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怎么解决钉子户的问题?

2024-05-06 01:08

1. 政府怎么解决钉子户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严格执法,拆除违建和危房;党员干部带头,群众施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政府怎么解决钉子户的问题?

2. 政府怎么解决钉子户的问题

法律分析:严格执法,拆除违建和危房;党员干部带头,群众施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 钉子户怎么解决

问题一:如何解决钉子户问题  先协商,不行请 *** 解决,先断水断电,还不行就封路,等钉子一出家门就支开,然后拆 
  
   问题二:钉子户的解决措施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在不断外延扩展的同时,老城区的更新改造也在不断推进,导致拆迁数量大增,由此引发的矛盾也十分突出。 *** 拆迁部门当前面临着两大老大难问题,一是城中村的拆迁;二是征地拆迁。前者是旧城中遗留的问题;后者则是城市扩建,征用农民土地的问题。  城市发展越快,拆迁问题越多。国家 *** 局接待的群众集体 *** ,反映企业劳保、城市拆迁、征地三类问题的批次和人次占到60%以上,其中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成为群众 *** 的一大焦点。 *** 若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只顾一味开发,忽视群众利益,导致的不单单是拆迁户的不满,更为严重的是触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有效化解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势在必行。摆正位置,抓住关键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城市规划的发展离不开 *** ,拆迁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 *** ,但关键问题是 *** 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位置。 *** 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解脱出来。为此,要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是依照市政建设的需要,拓宽马路,在原地修建公共图书馆等,拆迁户应服从公共利益。但很多”钉子户”面对的是开发商,面对的是拆掉民用住宅修建商业建筑,根本就没有涉及国家利益。某些人挺会”挟天子以令诸侯”,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牟利。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假借国家之名,谋取商业利益。因此,在城市拆迁中, *** 出面解决拆迁问题时,分清开发商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能否动用行政拆迁的必要依据。二是 *** 强制拆迁问题。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在不能够达成搬迁赔偿协议时,开发商向当地 *** 申请行政强拆,拆迁户予以暴力抗拆并非针对国家,而是针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开发商。 *** 处理属于商业性质拆迁”钉子户”事件,就得分清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是民事纠纷,就应本着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依据民法处理,并非像行政纠纷那样,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介入。因此,处理属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公民与国家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实质接触, *** 出面是否合适,需要慎重考虑。三是协调服务问题。赔偿一口价,强买贱卖,赔偿款不足或异地安置、回迁安置不合理是造成钉子户不愿搬迁的重要原因。 *** 一方面作为开发商的引凤人,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另一方面面对的是补偿款不到位,住户不愿拆迁的坚决态度。在此既不能阻碍城市商业发展,又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对此, *** 部门应该摆正位置,端正作风,以协调的态度做调解员,促使开发商、拆迁户重新协商,而不应该以强制拆迁为手段,威胁一方尽快达成协议。强化行政监督,关注民生促和谐加强 *** 监督职能,督导合法化拆迁,促使城市综合整治拆迁项目运作规范化。居民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有拆迁知情权和异议权,拆迁项目应及早规划(至少半年前)公示于民,将项目的性质、用途以及规划图公布。拆迁户可在 *** 监督下采取听证制度行使知情权、异议权,防止拆迁方暗箱操作,杜绝”一口价”现象发生,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可避免拆迁户漫天要价现象发生。评估工作是补偿安置的前置条件。 *** 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拆迁评估机制。一是允许多方评估机构参与拆迁评估,评估赔偿方案由 *** 、开发商、拆迁户通过评估机构分别提出,最后开发商与拆迁户在 *** 的监督引导下协商拟定拆迁赔偿方案,避免开发商霸王价、一口价,损害拆迁户利益。二是拆迁管理部门要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 
  
