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2010修正)

2024-05-05 20:30

1.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维护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市区人口对蔬菜的需求,按照本办法批准划定的长期生产商品蔬菜的菜地。第三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开发、利用、建设和生产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科学开发基本菜田的方针。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第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农业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第六条 划定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合理布局,保护蔬菜生产环境,有利稳定现有菜田和开发建设新菜田。第七条 划定的基本菜田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市蔬菜管理部门实地标定,设立保护标志,埋设界桩,建立档案,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菜田;确需占用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会同蔬菜管理部门,划定占用范围。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自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和拖欠。征收的具体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占用的基本菜田,由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规划、水利等部门,依据基本菜田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标准,占一亩补二亩,统一安排增补。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菜田开发基金。基金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其他收入。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用于新菜田的开发建设、技术推广、老菜田的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蔬菜部门负责使用,审计、物价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效益实行监督。第十二条 基本菜田必须用于蔬菜生产,不得擅自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抛荒。

  基本菜田种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擅自将基本菜田改种其他作物或者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菜田承包合同,收回菜田承包经营权,并由承包者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菜田采取保护、扶持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菜田的生产、基础设施登记造册,落实管理责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围绕蔬菜生产和消费,逐步建立和完善蔬菜市场,在技术、信息、优良品种和生产资料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损坏基本菜田的生产、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赔偿、修复。第十七条 禁止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工程;

  (二)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在菜田上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品;

  (四)其他污染菜田的行为。

  对原有危害基本菜田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消除污染。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蔬菜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菜田,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并处以非法占用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按照前项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后改作他用的,并责令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2010修正)

2.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2001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维护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市区人口对蔬菜的需求,按照本办法批准划定的长期生产商品蔬菜的菜地。第三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开发、利用、建设和生产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科学开发基本菜田的方针,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第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农业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第六条  划定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合理布局,保护蔬菜生产环境,有利稳定现有菜田和开发建设新菜田。第七条  划定的基本菜田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市蔬菜管理部门实地标定,设立保护标志,埋设界桩,建立档案,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菜田;确需占用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会同蔬菜管理部门,划定占用范围。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自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和拖欠。征收的具体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占用的基本菜田,由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规划、水利等部门,依据基本菜田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标准,占一亩补二亩,统一安排增补。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菜田开发基金。基金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其他收入。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用于新菜田的开发建设、技术推广、老菜田的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蔬菜部门负责使用,审计、物价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效益实行监督。第十二条  基本菜田必须用于蔬菜生产,不得擅自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抛荒。
    基本菜田种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擅自将基本菜田改种其他作物或者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菜田承包合同,收回菜田承包经营权,并由承包者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菜田采取保护、扶持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菜田的生产、基础设施登记造册,落实管理责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围绕蔬菜生产和消费,逐步建立和完善蔬菜市场,在技术、信息、优良品种和生产资料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损坏基本菜田的生产、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赔偿、修复。第十七条  禁止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工程;
    (二)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在菜田上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品;
    (四)其他污染菜田的行为。
    对原有危害基本菜田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消除污染。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蔬菜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菜田,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并处以非法占用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按照前项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后改作他用的,并责令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

3. 济南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已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高产、稳产农田和列入改造计划中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教学、科研的试验用地和农作物良种培育基地;
  (五)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三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
  (三)一、二级基本农田以外,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其他耕地。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区逐块定位、划界,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并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第九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保护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书面形式将保护地块的位置、面积告知土地承包户,并明确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
  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和等级。占用二、三级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还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必须经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税费外,并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下列标准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2倍缴纳;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5倍缴纳;
  (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缴纳。
  属于国家、省、市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交通、能源、国防军工等重点建设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济南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