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2024-05-17 12:12

1. 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得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第三条 各级募委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
  (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收入扣除奖金、管理资金以外的净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第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募委留成比例为彩票面值的5%,独立组织销售的县级募委的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面值的20%。
  各级募委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和分成。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交部分与其它费用公开,按规定时限上缴。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捐赠收入(含外汇)直接转为本级募委的社会福利资金,不参加分成和上缴。第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在国家专业银行存储,其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第七条 彩票代销单位应将售票收入中的社会福利资金全额上交当地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八条 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或与有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必要照顾。第九条 对下列项目的资助,一般采取无偿方式:
  (一)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
  (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
  (三)流浪儿童收容遣送设施;
  (四)社区服务设施。第十条 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资助,主要实行由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福利资金给予贴息的办法。当年贴息额度当年有效,超额不增补,余额不结转。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建设的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附形象资料,报送提供盗助的募委会审查、存档。第十二条 上级募委会对下级社会福利资金的资助,实行资助与彩票销售挂钩的原则。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建立或竣工时间、资助单位、资助款额等内容。资助增添设备、器材的,也要标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捐赠字样。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分配和投放,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审批。第十七条 评委会审议投放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坚持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原则。第十八条 向上级评委会申请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级评委会确定项目,提出申请报告;
  (二)上报项目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本地配套资金和基建计划落实情况;
  (三)上级评委会接到项目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五章 监督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 各级评委会要接受上级评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提交本级募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对受资助单位的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情况,必须负责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民政部门和募委会有权缓拨、停拨已决定资助的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6日中募委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中募[1991]委字3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2.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印发《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物兑奖奖品的管理,保障购券群众的利益,维护有奖募捐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兑奖,是指在销售奖券时,对中奖者支付实物奖品的销售奖励方法。第三条 奖品组织须按照名优、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借机推销滞销商品和残次品,不得损害购券群众的利益。第四条 发行机构进货时,应得的批零差价或出厂差价,在扣除进货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计入奖金,不得留作发行费,更不得私分。第五条 发行机构应在“奖券销售”总帐科目中增设“库存奖品”明细科目。发行机构垫款购买奖品,借:记“库存奖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奖券兑奖结束后,凭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销售汇总单并附登记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奖品”科目。要设置专职仓库保管人员,凭提货单、出入库单按奖品类别记库存明细业务账,每期奖券兑奖结束后,财务帐须与库存实物帐核对相符。第六条 发行机构在选购奖品时,要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奖品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对进货渠道,要进行比较,择优定购,签定合同;要严格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办事,个人不得借机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好处费。第七条 组织实物兑奖销售时,要周密地研究设奖方案,所设奖级、奖金(品)个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论证;设奖方案要常变常新,有吸引力;每个奖组奖金总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奖金返还率。第八条 销售实物兑奖奖券时,奖品应同时运到销售点;售券与兑奖要分开进行;兑付大、中奖奖品时,应进行登记,并要求中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在中奖奖券上签字。第九条 销售、兑奖人员须严格遵守销售纪律,不得营私舞弊,不准私用、私拿奖品及冒领、购买中奖者的奖品。第十条 对弃奖的奖品,应按进价计入弃奖科目,奖品可有计划地投入下批(组),作为增设的奖品,也可赠给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敬老院)或转为增加的福利金,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准私自出售和私分。第十一条 销售点对当天未销完的奖券和未兑出的奖品,要仔细清点,登记、核对后,送回单位由单位指定专人管理,不得个人带回家中。每组奖券售完后,要及时清点、结算,对中奖奖券和剩余奖金(品)应如实登记造册上报上级发行部门,不得隐匿私分。第十二条 各销售单位,对中奖者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奖品的发票、保修单等有关票据要齐全,奖品如出现质量问题,要予以调换,或负责与进货单位联系处理,妥善解决,以保护购券者利益。第十三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3.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地方发行机构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上交资金的时间,以地方发行机构通过银行汇出资金的时间为准统计。第三条 地方发行机构领券时须预交奖券印制费、发行费、风险金。第四条 社会福利金按领券批次结算,结算期限在奖券调拨单上注明,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二个月,省、自治区为四个月。第五条 违约拖欠应上交的社会福利金,数额较大的,在领券时要加以控制。第六条 地方发行机构领走的奖券,一般不得退换。当年未销售完转下年销售出的奖券,不列入下年销售数计算奖金。第七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从收入的年度风险金中冲销当年的风险支出,余额全部返还地方发行机构。第八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返还给地方发行机构的风险金,首先用于冲销地方发行机构的风险支出,余额转入地方发行机构“自有流动资金”即“周转金”,或者转入“事业发展基金”。第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4. 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简称奖券),筹集资金,兴办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第二条 奖券的发行工作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统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第三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发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奖券发行的年度计划和奖券发行办法;监制奖券;规划全国有奖募捐活动的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募委会的工作。第四条 地方募委会的任务是:制定本地发行奖券的计划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发行、销售和开奖、兑奖工作;各项统计、财务会计工作的实施。第五条 代销奖券的单位可以是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是银行、邮政、商业、服务系统及其它国营、集体的企、事业的单位。第六条 奖券的发行对象是我国城乡人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第七条 购买奖券采取自愿原则,不强迫、不摊派、不准用公款购买。第八条 奖券面额为人民币一元,奖金返还率为发行总额的35%,中奖面为10%左右,奖金最高额为一万元。第九条 开奖前,应将未销出的奖券进行清理、登记,做到款、券相符,并将未销出的奖券公布、加封。第十条 开奖应采取当地群众信任的方式公开进行,开奖时应有执行、监督人员参加,并办理公证手续,进行法律监督。第十一条 兑奖
  (一)小额奖金的中奖者直接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二)一、二等奖的中奖者,应持身份证明到当地募委会验证、验券,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三)开奖后,三个月内不领取奖金者,即视为捐献,不再补发。第十二条 奖券不挂失、不贴现、不能用作抵押,也不得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第十三条 地方募委会应在每期开奖后一个月内,将各种统计数据汇总上报,并将应上缴给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的奖金同时汇出。第十四条 发行奖券奖金总额的分配原则
  (一)总额的35%的奖金奖给中奖者。
  (二)总额的15%为发行成本费用。其中:印刷费4%,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发行费1%,地方募委会的发行费、代销费及银行手续费为10%。
  (三)除去应付的奖金和发行费用外的净收人作为社会福利基金,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与发售地区募委会按三七分成。第十五条 发行、销售奖券的各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内审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地方募委会应分别定期向社会公布奖券发行和募集奖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 奖券的发行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发行过程中如有舞弊、伪造、涂改奖券者依法惩处。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补充修订。

