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历史人物相关联的;

  (三)具有典型闽南建筑风格特色的;

  (四)建筑样式、空间布局、使用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五)码头、作坊、商铺、厂房、仓库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六)反映海洋文化活动、习俗、信仰的;

  (七)具有代表性、标志性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

  (八)其他经专家委员会论证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经认定也可作为历史风貌建筑。

  反映地方特定时期的历史文化、民俗传统,且具有保护价值的旧址、遗址,可以列入保护名录。第十二条 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风貌建筑、文物古迹等,并且分布比较集中,建筑样式、空间形态和景观格局比较完整、真实地体现某一时期历史文化与地域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等,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区,列入保护名录。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直接列入保护名录。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历史风貌进行定期普查,首次普查应当于本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风貌。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普查、推荐的历史风貌进行初步筛选后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以及拟定的保护范围,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提出建议名单、拟定保护范围,应当征求保护责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评审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及时送达保护责任人。

  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其中,若由推荐人、保护责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4.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闽南文化,是指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以闽南地区为代表形成的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体现闽南人文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第三条 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活态传承,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因地制宜、整体保护,交流互鉴、开放包容,分类指导、创新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

  资源规划、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农业农村、教育、建设、市政园林、民族宗教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按照规定参加相关评审、论证活动。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第七条 鼓励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相关行业组织研究、宣传闽南文化,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需要,促进闽南文化有机融入发展,保存和延续文脉。第十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其保护和发展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划定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划定重点区域,应当统筹兼顾城市建设发展和闽南文化保护的需要。

  专项规划是闽南文化保护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制定重点区域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涉及重点区域的,应当征求市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市文化主管部门认为镇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对镇规划、村庄规划作出调整。

  新建、改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重点区域的,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相关主管部门在立项前应当就项目涉及的重点区域保护事项通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实行闽南文化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闽南童谣等闽南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闽南话;

  (二)南音、答嘴鼓、歌仔戏、高甲戏、讲古、布袋木偶戏、莲花褒歌等闽南传统音乐、戏剧、曲艺;

  (三)闽南传统民居营造、厦门漆线雕、厦门珠绣、厦门微雕、同安锡雕、珠光青瓷、影雕等闽南传统技艺;

  (四)闽南传统彩绘、漆画、有历史价值的摩崖石刻等闽南传统美术、书法;

  (五)闽南蛇伤疗法、厦门青草药、中医正骨疗法等闽南传统医药;

  (六)中秋博饼、保生大帝信俗、闽台送王船、海沧蜈蚣阁等闽南民俗;

  (七)厦金宋江阵、集美端午龙舟赛、翔安拍胸舞、新垵五祖拳等闽南传统体育、游艺;

  (八)薄饼、沙茶面、厦门南普陀素菜等闽南饮食;

  (九)闽南红砖建筑、厦门装饰风格、嘉庚建筑、骑楼、古牌坊等具有典型闽南风格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

  (十)侨批档案、族谱、家族文书档案等闽南记忆遗产;

  (十一)体现闽南文化特色的老字号;

  (十二)其他体现闽南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表现形式或者载体。

5. 鼓浪屿-厦门最美的岛屿景区,世界文化遗产,获中国最美城区称号


鼓浪屿-厦门最美的岛屿景区,世界文化遗产,获中国最美城区称号

6. 鼓浪屿 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标准哪一条? (一共是6条。)

对照《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77段,鼓浪屿符合第(ii)、(iii)、(iv)、(vi)共4条标准
 标准(ii)某一时间跨度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在建筑、技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和景观设计方面展示了人类文化之间的重要交流
  标准(iii)独特地或至少杰出地见证了一种文化传统、一种已经消失或依然存在的文明。
   标准(iv)某种建筑类型、建筑系综或技术系综或景观方面的,人类历史上某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的杰出范例。
   标准(vi)与具特殊普世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思想、信仰、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7. 鼓浪屿获准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了?

2017年7月8日,在波兰历史文化名城克拉科夫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41届会议上,随着大会主席雅采克·普尔赫拉先生(Mr. Jacek Purchla)敲下小锤,中国世界文化遗产提名项目“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以符合世界遗产第2条和第4条标准,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至此,我国世界遗产总数已达到52处。

鼓浪屿位于福建九龙江入海口,与厦门岛隔着鹭江海峡相望。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地范围包括鼓浪屿全岛及其近岸水域,总面积316.2公顷;鼓浪屿缓冲区涵盖邻近的大屿和猴屿两座岛,并一直延伸到厦门岛海岸线,总面积886公顷。1903年,鼓浪屿在传统聚居地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多元文化交融发展的历史国际社区。鼓浪屿现留存有931座展现本土和国际不同风格的历史建筑、园林和自然景观、历史道路网络,体现了现代人居理念和当地传统文化的融合。

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鼓浪屿是中国在全球化发展的早期阶段实现现代化的一个见证,具有显著的文化多样性特征和现代生活品质。鼓浪屿的发展是体现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现代人居理念的独特示范。
鼓浪屿反映出中外多元文化在各个方面的广泛交流,保存完好的历史遗迹真实且完整地记录了其曲折的发展进程和生动的风格变化,真切地反映了激烈变革时代的历史。

鼓浪屿的发展清楚地记录了外国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记录了从海外归来的闽南人民开展早期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特点。鼓浪屿例证了世界各地不同文化和价值观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共同发展的历史,为中国和其他地区不同文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参考。鼓浪屿独特的装饰风格建筑遗产记录了物质化的文化交融,形成东南亚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新建筑运动。
鼓浪屿是以全岛作为一个整体申报世界遗产的。申报范围包括鼓浪屿全岛及其近岸水域,总面积316.2公顷;缓冲区涵盖邻近的大屿和猴屿两座岛,并一直延伸到厦门岛海岸线,总面积886公顷。

鼓浪屿获准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了?

