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意义

2024-05-06 07:58

1. 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意义

1、保护文化遗产能帮助各族人民广泛汲取民族精神养分。
2、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文物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了各族人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历史根基。
4、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是历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
5、文物是科技创新和文艺创作的重要借鉴与源泉。
6、文化遗产在扩大对外交流,促进旅游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意义

2. 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3、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扩展资料: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我国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遗产大国和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目前已拥有世界遗产53项。新时代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形成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发展战略,为坚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撑,为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文化遗产保护
参考资料:人民网-人民观察: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推动文明交流互鉴

3.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

额···不知道对不对。

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尴尬
      (一)我国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 
     为加强国际间合作,以保护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国际上有许多已经生效的关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属于以下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2] 我国《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使“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了宪法依据。但是,究竟何为“历史文化遗产”、其定义和内涵如何、怎样对其进行专门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无论是我国综合性环境基本法,还是环境保护单行法,都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17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址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其中的“人文遗迹”是“历史文化遗产”的唯一依据了。而其他诸如《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规划法》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等用来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显然是片面的。而且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除了物质文化遗产以外,还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刑法》第324条至第329条“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其中提到“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并没有完全涵盖“历史文化遗产”,而且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过于片面。而且综观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管理部门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规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见,我国虽然积极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接轨,但是缺少全国性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性法律,而且关于各项历史文化遗产针对性法规也很欠缺。一方面,国际条约的实施要通过国内法作支撑;另一方面,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各种新的破坏因素和破坏手段层出不穷,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流失,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科学技术水平低是制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 

  建国以来,中国出土了数万件简牍,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方法,绝大部分只能临时浸泡在水里,时间最长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余件珍贵文物,包括成批的丝织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纺织技术和制造工艺的精华,许多被认定为国家一级文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很多已经不复存在,现存的部分文物也濒临损毁;20世纪70年代发掘的马王堆汉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尸以外,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纺织品和竹简帛书的学术价值极高。这些有机质文物多数国家一极品,出土时光亮新鲜,但出土后迅速氧化变色、变质、变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无法挽回的损失;20世纪80年代发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轰动海内外。其中数百件青铜器和数十根巨大的象牙,由于缺乏保护技术,象牙几乎全部毁损,青铜器正在遭受有害锈的不断侵蚀。[3] 

  科学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队伍的严重匮乏,大量考古遗迹、遗物出土,使有限的技术人员应接不暇;非科学的修复、发掘造成的毁损,时有发生。加上环境恶化、自然侵蚀和突发灾害,因而丢失历史信息,有损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 

  科学监控和安全防范系统的严重滞后,也使非法交易诱发的盗掘古墓葬、盗窃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动屡禁不止,造成无数国家历史文化遗产被破坏和肢解,各类器物流失海外或被个人非法占有。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一) 完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立法,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鉴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珍贵性以及遭破坏的严重性,对其进行严格保护及其必要。保护手段的第一个层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关键。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出现明确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并且必须尽快出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首先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明确,可借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的规定。历史文化遗产包括有形和无形两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遗产和不可移动遗产。[10]其次要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容进行界定:

  1、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传统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周围环境;

  2、有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

  3、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风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区,古村、古镇等;

  4、能够体现我国历史上城市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史的规划格局、风貌特色的区域。[1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中各个要素考虑进去,总结其共同点,提炼适合总体的保护措施。可以用归纳的方法对整体进行总括性、原则性规定。比如说《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个方针其实可以考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方针,因为这是做好历史文化遗产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准则。在实际工作中,“保护”是核心和前提,“抢救”是当务之急,利用是最终目的,“管理”是关键和保证。由于历史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共性特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保护为主”,把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放在主要位置,这是历史文化遗产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立法工作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明确规定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从国务院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历史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监督、保护等管理工作。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利用等工作。具体的内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确规定。同时,在责任承担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时并举,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同时,管理部门本身由于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责任。 

  另外,考虑到各历史文化遗产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采取具体针对各要素的单独立法的形式。例如,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有专家提出应该制定《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法》。历史文化风貌区主要强调的是文化遗址周边的环境保护,这个环境大的可以是一个城市,小的可以是一个城镇、一个街区。 

