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医药健康人才培养工程版发的岗位能力培训证书有用吗

2024-05-20 08:23

1. 全国中医药健康人才培养工程版发的岗位能力培训证书有用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微笑]人才培养工程版发培训证书有用。只有拥有培训证书才可以考上岗资格证书。对于没有中医药背景的医务人员多少有点用处,尤其是在中医院工作的西医院校毕业生,单位会要求每位职工都要接受一定学时的中医药教育,所以你的这个证书在这个时候就派上了用场。【摘要】
全国中医药健康人才培养工程版发的岗位能力培训证书有用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微笑]人才培养工程版发培训证书有用。只有拥有培训证书才可以考上岗资格证书。对于没有中医药背景的医务人员多少有点用处,尤其是在中医院工作的西医院校毕业生,单位会要求每位职工都要接受一定学时的中医药教育,所以你的这个证书在这个时候就派上了用场。【回答】
能上门为病人服务吗【提问】
是针灸师证【提问】
相关部门检查能过关?【提问】

全国中医药健康人才培养工程版发的岗位能力培训证书有用吗

2. 全国中医药健康人才培养工程发放的证书能开店吗

你好,可以开养生保健店;但不能以行医标准看病。中医适宜技术证只能证明你参加了针灸、按摩、拔火罐、刮痧等适宜技术的培训合格,不能证明你具有开店中医资质,而开店则要提供中医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书到卫健委办理手续。【摘要】
全国中医药健康人才培养工程发放的证书能开店吗【提问】
你好,可以开养生保健店;但不能以行医标准看病。中医适宜技术证只能证明你参加了针灸、按摩、拔火罐、刮痧等适宜技术的培训合格,不能证明你具有开店中医资质,而开店则要提供中医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书到卫健委办理手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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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行医标准看病【提问】
合法行医行医是指从事防治疾病的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又关涉人的生命健康,不是任何人都能从事的工作。只有具备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术的专业人员,才有行医的基础和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行医准入制度。【回答】
做针灸可以吗【提问】
可以的【回答】
开店做针灸相关部门不查吗【提问】
三级按摩师证书是职业资格,可以开按摩店,从事按摩、刮痧、拔罐等业务。不需要卫生部门批准,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要是针灸就需要有《助理医师》以上证书,那样就需要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复了。【回答】
不开店到病人家中针灸可以吗【提问】
你有证最好,因为这个出事了,责任很大【回答】
除非人家很信任你【回答】
有培训证书上门服务可以吗【提问】
是的,有证书可以上门服务【回答】
谢谢【提问】
不客气【回答】

3. 中医药人才岗位培训证书国家认可吗

法律分析:中医专业人才资格证书国家承认。
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三部委局共同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研究制定四个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共性政策;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操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中医药人才岗位培训证书国家认可吗

4. 中医药人才岗位培训证书国家认可吗?

法律分析:
中医专业人才资格证书国家承认。
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三部委局共同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研究制定四个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共性政策;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操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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