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被外服”?很多上海外企人说好和外企直接签合同,可被外服外企忽悠成外服的员工,外企违法被规避

2024-05-19 03:26

1. 什么叫“被外服”?很多上海外企人说好和外企直接签合同,可被外服外企忽悠成外服的员工,外企违法被规避

  “被外服”是一种劳动者在和外企谈判签约过程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外服的服务宗旨和法规知识,被外服类公司联合外企把本该和一些能够和有人事代理权的外企直接签约的员工通过欺诈的言辞和行为变成外服的员工再派遣给外企的圈套。
  具体的做法是:外企和员工谈判初期都是说外企直接招人,利用先给员工邮件英文Offer ,员工认为已经同意被外企直接录用,所以和以前的同样也会薪水很高的公司辞职,然后到外企入职并且工作几天后,让员工心理认为已经开始在外企事实工作了就是老板是老外我是外企的一员了,这种假象产生后,员工就会放松警惕,之后外企会通知员工由于体检社会养老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四金外企自己不能办,必须去和上海外服签三方劳动合同,员工去了之后才发现被欺诈,合同变成了外服是老板,资方,自己突然变成外服的员工了,然后先工作后来被圈进来补签被外服派遣的违背员工本意的合同。
  而且外服和外企的这种软性胁迫是一种趁人之危的行为,因为如果此时不签约而去起诉诉讼的话将会因为已经辞了上一家,收入和职业没有着落,新来的这家福利待遇很不错找了好久才谈好,另外不签约自己就是失业,而且失去和这个自己看好的外企去发展。
  另外看上去似乎对工资和社保四金没影响。其实不然,一旦员工和外企发生纠纷,外企可以没有任何理由把你退回去,或者编造你违纪的理由把你退回去。这个时候你去起诉外企非法解除合同,可他不是你的资方,你的老板是外服公司了,你告外服公司,外服公司说我没有和你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派遣法规给你一个保护低级蓝领和临时工,农民工的最低工资,很可能是10万变成1千,对于高级人才在收入水平事实上等于失业。而外企的侵权由于外服和外企还有黄浦区劳动仲裁三家合法的利用规则把外企的违法行为的追诉部分或者全部规避出去。这成为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针对外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的漏洞,外服为了商业利益和仲裁联合起来利用这个漏洞使劳动者无法打赢官司,甚至根本不立案。而不是及时向分别的上级主管和立法部门建议和改正,有人说北京和上海的理解和执行是不一样的。
  所以这个上海外服公司利用法律现有空子,和外企合作,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帮助外企规避风险,可以任意解除外企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从而脱离了当年外服公司为了保护中国劳动者不受外资企业侵权的国家机关的初衷,转化成为了获得最大商业利益而联合外资坑害中国员工的企业家管理下商业公司。受害员工一个人对付黑心外资,黑心中间商,和劳动仲裁完全不顾具体情况完全依据法规执行且不早日向上级反映这一漏洞会严重侵犯劳动者利益。一个员工对付内外勾结两大集团和站在企业立场上的仲裁国家机关。从而达到及时你比窦娥还冤也只能独自哭泣。这一怪现象,被称为,告不着外企现象,劳动合同法怪圈,诉讼死循环,被外服现象,被外服门,外服外企联合欺诈门。
  年薪百万的金领高级人才可能被外企以他看了我两眼,严重违纪,她私相机图背景是公司,他吃饭放屁,感冒打喷嚏,见了主管不下跪等等任何违纪理由,甚至无理由退回外服公司,包括多名怀孕的孕妇,患各种疾病的员工,和被公司侵占加班费,甚至违法活动被员工举报等等都会随心所欲是我退回外服。外服的态度是,你说退我就退,外服的工会是自己集团的,员工从来没见过工会,你去找工会,工会也不会去查外企。主要是麻烦,个人没好处,影响公司收入,得罪自己公司同事,另外基本有法可依但是管不管还要看领导的,领导也会推说工会不是权力机构没有最终审判权虽然可以介入调解和责令外企重新处理并且现场去查处,但是外服工会的副主任还兼任业务部长,一个身份对自己的利益相关方进行查处本身就很好笑。所以最终劳动者权益无法维护只能在网络上现实中进行无谓的呼喊,个别人走上了极端的行为。包括最近无锡的 给劳动监察送去 不为人民服务 锦旗的锦旗哥。
  由于在上海很多外服类公司像中智,四达和一些规模小不知名公司,被称为外服类公司,其中影响力和规模最大的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上海外服一度代表国家权力机构,目前真实情况是外服公司仅仅是一家追求商业利益的公司,承接这一代理业务。但是公司名字和历史印象很容易对其欺诈行为产生麻痹意思,如果他的名字叫上海世博对外服务公司,或者随便叫上海市黄浦区世博对外服务公司,那么欺诈行为就容易被识别了。所以外企目前工作的员工有很大一部分已经被外服,一旦公司侵权自己利益就会难保,其他的将要变成新的“被外服”对象的外企员工和将去外企的员工,必须加倍小心,对和有签约权的外企,一定坚持和外企直接签劳动合同。不要什么时候不小心被“外服了”!

