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评级5级是好还是坏

2024-05-16 20:54

1.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评级5级是好还是坏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评级5级是坏的。(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化解风险,总结提高”的总体要求开展此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各行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各行负责领导本系统的分类工作,加强指导,严格审核,注意总结经验,同时注重在分类工作中不断完善五级分类法,改进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二)要把五级分类工作纳入日常信贷工作进行监测和考核。分类具体工作要落实到各个信贷岗位,并随时进行连续监控和分类。每季后25日内,除城市商业银行外,各家总行要将上季末的贷款分类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家总行所属分支行在将分类结果报上级行的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报半年及年度分类结果时要附分析报告。(三)在推行五级分类法的试分阶段,实行五级分类与期限分类双轨运行的监测、考核机制。(四)五级分类结果,对外暂不公布,并严格保密。在此期间仍以期限分类口径和有关规定统计和对外披露信息。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评级5级是好还是坏

2. 央行评级5级以上

您好,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10级和D级,级别数值越大表示机构的风险越高,其中:

评级结果1~5级为“绿区”,6~7级为“黄区”,“绿区”和“黄区”机构可视为在安全边界内。

评级结果8-D级为“红区”,为高风险机构。

D级表示机构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

成立不满一年的新设机构直接设为4级。【摘要】
央行评级5级以上【提问】
您好,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10级和D级,级别数值越大表示机构的风险越高,其中:

评级结果1~5级为“绿区”,6~7级为“黄区”,“绿区”和“黄区”机构可视为在安全边界内。

评级结果8-D级为“红区”,为高风险机构。

D级表示机构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

成立不满一年的新设机构直接设为4级。【回答】

3.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具体标准如下: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戴维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扩展资料: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与管理,是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具有主次有别的两重属性,一方面中央银行是银行,但不是一般银行,而是一个特殊的银行;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是国家机构,但不是一般的国家机构,而是一个特殊的国家机构。
在这两重属性中,银行属性是基础,国家机构属性是主导。银行职责与国家职能加以结合和调整,就是中央银行。
3.首先,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表现在:
(1)特殊的经营目的。中央银行和一般金融机构尽管都从事货币信用活动,但其经营目的却截然不同,一般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
而中央银行在从事货币信用企业中虽然也能获得一定的盈利,但它并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是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监督各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业务活动,通过货币信用活动来调整货币资金活动,从而达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的。
(2)特殊的业务对象。一般金融机构都以众多的企业和个人为业务对象,而中央银行则不以工商企业和个人为业务对象,而是以金融机构和政府为业务对象。
(3)拥有法定特权。中央银行都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某些特权,这是一般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一般金融机构在国家金融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货币资金的营运,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只有一般的法人权利;而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则享有法律赋予的种种特权。
例如:垄断货币发行;集中管理存款准备金;代理国家进行国际金融交流,这样,中央银行就成为居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上的特殊法人,是政府的银行,处于超然地位,甚至在一些国家享有部分立法行政权,具有很高的独立性。
(4)特殊的领导成员组成。一般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是由创立者担任或控股权多少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对中央银行来说,不论其组织形式是怎样,领导成员均是由国家政府任命和推荐,而且有一定的任期。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七名理事,都是由总统任命;英格兰银行的十八名理事由政府推荐,英王任命。
(5)特殊的业务方式。
4.虽然中央银行业务经营内容也主要是存贷汇,但方式与一般金融机构显著不同。
(1)中央银行的存款主要是由财政存款和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构成。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代理国家金库的结果,纯属保管性质,存款准备金和往来存款户的存款,是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储备和为票据清算服务的结果,属于调节性质和服务性质。
所以,中央银行一般对存款不付利息或付息很低,并由中央银行自主决定,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同时中央银行还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使其存款增加或减少。
(2)在运用资金时,更多的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的考虑,而不存在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问题。并且,中央银行的资金运用许多都是短期调节性的。第三,为了加强其权威性,并有利于国内外有关方面了解其金融政策,中央银行要定期公布其业务状况及有关资料,而一般金融机构则不必要这样做。
以上说明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宏观金融调控管理政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企业,从事微观金融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贷款五级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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