   问题三:“钉子户”漫天要价不肯搬迁怎么办  法院判决了强拆也无法执行,因不久前有一人因此跳楼。回迁户等了两年,眼见无法回迁,怪罪在本是乡里乡亲的“钉子户”头上,日前1000多人聚集,要求“钉子户”搬迁。这是一个颇为典型的“五难”案件:拆迁户为难,“钉子户为难”,地方 *** 为难,法院为难,开发商为难。事情在谁手里都不简单。而若只站在各自立场上,则每一方都有它自己的合理性理由。站在“钉子户”的立场上,我的财产我作主,风能进雨能进国王和法律不能进;站在拆迁户的立场上,不能为了少数几个“钉子户”的利益,终年累月影响到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站在 *** 的立场上,如果每一次都顺从“会哭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逻辑,今后的拆迁会越来越难;站在法院的立场上,如果合法的判决却得不到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将置于何处?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终年累月地被“钉子户”拖累着,损失也许将远远超过“钉子户”的要价,但是公平起见,不能随便开这个口子。首先我应该表扬一下法院,此事不因为法院已经判决就铁心执行强拆,因为法律之上还有人命在。这是对生命应有的敬畏。其次也应该表扬一下地方 *** ,此事没有因为多数人聚集要求少数人搬迁,地方 *** 就“顺应民意”执行强拆,因为“民主”不应该干预私人财产。但我也并不认为“钉子户”们的要价就一定百分之百合情合理。凭心而论,在城市化的中后期,城市居民、村中村村民、城郊村民总体获得的拆迁补偿是比较高的,也是比较合理的,多数村民愿意拆迁已经能够说明一些问题。即使是由拆迁户和开发商一对一谈判,也未必等于拆迁户拿到全部的地价收入才合理,而是 *** 理应抽走相当一部分甚至有可能是一大部分的土地税。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有的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合理意识”。话又说回来,作为财产权利的实际拥有者和最终支配人,拆迁户有权“漫天要价”,也有权“多少钱都不卖”,就像那个坚守家园到终老的美国老太婆。尤其是面对非公共利益需求的拆迁征地时更是如此。这种时候,不论是 *** 还是法院,还是与拆迁有关的利益相关者,还是社会各界,惟有祈望拆迁户或准拆迁户“通情达理”、“适可而止”。但人家到底是不是愿望通情达理适可而止,上帝也无奈何。怎么办?貌似一个死结,其实最佳的办法就是三个字:绕过去!就像面对那个美国老太一样,用一个凹形建筑,包容她和她的建筑物的存在。如果是地铁口,原本要开四个的,先开三个,另外一个子子孙孙谈判下去,直到谈通;如果是修马路的,也绕过去,哪怕将想要拆迁的标的物变成马路中间的“孤岛”,也要修一条小桥通过去,保证主人可以在内正常生活。如果遇到像广州城中村这样8户人家拒绝拆迁或者要出高价的情况,实在谈不拢,也“绕过去”。怎么绕?我想起了北京东四环一个地王项目,原本是高度、容积率都在招标时有所限定,但后来却在容积率不变的条件下,修改了楼盘的高度,意味着楼宇之间的空间更宽阔了,而楼的高度增加了。这样一增一减,减的是建筑的占地面积,增的是楼的高度、楼的阔度以及楼盘的整体质量。遇到“钉子户”“漫天要价”而地方 *** 和开发商又实在应承不了的情况,不妨采取类似的办法加以克服。于是,横向舒展的扩张性力量变成纵向更自由地伸长,变得更为瘦长挺拔,中间留出两个伟大的字叫做“空间”!这是法律的空间、行政的空间,也是人性和道义的空间!同样可以应验中国那句古话:退一步海阔天空!只要略微改一改城市规划,就把每一个人的尺度和空间都变大了!我相信绝大多数“钉子户”是因为要价问题谈不拢,作出一两个这样“绕过去”的表率之后,既不妨碍期待旧城改造的“多数人利益”,也不违背期待高价的“少数人意志”。而当此过程中,也没有迁就少数人的“漫天要价”,甚至有可能导致“漫天要......>> 
  
   问题四:如果你是一名工作人员,在房子拆迁时遇到钉子户怎么处理?  现在钉子户的问题日趋严重 
  很多地方开发的过程当中就会遇到钉子户的问题 
  很多项目因为钉子户的问题更改了原定的项目计划 
  所以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能解决钉子户问题 
  
