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24-05-09 18:05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第二章 划 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回答】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3. 地膜的防治与危害

  一、残留农膜对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是对土壤环境的危害。土壤渗透是由于自由重力,水向土壤深层移动的现象。由于土壤中残膜碎片改变或切断土壤孔隙连续性,致使重力水移动时产生较大的阻力,重力水向下移动较为缓慢,从而使水分渗透量因农膜残留量增加而减少,土壤含水量下降,削弱了耕地的抗旱能力。甚至导致地下水难下渗,引起土壤次生盐碱化等严重后果。另外,残农     膜影响土壤物理性状,抑制作物生长发育。农膜材料的主要成分是高分子化合物,在自然条件下,这些高聚物难以分解,若长期滞留地里,会影响土壤的透气性,阻碍土壤水肥的运移,影响土壤微生物活动和正常土壤结构形成,最终降低土壤肥力水平,影响农作物根系的生长发育,导致作物减产。 
  2是对农作物的危害。由于残膜影响和破坏了土壤理化性状,必然造成作物根系生长发育困难。凡具有残膜的土壤,阻止根系串通,影响正常吸收水分和养分;作物株间施肥时,有大块残膜隔离则隔肥,影响肥效,致使产量下降。据兵团环境部门测定种子播在残膜上,烂种率达6.92,烂芽率5.17,棉苗侧根比正常减少4.8~7.6条,2~3片真叶期棉苗死亡1.19,子叶期棉苗死亡3.08,现蕾期推迟3~5天。株高降低6.7cm~12.9cm,有关调查资料表明,残膜对玉米产量影响的差异达到显著水平。每公顷有187.5Kg残膜的土地,生产9420kg玉米,比无残膜的对照田减产玉米909kg。减产率8.8。  
  3是对农村环境景观的影响。由于回收残膜的局限性,加上处理回收残膜不彻底,方法欠妥,部分清理出的残膜弃于田边、地头,大风刮过后,残膜被吹至家前屋后、田间、树梢、影响农村环境景观,造成“视觉污染”。  
  4是对牲畜的危害。地面露头的残膜与牧草收在一起,牛羊误吃残膜后,阻隔食道影响消化,甚至死亡。  
  总之,从地膜污染对环境和作物产量产生的危害可以看出,地膜栽培农田中残留地膜量,大都接近或达到了能使作物减产的临界值。因此,防治地膜污染已经是一项十分紧迫而又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二、防治农膜污染的几点建议  
  要防治地膜污染应遵循“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强化管理为核心,以回收利用为主要手段,以替代产品为补充措施”的原则,积极防治残膜污染,主要通过清理和回收利用来减少污染,并依靠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政策提高回收利用率。 
  1是加强宣传教育。防治地膜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行业 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支持和参与。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农民群众对地膜污染危害的长远性、严重性,恢复困难性的认识,提高回收地膜的自觉性。  
  2是加快制定有关回收残膜的经济政策。要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以鼓励回收、加工、利用废旧地膜的企业的发展,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了不增加政府负担,同时体现“谁    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要求地膜销售部门和地膜消费者自 行回收利用。不能自行回收利用的企业或个人要交纳回收处理费,用于对回收利用者的补偿。  
  3是建议制定残膜残留量标准。要制定必要的农田残膜留量标准和残膜留量超标准收费标准,使农田地膜污染早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4是大力推广适期揭膜技术。所谓适期揭膜技术是指把作物收获后揭膜改变为收获前揭膜,筛选作物的最佳揭膜期。具体的揭膜时间最好选定为雨后初晴或早晨土壤湿润时揭膜。地膜棉花应在头水前揭膜。
  适期揭膜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适期揭膜技术可缩短覆膜时间60~90天,所以地膜仍保持较好的韧性,容易回收,一般回收率达到95以上。基本上消除农田土壤的残膜污染,保护农田生态环境。  第二,适期揭膜技术,由于提早揭膜能够降低田间湿度,有利于抑制作物的病害,可减轻玉米纹枯病。   第三,适期揭膜技术有利于作物根系发育和增强土壤的透气性。   第四,适期揭膜一般是在作物的生殖生长期前或生殖生长期间进行,这时作物需要大量的水分,此时揭膜有利于根系对水分的直接接收,有利于作物的生长。   第五,适期揭膜有利于作物后期田间管理,便于中耕除草,便于中后期作物追肥和雍蔸培土防倒伏。  
  总之适期揭膜技术不但能提高地膜回收率,节省回收地膜用 工,而且还能使作物增产。因此要大力推广适期揭膜技术,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5是采取人工和机械回收相结合的措施,加大残留地膜回收力度。除头水前揭膜措施外,还可组织人力和劳力通过手工或耙子回收残留地膜,在翻地、平整土地、播种前及收获后可采用地膜回收机回收也能得到较好的效果。如辽宁省农机化研究所研制的ISQ-20型地膜消除机,新疆麦盖提县研制出的环形滚动钉齿式残膜清除机,推广使用效果很好。 
   6是增加地膜韧性,以利残膜回收。目前,农村普遍使用的农用地膜都为超薄膜,厚度为0.007cm易破碎,难回收。而国外及内地一些省市使用的地膜都较厚,兄弟省区使用的地膜厚度为0.015cm,它不易破碎,因而易回收。建议增加地膜厚度以增强地膜韧性利于残膜回收。  
  7是研究开发新材料,寻找农膜替代品。实践证明,研制出易降解,无污染的新材料才能根除地膜污染。目前使用的地膜都为聚乙烯农膜,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分解和降解,因而造成土壤环境的污染。故应鼓励开发无污染可降解的生物地膜,替代聚乙烯农膜。目前,生物农膜强度不够或成本较高而难以推广,应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生物农膜的性能,逐步降低成本,以利推广和应用。  
  8是优化耕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倒茬轮作制度,通过粮棉、菜棉轮作倒茬减少地膜单位面积平均覆盖率,进而减轻残膜 污染危害。   采用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可以达到增温保墒而增产丰收的目的。同时,留在土壤中的残膜也使耕地受到污染。长此下去,土壤物理性质变坏,肥力水平下降,作物根系生长困难,苗禾发育迟缓,造成减产。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残膜长期堆积有可能完全破坏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使大片良田变为荒芜的寸草不生的荒漠土地。所以,治理地膜污染,保护农田生态环境是地膜种植持续发展的关键。当前在可降解,无污染的地膜还没有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情况下,适期揭膜技术是防治残膜污染的有效措施。此技术提高回收率,防治地膜污染,保护耕地地力,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大力推广适期揭膜等地膜污染防治技术,减少残膜留量,确保农业持续丰收。

