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2024-05-08 07:51

1. 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根据意见稿的内容,网贷机构的门槛没有预想的高,采取备案制,要求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
同时也规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自融、承诺保本、从事股权众筹等。
另外对资金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资金存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p2p平台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其中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包括
所谓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调查取证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2、询问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询问与被监督检查的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所调查的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也有权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自由处理。
4、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和证券帐户,对于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二、民间借贷法律如何规定的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2. 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时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等。具体细则等待出台。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3. 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根据意见稿的内容,网贷机构的门槛没有预想的高,采取备案制,要求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
	同时也规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自融、承诺保本、从事股权众筹等。
	另外对资金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资金存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p2p平台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其中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4. p2p监管现状是个什么情况

近两年,随着监管细则中政策的不断落地,马太效应在网贷平台的作用日趋明显。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P2P网贷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5929家,正常运营平台降至2004家,累计问题平台达到3925家,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2351.41亿元,环比下降5.78%。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贷行业业务整体低迷的同时,网贷行业平台的质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两极分化成为这个行业的总体发展趋势。目前,各地监管政策依然在密集出台。停止新增存量,严控平台规模成为P2P网贷软件行业整改的主要内容,从切掉P2P平台与众多第三方机构合作入手,进而从资产端方面遏制平台规模的增长。
随着监管收紧、合规门槛提升,网贷的行业集中度也逐步提高。一方面,网贷规模在稳步增长,平台数量却持续降低,不少平台达不到合规要求,选择主动良性退出的平台增加;另一方面,不少平台选择“抱团”以完成合规,整合资源或并购重组或将成为大势所趋。

5. 今年P2P行业提出了什么新监管?该如何应对?

2月22日,上海金融办在内部会议下发了《上海市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2月23日,银监会又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资金存管委托人:“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业务指引》也对存管人提出了类似要求。”

关键是做好资金存管、使用可靠电子签名以及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

今年P2P行业提出了什么新监管?该如何应对?

6. P2P网贷监管到底面临哪些问题

在2015年下半年,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针对P2P的法规,但相应的监管细则还未出台。综合起来,网贷监管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准备金问题。作为金融服务企业,P2P网贷公司 前并没有被要求提取准备金。
  第二,虚假信息。P2P网贷公司的生存面临重大压力,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一些平台给投资者提供着虚假或者不实信息。
  第三,非法行为。这里说的非法行为不是纳储、吸储等央行明确表示反对的行为。
  第四,自律问题。由少数P2P平台参与的组织又在为自身的利益设置不同的行业进入门槛,以期加强自身的竞争力。这与互联网普惠平等的理论有着天壤之别。
  第五,风控问题。风险控制是任何涉及金融业务公司的核心。
  第六,征信问题。目前央行征信信息并不对P2P平台开放。不但如此,央行征信信息内容有限,贷款者的非银行贷款也没有被完全纳入央行的征信体系。
  第七,来自传统金融的挑战。P2P网贷无法满足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过度局限于风险高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直接提升了其风险。

7. P2P网贷监管到底面临哪些问题

  在2015年下半年,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针对P2P的法规,但相应的监管细则还未出台。综合起来,网贷监管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准备金问题。作为金融服务企业,P2P网贷公司 前并没有被要求提取准备金。
  第二,虚假信息。P2P网贷公司的生存面临重大压力,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一些平台给投资者提供着虚假或者不实信息。
  第三,非法行为。这里说的非法行为不是纳储、吸储等央行明确表示反对的行为。
  第四,自律问题。由少数P2P平台参与的组织又在为自身的利益设置不同的行业进入门槛,以期加强自身的竞争力。这与互联网普惠平等的理论有着天壤之别。
  第五,风控问题。风险控制是任何涉及金融业务公司的核心。
  第六,征信问题。目前央行征信信息并不对P2P平台开放。不但如此,央行征信信息内容有限,贷款者的非银行贷款也没有被完全纳入央行的征信体系。
  第七,来自传统金融的挑战。P2P网贷无法满足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过度局限于风险高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直接提升了其风险。

  2015年下半年已出台相关针对网贷的政策法规: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7月22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7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8月12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P2P网贷监管到底面临哪些问题

8. 听过p2p监管政策要出台了

 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于P2P网贷行业而言,此次《意见》出台最大的关键点之一是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P2P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

  此次监管政策对于P2P行业的利好:

  第一,《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终止了之前各界对于P2P网贷是否处于法律边缘地带等话题的争议,应该说此次《意见》为P2P网贷企业的合法地位进行了正名。
  第二,《意见》第八条明确提出了P2P网贷平台可以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表明了P2P网贷平台从事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的合法性。

  前期,P2P网贷行业多家平台寻找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商谈资金托管业务无果,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持观望态度,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给行业和传统金融行业一剂强心剂。

  P2P网贷行业资金银行托管合作业务将逐步上演,不合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托管方式也将逐渐离开P2P网贷市场,P2P网贷行业发展将更加规范化。

  此次《意见》出台对于P2P网贷行业的最重大的意义是为其正名,确立了P2P网贷的合法地位,为P2P网贷指派了明确的监管机构,为后期资金在传统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及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整个P2P网贷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