   问题五:对于钉子户,应该如何处理?  什么叫钉子户,利益得不到满足而已,换位思考一下,你是他的话你也会这样做,做领导要为百姓着想,不要因为上面的政策或者限期完成的任务而指责老百姓,最苦的还是老百姓,你们当官的出个嘴巴,指手画脚的,处理的话好办,就是满足人家的要求,当然要合情合理的,如果满足不了,那就要做工作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多沟通、多交流,现在国家不允许强制性了,把握好度就行了。 
  
   问题六:拆迁钉子户怎么解决  先协商,不行请 *** 解决,先断水断电,还不行就封路,等钉子一出家门就支开,然后拆 
  
   问题七:国家对钉子户怎么处理  国家说怎么处理有用么?还是看当地ZF,当地ZF说活埋,那就埋了,等到事发了来道个歉,你早成骨灰了,还能让市长为你辞职? 
  除非你在北京,人家会有顾虑,之前北京就有一个很牛的钉子户,不过貌似也有背景 
  所以想当钉子户,先看当地的先例,记住见好就收 
  
   问题八:怎样才能解决“钉子户”问题  先协商,不行请 *** 解决,先断水断电,还不行就封路,等钉子一出家门就支开,然后拆 
  
   问题九:为什么不强行处理钉子户  假设可以对所谓‘钉子户’强拆,那么迟早不做钉子的那些人也会被强拆;假如可以对提出过高价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最后提出合理补偿的人也会被强制。你心中的‘合理’不能代表他人,否则难免‘被合理’。 
  
   问题十:钉子户为什么不拆迁?怎样处理拆迁钉子户  被拆迁人对于补偿不满意想与拆迁方协调一个满意的补偿,时间长了就叫钉子户了。现在对于钉子户拆迁方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申请执行司法强拆。 
  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钉子户怎么解决

4. 钉子户怎么解决?

问题一:如何解决钉子户问题  先协商,不行请 *** 解决,先断水断电,还不行就封路,等钉子一出家门就支开,然后拆 
  
   问题二:钉子户的解决措施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在不断外延扩展的同时,老城区的更新改造也在不断推进,导致拆迁数量大增,由此引发的矛盾也十分突出。 *** 拆迁部门当前面临着两大老大难问题,一是城中村的拆迁;二是征地拆迁。前者是旧城中遗留的问题;后者则是城市扩建,征用农民土地的问题。  城市发展越快,拆迁问题越多。国家 *** 局接待的群众集体 *** ,反映企业劳保、城市拆迁、征地三类问题的批次和人次占到60%以上,其中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成为群众 *** 的一大焦点。 *** 若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只顾一味开发,忽视群众利益,导致的不单单是拆迁户的不满,更为严重的是触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有效化解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势在必行。摆正位置,抓住关键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城市规划的发展离不开 *** ,拆迁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 *** ,但关键问题是 *** 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位置。 *** 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解脱出来。为此,要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是依照市政建设的需要,拓宽马路,在原地修建公共图书馆等,拆迁户应服从公共利益。但很多”钉子户”面对的是开发商,面对的是拆掉民用住宅修建商业建筑,根本就没有涉及国家利益。某些人挺会”挟天子以令诸侯”,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牟利。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假借国家之名,谋取商业利益。因此,在城市拆迁中, *** 出面解决拆迁问题时,分清开发商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能否动用行政拆迁的必要依据。二是 *** 强制拆迁问题。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在不能够达成搬迁赔偿协议时,开发商向当地 *** 申请行政强拆,拆迁户予以暴力抗拆并非针对国家,而是针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开发商。 *** 处理属于商业性质拆迁”钉子户”事件,就得分清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是民事纠纷,就应本着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依据民法处理,并非像行政纠纷那样,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介入。因此,处理属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公民与国家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实质接触, *** 出面是否合适,需要慎重考虑。三是协调服务问题。赔偿一口价,强买贱卖,赔偿款不足或异地安置、回迁安置不合理是造成钉子户不愿搬迁的重要原因。 *** 一方面作为开发商的引凤人,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另一方面面对的是补偿款不到位,住户不愿拆迁的坚决态度。在此既不能阻碍城市商业发展,又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对此, *** 部门应该摆正位置,端正作风,以协调的态度做调解员,促使开发商、拆迁户重新协商,而不应该以强制拆迁为手段,威胁一方尽快达成协议。强化行政监督,关注民生促和谐加强 *** 监督职能,督导合法化拆迁,促使城市综合整治拆迁项目运作规范化。居民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有拆迁知情权和异议权,拆迁项目应及早规划(至少半年前)公示于民,将项目的性质、用途以及规划图公布。拆迁户可在 *** 监督下采取听证制度行使知情权、异议权,防止拆迁方暗箱操作,杜绝”一口价”现象发生,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可避免拆迁户漫天要价现象发生。评估工作是补偿安置的前置条件。 *** 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拆迁评估机制。一是允许多方评估机构参与拆迁评估,评估赔偿方案由 *** 、开发商、拆迁户通过评估机构分别提出,最后开发商与拆迁户在 *** 的监督引导下协商拟定拆迁赔偿方案,避免开发商霸王价、一口价,损害拆迁户利益。二是拆迁管理部门要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 
  