  现在许多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例如《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等。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稳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统一性,各个相关法律要注意彼此间横向的联系,要相互借鉴,还要避免相互冲突和矛盾;同时要尽量考虑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其次,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要分层次、分级别,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12]: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本身要分级别,可定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对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遗产要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管理,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的遗产,应向下放权;另一方面,管理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有效管理历史文化遗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是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也不能掉以轻心。世界遗产公约有其一套底线,任何项目都不是“终身制”的,一旦我们保护不力,那么他们将先进行“黄牌警告”,然后列入濒危遗产项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长期性。 

  然后,要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指引作用,既要规定不能怎么做,还要指出应该怎么做;同时,管理标准应该是可以操作的,不能过于模糊和概括。另外,历史文化遗产已经不再单单是文化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发展问题,均已成为现代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所以我们也要注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与时俱进。 

  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上,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13]同时,应该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去补充和丰富历史文化遗产事业。 

  最后,要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相关问题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比如,环境问题的恶化会不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产生不良影响、人口的急剧膨胀会不会影响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会不会因用地问题拆毁历史文化遗产……相关问题解决得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促进作用。 

  (二) 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涵盖环境法的全部领域和调整的全部过程,在如今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不完善、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援引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1、协调发展原则 

  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本身就已经给我们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过来,我们应该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保护和发展历史文化遗产,赋予祖先留下的丰富文化遗产以新的内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为新的遗产代代相传。“挖祖宗墓,吃子孙饭”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员说:“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就在于它们能激励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不仅是保护,而且还是全社会进步的过程。” 

  2、预防为主原则 

  这要求我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一个“度”,适度开发、适度利用,纠正“最大限度”的错误观念。“有限开放”和“限量游览”在旅游活动中比较可行,国外已经做得很好,我国现在也开始试点进行。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什么样的行为会对其造成损害,何种损害是可以弥补的,何种损害是毁灭性的,做到研究走在开放前。我国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成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历史文化遗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分级,有些是不适宜开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适宜开发的,因为现有的技术水平还达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么应该保持原状;有些是只能有限开放的,多度开放行为会对其造成损害;还有些是可以完全开放的。“预防”是核心,围绕着这个核心来进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其真实性,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称不上是历史文化遗产了。圆明园盛极一时的风貌我们已经无法领略,但是它现在的面貌起码也真实地记载了历史上其受到的劫难,我们就不必再枉费心机去修缮,保持现状才是上策。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了事前规范,历史文化遗产一旦遭到破坏,要恢复原状往往比较困难,很多情况下,恢复所需付出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不仅比我们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要大,同时更比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所付出的财力、物力大得多。 

  3、环境责任原则 

  凡利用历史文化遗产者,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负责单位要缴纳包括税收等在内的费用;另一方面,在参观旅游活动中,游客要购买门票。凡有权开发历史文化遗产者,同时承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维护,并分析研究何种因素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损害,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破坏者恢复主要指的是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鉴于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的难恢复和不可恢复性,对于这种损害一般的单位和个人是无力恢复和治理的,这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这些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等,委托有能力的部门来进行恢复和治理。此条原则属于事后救济,由于其不经济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应尽量避免破坏情况的发生。此原则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制定规范到具体操作,一定要体现严厉性。一旦造成破坏,对破坏行为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4、公众参与原则 

  首先要使公众树立历史文化遗产主人翁意识,要真正关心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其内容,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保护常识,能够自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后要把这种意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历史文化遗产知情权,要实行历史文化遗产状况公报制度,让公众了解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受保护的现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增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感,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政府的职能要与公众的力量融合起来:一方面,建议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组建多学科专家参与的咨询组织,作为政府的参谋;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计划方案告诉有关的群众,考虑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需求,其实在许多情况下,群众才是这方面的专家;然后群众把他们的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政府,政府经多方衡量做出正确取舍。最后,对于一切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活动和对历史文化遗产有重大潜在危险的活动,公众有权利更有义务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要开通多种渠道使消息畅通,对于重大情报经确信的,对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有重点地借鉴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这项制度属于事前规范。在评价形式筛选上,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谨慎态度,除了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微弱影响的项目之外,一律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对评价报告的审批也应该严格化。对于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的,坚决不予批准;对于可能造成损坏但是可能通过保护措施预防和恢复的,原则上可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是法定程序,对于未经批准而动工的项目,应该由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不给其可乘之机。另外,要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还要对其采取罚款等措施。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从2004年9月开工,至今仍没有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已经责令圆明园管理处限期提交环境影响报告。[14] 