地膜的防治与危害

4.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6)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该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8)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37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47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55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9)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5.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你好,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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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上一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动物卫生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合理保养土地,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的污染、沙化、盐渍化。?
第七条 政府在编制和依法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和乡(镇)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中载明基本农田的数量和位置。?
第八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所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县、乡(镇)基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标,由上一级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九条 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和新增加的连片耕地、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下列程序划定:?
(一)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乡(镇)政府根据县政府编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和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按村(组)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核定保护面积,绘制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三)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绘制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填报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汇总表;?
(四)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政府组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一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经验收确认后,由县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并在基本农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和四至范围;?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三)保护区责任人;?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变更台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应当自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后60日内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或者占用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基本农田申请;?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踏勘意见;
(三)基本农田补充划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基本农田补充划入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向被占用单位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前恢复所占用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按期归还。?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使用权以承包、联营合作以及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的,不得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地力。?
第十九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
(三)损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达不到基本农田要求的,当地县政府应当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复垦的基本农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化学、生物肥料。?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基本农田建设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已建成的项目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政府应当在土地出让金中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上级政府每年应当向下一级政府下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下级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履行情况。出现基本农田减少或者破坏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上级政府应当责令考核不合格的政府补划基本农田,并暂缓下达其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未按期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占用基本农田审批事项的;?
(二)应当组织复垦而未依法组织实施的;?
(三)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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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绝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现场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市区或者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抛掷、扬撒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大气、水、声环境等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