   问题三:“钉子户”漫天要价不肯搬迁怎么办  法院判决了强拆也无法执行,因不久前有一人因此跳楼。回迁户等了两年,眼见无法回迁,怪罪在本是乡里乡亲的“钉子户”头上,日前1000多人聚集,要求“钉子户”搬迁。这是一个颇为典型的“五难”案件:拆迁户为难,“钉子户为难”,地方 *** 为难,法院为难,开发商为难。事情在谁手里都不简单。而若只站在各自立场上,则每一方都有它自己的合理性理由。站在“钉子户”的立场上,我的财产我作主,风能进雨能进国王和法律不能进;站在拆迁户的立场上,不能为了少数几个“钉子户”的利益,终年累月影响到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站在 *** 的立场上,如果每一次都顺从“会哭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逻辑,今后的拆迁会越来越难;站在法院的立场上,如果合法的判决却得不到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将置于何处?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终年累月地被“钉子户”拖累着,损失也许将远远超过“钉子户”的要价,但是公平起见,不能随便开这个口子。首先我应该表扬一下法院,此事不因为法院已经判决就铁心执行强拆,因为法律之上还有人命在。这是对生命应有的敬畏。其次也应该表扬一下地方 *** ,此事没有因为多数人聚集要求少数人搬迁,地方 *** 就“顺应民意”执行强拆,因为“民主”不应该干预私人财产。但我也并不认为“钉子户”们的要价就一定百分之百合情合理。凭心而论,在城市化的中后期,城市居民、村中村村民、城郊村民总体获得的拆迁补偿是比较高的,也是比较合理的,多数村民愿意拆迁已经能够说明一些问题。即使是由拆迁户和开发商一对一谈判,也未必等于拆迁户拿到全部的地价收入才合理,而是 *** 理应抽走相当一部分甚至有可能是一大部分的土地税。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有的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合理意识”。话又说回来,作为财产权利的实际拥有者和最终支配人,拆迁户有权“漫天要价”,也有权“多少钱都不卖”,就像那个坚守家园到终老的美国老太婆。尤其是面对非公共利益需求的拆迁征地时更是如此。这种时候,不论是 *** 还是法院,还是与拆迁有关的利益相关者,还是社会各界,惟有祈望拆迁户或准拆迁户“通情达理”、“适可而止”。但人家到底是不是愿望通情达理适可而止,上帝也无奈何。怎么办?貌似一个死结,其实最佳的办法就是三个字:绕过去!就像面对那个美国老太一样,用一个凹形建筑,包容她和她的建筑物的存在。如果是地铁口,原本要开四个的,先开三个,另外一个子子孙孙谈判下去,直到谈通;如果是修马路的,也绕过去,哪怕将想要拆迁的标的物变成马路中间的“孤岛”,也要修一条小桥通过去,保证主人可以在内正常生活。如果遇到像广州城中村这样8户人家拒绝拆迁或者要出高价的情况,实在谈不拢,也“绕过去”。怎么绕?我想起了北京东四环一个地王项目,原本是高度、容积率都在招标时有所限定,但后来却在容积率不变的条件下,修改了楼盘的高度,意味着楼宇之间的空间更宽阔了,而楼的高度增加了。这样一增一减,减的是建筑的占地面积,增的是楼的高度、楼的阔度以及楼盘的整体质量。遇到“钉子户”“漫天要价”而地方 *** 和开发商又实在应承不了的情况,不妨采取类似的办法加以克服。于是,横向舒展的扩张性力量变成纵向更自由地伸长,变得更为瘦长挺拔,中间留出两个伟大的字叫做“空间”!这是法律的空间、行政的空间,也是人性和道义的空间!同样可以应验中国那句古话:退一步海阔天空!只要略微改一改城市规划,就把每一个人的尺度和空间都变大了!我相信绝大多数“钉子户”是因为要价问题谈不拢,作出一两个这样“绕过去”的表率之后,既不妨碍期待旧城改造的“多数人利益”,也不违背期待高价的“少数人意志”。而当此过程中,也没有迁就少数人的“漫天要价”,甚至有可能导致“漫天要......>> 
  
