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退缴提成最后会怎么处理

2024-05-16 04:18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退缴提成最后会怎么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业务员退缴提成并向司法机关主动自首的,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不能确定借款时间的借贷相关金额不被计入该罪认定的总金额;借款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的,亦不被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解释,需符合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拓展资料《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百度百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退缴提成最后会怎么处理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员工退还工资吗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员工是否退还工资还看具体案情。
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
①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
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
③底层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
④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
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且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行为方式同时满足司法解释第一条四项条件,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业务员退赔标准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员不一定要退赔。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员,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按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业务员退赔标准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退赔

法律分析: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了会怎样

新规对非吸退赔的规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员,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需要按照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了会怎样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普通员工需要退钱吗

北京刑事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普通业务员需担退赔责任?
      在非法吸收公存款罪罪中,对于退赔责任主体的认定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模式,第一按照违法所得确定退赔主体,第二按照参与吸收的集资款退赔确定退赔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两种方式都存在,但前者居多。一、按照违法所得确定退赔责任主体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此规定,按照违法所得确定退赔主体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在该种情形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主犯将会成为集资款的退赔责任主体。普通的业务员以及未实际获得相应集资款项的人员不应当承担集资款退赔的连带责任,即不必为其参与的集资款承担退赔责任,仅在其获得的佣金等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笔者认为,此种判决结果最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何为违法所得?      通常来讲,违法所得包括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包括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财产。同时,包括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      按照违法所得的模式确定退赔责任的主体是较为常见的司法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追缴或者要求退赔的包括普通业务员的佣金、提成等费用;广告商的广告费用、代言人的代言费用以及中间商的代理费、好处、返点费等。同时,在前述退赔款项不能满足集资款返还的情形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为集资款的返还承担连带的退赔责任。二、按照参与集资活动而发生的集资款确定退赔责任主体      此种模式不同于第一种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参与主体按照各自参与集资活动而吸收的集资款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举个例子,比如某销售团队共集资1000万元,其中团队的负责人就该全部集资款承担退赔责任,而团队的业务员则按照其参与集资活动发生的集资款承担连带的退赔责任。这种模式下,业务员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集资款本金的退赔责任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普通业务员是否应当作为集资款本金的连带退赔责任主体确有分歧。笔者认为,将普通业务员作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主体予以认定值得商榷。此种模式实质上并未充分适用罪刑法定和罚当其罪的原则。      众所周知,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普通业务员或者中层管理人员根本不会直接接触资金,更不会非法占有集资款,相应的集资款最终均由相应的股东、高管以及实际控制人非法占有、使用和处分,此类人员才是最终的受益者。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按照此种模式将普通业务人员认定为退赔责任主体难免会陷入罚过其罪的境地。      在其他的场所我们也做过类似阐述,作为非吸案件中的普通业务员,其在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甚至很多情况下都存在被蒙蔽和利用的情形。客观上讲,普通业务员仅出于求职谋生的目的,按照单位或者领导的安排开展销售工作,本质上讲普通业务员的此种行为与正常销售工作并无太大异处。同时,对于般业务员而言,其也并未取得集资款。如果判决般业务员就其参与的可能涉及金额为数百万、上千万的集资款承担退赔责任,真的会绝对地将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摧毁,我们认为,根据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如此处理。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员工退还工资吗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员工是否退还工资还看具体案情。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底层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重点应为汇集所吸存的资金并使用的对象,故对于相关人员应分门别类予以不同处理:第一,对于公司高层及中层管理人员,因其对犯罪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要坚决予以打击。其中,高层人员一般应认定为主犯,中层人员根据其所起的具体作用,可考虑认定为从犯。第二,对于底层的业务员,往往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涉世不深,因迫于生计,为谋取高额业务提成而按照安排宣传集资,其本人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受害人,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作用特别突出,所涉资金、人数巨大的业务员,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可认定从犯,予以从宽。第三,对于辅助人员,应具体考察从事的活动。如从事会计、出纳等较为关键的工作,因其相对接近公司的核心层,对于公司的运营模式、经营活动比普通员工有更强的认知,主观恶性大于一般工作人员,可考虑认定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如从事电脑维护、清洁卫生等边缘性的工作,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公司的犯罪活动有认知,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三类人员,属于犯罪,所谓工资就是分得的赃款,应当退还,最后一类人员,不清楚单位犯罪,本人所得工资一般不予退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员工退还工资吗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员工退还工资吗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员工是否退还工资还看具体案情。
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
①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
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
③底层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
④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
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且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行为方式同时满足司法解释第一条四项条件,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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