8. 世界文化遗产:厦门鼓浪屿,了解了这些后,或许你还想再去一次

厦门,是我国最著名的 旅游 城市,虽然靠近大海,但这里并不以海景著称,而是以浓郁的闽南风情、风格迥异的建筑群及一年四季如春的气候闻名世界,且厦门的气候一年四季如春,空气清新、环境干净,有“海上花园”的美称,是很多人心目中理想的 旅游 目的地。
  
 
  
 厦门的 旅游 景点众多,尤其以世界文化遗产“鼓浪屿”最负盛名,虽然现今各城市的网红景点越来越多,鼓浪屿在大家的眼中似乎已经没有往年那般火爆,甚至有人吐槽鼓浪屿商业化的严重,但每次来厦门,鼓浪屿依然是大家必去的地方。其实,若你真正了解了鼓浪屿,或许就真的爱上了这里!
  
 
  
 早在3000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就有了“鼓浪屿”,不过当时的鼓浪屿是荒无人烟的,直至到了宋朝末年,因对岸的渔民出海捕鱼遇到大风来到了岛上避风,时间久了,到这里的人越来越多,逐渐形成了现今的“内厝澳”。
  
 到明代后,岛上繁衍的居民越来越多,岛上的建筑也不断增多,后来有渔民在岛屿的西南端沙滩上发现了一块带有洞穴的巨岩,每逢海浪拍打这块巨岩时总会发出巨响,于是这块巨岩被取名为“鼓浪石”,后来也成了鼓浪屿名字的由来。
  
 
  
 在这之后,鼓浪屿上还发生了一件至今让人铭记的 历史 事件,那就是著名的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了沦陷38年的中国领土台湾,当年,郑成功移师来到了鼓浪屿,并在此建造了水操台,郑成功站立在水操台发号施令,操练着他的众多水兵。为了纪念他,在鼓浪屿的东南端巨岩之上建有郑成功的雕像,建成后的郑成功雕像即成鼓浪屿的标志性建筑。
  
 
  
 不过,在1841年,英国以林则徐虎门销烟为借口,对中国发动了侵略战争,占据了鼓浪屿,直至1845年才撤军,在被占领期间厦门被辟为通商口岸,加之鼓浪屿优越的地理位置、优美的自然风景及适宜居住的气候,引得外国列强纷纷来到鼓浪屿并居住了下来,到1908年,鼓浪屿沦为“公共租界”,至今在这里依然可以看到众多的国外建筑,其中不乏领事馆。
  
 
  
 
  
  
 
  
 时至今日,在鼓浪屿中的大部分建筑都是上世纪初至二三十年代建造的,除了外国人在此建造的房屋外,在当时居住在这里的当地人也纷纷建造房屋,其中不乏一些富人或名人聘请国外设计师或直接模仿那些西式建筑,建造了一座座规模庞大、富丽堂皇的私家豪宅。
  
 
  
 虽然这些建筑在之后也经历了战争,一些建筑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好在整体保存比较完好,那些被损坏的房屋也经历了一定的修复,如今已成为鼓浪屿的文化魅力所在,许多游人之所以到鼓浪屿,就是为了这些建筑而来,当然也是一处了解 历史 ,感受 历史 的好地方。
  
 
  
 岛上的建筑风格迥异,自1902年起,在这里就陆续建有英、法、美、日、德、葡萄牙等13个国家的领事馆,因此鼓浪屿有“万国建筑博物馆”之称。虽然这些建筑在我们眼里看起来都是耻辱,但毕竟这是 历史 ,无法挽回的 历史 ,唯有铭记 历史 ,方可开创未来。
  
 
  
 
  
  
 
  
 除了看这些风格迥异的建筑外,漫步鼓浪屿也非常的惬意,在这里没有机动车的嘈杂,没有工厂的污染,有的只是优美的环境、清新的空气及一颗闲适的心,整个人似乎都回到了最初的状态,鼓浪屿是浪漫的、文艺的,是非常适合生活的地方。
  
 
  
 虽然来鼓浪屿的游客非常多,有些地方甚至可以用人山人海来形容,但只要你有一颗善于发现的心,向着鼓浪屿的深处走,也会发现几处游人稀少且充满文艺气息的街巷。
  
 有人或许会说,如今的鼓浪屿太过于商业化,试问,哪个景区没有商业化?如果没有餐厅、没有酒店,游客该如何解决吃住的问题?其实,商业化也是 社会 发展的必然。给你一个荒岛,没有任何的吃的住的,你会玩的开心吗?
  
 
  
 鼓浪屿中的道路错综复杂,但总会给人一种转角后不期而遇的惊喜,尤其是在这座被誉为“鼓浪屿最美转角”的三层红色砖楼前,两条街巷在此交汇,你来我往的游人由此擦肩而过或知遇。
  
 
  
 不知道,你有没有去过世界文化遗产地“鼓浪屿”?最后一次去鼓浪屿是在什么时候?对这里有什么印象?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