   问题四:如果你是一名工作人员,在房子拆迁时遇到钉子户怎么处理?  现在钉子户的问题日趋严重 
  很多地方开发的过程当中就会遇到钉子户的问题 
  很多项目因为钉子户的问题更改了原定的项目计划 
  所以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能解决钉子户问题 
  
   问题五:对于钉子户,应该如何处理?  什么叫钉子户,利益得不到满足而已,换位思考一下,你是他的话你也会这样做,做领导要为百姓着想,不要因为上面的政策或者限期完成的任务而指责老百姓,最苦的还是老百姓,你们当官的出个嘴巴,指手画脚的,处理的话好办,就是满足人家的要求,当然要合情合理的,如果满足不了,那就要做工作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多沟通、多交流,现在国家不允许强制性了,把握好度就行了。 
  
   问题六:拆迁钉子户怎么解决  先协商,不行请 *** 解决,先断水断电,还不行就封路,等钉子一出家门就支开,然后拆 
  
   问题七:国家对钉子户怎么处理  国家说怎么处理有用么?还是看当地ZF,当地ZF说活埋,那就埋了,等到事发了来道个歉,你早成骨灰了,还能让市长为你辞职? 
  除非你在北京,人家会有顾虑,之前北京就有一个很牛的钉子户,不过貌似也有背景 
  所以想当钉子户,先看当地的先例,记住见好就收 
  
   问题八:怎样才能解决“钉子户”问题  先协商,不行请 *** 解决,先断水断电,还不行就封路,等钉子一出家门就支开,然后拆 
  
   问题九:为什么不强行处理钉子户  假设可以对所谓‘钉子户’强拆,那么迟早不做钉子的那些人也会被强拆;假如可以对提出过高价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最后提出合理补偿的人也会被强制。你心中的‘合理’不能代表他人,否则难免‘被合理’。 
  
   问题十:钉子户为什么不拆迁?怎样处理拆迁钉子户  被拆迁人对于补偿不满意想与拆迁方协调一个满意的补偿,时间长了就叫钉子户了。现在对于钉子户拆迁方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申请执行司法强拆。 
  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有些钉子户政府为什么不强拆?

法律分析:
中国是提倡人道主义的国家,强拆这么做非常有违人道主义。其次就是在法律上的约束,国家为了保障每一位住户的权益,明确规定了禁止强拆的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些钉子户政府为什么不强拆?

6. 拆迁钉子户怎么办

法律分析:首先,假意重新规划路线,因为工程有相应的规划路线,我们假意换路线,会让专业钉子户认为不在拆迁他们的房屋,在晒对方几天之后,价格自然也是下降很多。第二,报警,对于警方,警方也会适当的劝阻对方降低价格,但一般来说,专业钉子户对于警方很难减少价格,相当于零减少,毕竟房屋权在钉子户手中。第三,统一价格,不搞特殊,对于拆迁,我们可以实现通过上头人指定统一价格,面对老弱病残才会适当的增加,这种拆迁一般为现在主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7. 拆迁遇到钉子户怎么办

1、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3、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遇到钉子户怎么办

8. 拆迁遇到钉子户怎么办

法律分析:1、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
3、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