5.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6. 财政资金捐赠给公益性基金会有哪些要求

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 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而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 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因此,只有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能够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自行进行 的捐赠,不得扣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摘要】
财政资金捐赠给公益性基金会有哪些要求【提问】
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 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而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 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因此,只有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能够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自行进行 的捐赠,不得扣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回答】
(1)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2)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会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5)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6)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9)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 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回答】

7. 财政资金捐赠给公益性基金会有哪些要求

亲亲 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 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而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 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因此,只有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能够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自行进行 的捐赠,不得扣除。【摘要】
财政资金捐赠给公益性基金会有哪些要求【提问】
亲亲 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 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而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 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因此,只有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能够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自行进行 的捐赠,不得扣除。【回答】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2)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会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5)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6)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9)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 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回答】

财政资金捐赠给公益性基金会有哪些要求

8. 中国福利基金会的介绍(第四届)

基金会首届名誉会长是前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会长是前全国政协副主席王首道;第二届会长是前国务院副总理、前全国政协副主席谷牧;第三届会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常务副会长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原副主任吴景春,副会长兼秘书长苗霞。2004年11月19日,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组织程序,顺利进行了第四届理事会的换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为第四届基金会名誉理事长,苗霞任理事长兼秘书长,高静山、于德惠任副理事长。法人代表:苗霞。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