  2、许可证制度 

  对从事可能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比如说,要在历史文化遗址地拍摄电影、电视剧,首先剧组负责人要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要附上审查必须的各种材料,比如剧本中需要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情节介绍,以及证明该行为不会对其造成破坏的理由,或者应用保护设备和措施等;主管部门可向专家组求证,也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公布受理的申请,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有关的法律或其他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然后作出颁布或者拒发许可证的决定,与此同时,同意颁发许可证的,要告知持证人的相关义务、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并且做出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生效。拒发许可证的,应当说明拒发理由,相对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议。主管部门有义务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进行随时监督检查,发现持证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时,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并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使历史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这样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事故的情况,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损害扩大;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资力度,鼓励相关科学研究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几乎全部移植于国外,不仅使用的范围相当有限,舶来的技术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学验证与评估等研究环节。保护科学和技术的显著贫弱,远远不能应付数量巨大和门类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求。[15] 

  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拨款应该是历史文化遗产资金最主要的来源,应该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投资力度;另外,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方式也应该积极鼓励;建议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发行奖券、彩票的形式来刺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手段积极鼓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对于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另外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操作方法的过程中,也要保证资金的供应。要利用系统工程研究方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战略与相关政策研究;实施文化遗产的科学调查评估行动,全面掌握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料;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存与修复的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行动,推进传统核心科技体系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对于一些新问题要做好防范工作,例如防止手机辐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此外,还要实施监测与安全预警相关技术行动,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不断向公众灌输有关“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报道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受保护的现状,并且介绍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惨痛教训。当地可根据自己的特色,着重强调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不断培养公众参与的兴趣。长远地看,建议在小学、中学的教材中多编入一些介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从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观念。亦可考虑用多种手段加强宣传,例如发行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纪念邮票、电话卡,出版地图册和各地历史文化遗产地图等等。 

  要使公众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人人有责”的观念。可考虑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提高其地位。 

  最后要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要采取合理利用的方针,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今天的开发利用不要影响到后人的开发利用,要让祖先留给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完好无损地传到后代人手中。周总理当年就曾经劝阻郭沫若开掘乾陵的建议,因为那时的技术还无法保存地下埋藏的丝质和纸质的文物,他说:“还是留给后人吧。”[16]所以与其盲目开发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早日遭破坏甚至灭绝,不如信赖后代人的能力。另外,对已经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和实验,如果展览、旅游、周边建设项目等活动对历史文化遗产有现实和可以确信的潜在破坏危险的,应该及时消除妨害。 

  (五)做好历史文化遗产本土化,加强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作为一个唯一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古国,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它们是一个国家历史的浓缩、文化的积淀;它们见证了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全世界、全人类的财富代代相传。国外一个国家是一种风格,而我国除了整体上有自己的风格外,各个地方风格各异——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乡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鲜明;我国又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维护和发展这些特色,是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4年底广东省城市规划建设考察团对欧洲进行参观考察所作的考察报告,欧洲人主要是靠法律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且形成了完善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不断扩展。几乎每确定一个保护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层面做出相应的规定。欧洲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它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进行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资金、住宅建设、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目的是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整个体系使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充分发挥。[17] 

  国外许多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称道,在美国,如果游客想在大峡谷上面过夜,必须在一年前申请,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在韩国,知异山国立公园中的古塔,每天只准许400人参观。[18]在希腊,政府为了保护雅典卫城的环境风貌,拆除了卫城周围所有现代建筑。雅典的重要历史街区,任何建筑活动都必须事先报文化部批准。 

  我们既要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引进他们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这一点上,做得比较好的当数敦煌莫高窟。针对莫高窟自身特点和开放旅游时遇到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与海内外机构合作,对莫高窟的地质环境、气象环境、特别是洞窟小环境进行了检测,在莫高窟窟顶设置了窟区环境检测站,为洞窟安装温湿度自动检测探头、铝合金门窗及洞内挡护玻璃等。与此同时,敦煌研究院对日益增多的游客开始实施干预。2000年,对游客实行了窟内分流措施;2003年又启动了游客参观预约制,开展了“洞窟游客承载量”试验研究和“虚拟敦煌”建设,并在同年出台了《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有关专家认为,这些措施和研究项目的开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洞窟保护压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内部环境得到了改善,并为根本解决敦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19]这样,真正做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与本土化的最佳结合,实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应作为先进经验来推广。 

  目前中国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制定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意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护修复研究中心;中国与德国合作开展了秦俑彩绘保护研究。[20]这些都是中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后开展更加广泛和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⒈周珂著.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⒉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⒊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⒋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⒌陈泉生等著.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著.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⒎[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

4. 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思考有哪些?

1、必须提高全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
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增强全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
一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文化生态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强势外来文化的冲击,对民族文化及其生存环境的严重威胁。
二是要对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有清醒的认识。当前城乡大规模建设改造、文化遗产保护容易被忽视、文化遗产被毁坏、盗卖、流失、滥用的现象也相当突出。
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文化消费、文化欣赏的需求要求进一步拓展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四是文化遗产保护“五纳入”(即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考核内容,纳入体制改革),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全社会必须形成共识,合力推进保护工作。
2、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导。
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各级政府要把文化遗产保护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必须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经费保障。
各地县级政府在制定出台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保护资金,用于文化遗产资源的发掘、保护。
各个乡镇也应根据实际,相应安排保护专项资金,对列入文保单位和文保点的按照谁管理,谁使用的原则,给以补助,进行维修保护。各级政府也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4、必须依靠并整合全社会力量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遗产本身是属于全社会的,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5. 保护文化遗产的5条原因

详细说太难,我就简略了
1.文化遗产,是我们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文化根。
2.是一种技术,一种传承,它代表了悠久的中华历史中的精髓。
3.是我们中华民族发展史的见证,文化遗产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真实的历史。
4.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复制性决定了其保护的必要性。
5.文化遗产是历史中一直传承下来的一个片段历史,是一个城市的记忆。每个城市的历史,都融入了那个城市代代相传的精神,这是一个城市不竭的力量之源和继往开来的精神财富。没有历史就没有未来
5条真的很难表达出来,其实只要2条原因就可以使中国必须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的5条原因

6. 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建档保护、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创造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影像保护。1、建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建立档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传达的文化信息记录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将其纳入到档案系统中,运用档案学理论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实施档案化的管理和保护,以使作为文化和记忆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应有的关照和重视。2、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一个民族的文化与精神的传承,较之有形遗产而言,如指间之沙,稍有不慎,就会流失于指缝。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记录着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历史,凝结着中华民族的精神。3、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历经数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它长期产生,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受历史条件、经济形态、生产、生活方式及群众思想观念的局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时代与阶级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砾玉石,亦有残渣败絮;既是精神动力,亦是沉重的包袱。4、创造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一个城市有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构成了有别于其它城市的特色与风格。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行动的启动,全球性的保护、珍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掀起热潮。包括中国“昆曲”、“古琴”等凝聚中华文化特质的古老艺术在内,多种世界各地的民间艺术均已登上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名录”。然而,申遗不等于保护,仅仅是申遗,远远不够,重要的是有效保护。5、影像保护。用影像记录下正在面对巨大考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那些珍贵的手艺、艺术形式能够用影像保存下来。但是这种影像的记录,不应当仅仅是监控摄像头式的拍摄,也不能如同拍摄剧情片那样,通过情节的设计、人物的造型、故事的编排、场景的构造,打造出高潮迭起的、吸引眼球的片子。既要保留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又要具有观赏性,因此,对于采用影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便非常值得研究。

7. 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几方面:
  1.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2.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3.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4.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5.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6.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7.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8. 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3、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扩展资料: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我国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遗产大国和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目前已拥有世界遗产53项。新时代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形成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发展战略,为坚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撑,为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文化遗产保护
参考资料:人民网-人民观察: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推动文明交流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