什么叫“被外服”?很多上海外企人说好和外企直接签合同,可被外服外企忽悠成外服的员工,外企违法被规避

2. 跟上海外服签合同的利弊

法律分析:与外服公司签合同,你与公司签合同是不同的,你和外服公司签合同,不与公司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你只好和外服公司论理,无法与公司论理。建议与公司签合同,权利和义务更加直接、明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什么叫“被外服”?很多上海外企人说好和外企直接签合同,可被外服外企忽悠成外服的员工,外企违法被规避

  “被外服”是一种劳动者在和外企谈判签约过程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外服的服务宗旨和法规知识,被外服类公司联合外企把本该和一些能够和有人事代理权的外企直接签约的员工通过欺诈的言辞和行为变成外服的员工再派遣给外企的圈套。
  具体的做法是:外企和员工谈判初期都是说外企直接招人,利用先给员工邮件英文Offer ,员工认为已经同意被外企直接录用,所以和以前的同样也会薪水很高的公司辞职,然后到外企入职并且工作几天后,让员工心理认为已经开始在外企事实工作了就是老板是老外我是外企的一员了,这种假象产生后,员工就会放松警惕,之后外企会通知员工由于体检社会养老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四金外企自己不能办,必须去和上海外服签三方劳动合同,员工去了之后才发现被欺诈,合同变成了外服是老板,资方,自己突然变成外服的员工了,然后先工作后来被圈进来补签被外服派遣的违背员工本意的合同。
  而且外服和外企的这种软性胁迫是一种趁人之危的行为,因为如果此时不签约而去起诉诉讼的话将会因为已经辞了上一家,收入和职业没有着落,新来的这家福利待遇很不错找了好久才谈好,另外不签约自己就是失业,而且失去和这个自己看好的外企去发展。
  另外看上去似乎对工资和社保四金没影响。其实不然,一旦员工和外企发生纠纷,外企可以没有任何理由把你退回去,或者编造你违纪的理由把你退回去。这个时候你去起诉外企非法解除合同,可他不是你的资方,你的老板是外服公司了,你告外服公司,外服公司说我没有和你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派遣法规给你一个保护低级蓝领和临时工,农民工的最低工资,很可能是10万变成1千,对于高级人才在收入水平事实上等于失业。而外企的侵权由于外服和外企还有黄浦区劳动仲裁三家合法的利用规则把外企的违法行为的追诉部分或者全部规避出去。这成为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针对外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的漏洞,外服为了商业利益和仲裁联合起来利用这个漏洞使劳动者无法打赢官司,甚至根本不立案。而不是及时向分别的上级主管和立法部门建议和改正,有人说北京和上海的理解和执行是不一样的。
  所以这个上海外服公司利用法律现有空子,和外企合作,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帮助外企规避风险,可以任意解除外企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从而脱离了当年外服公司为了保护中国劳动者不受外资企业侵权的国家机关的初衷,转化成为了获得最大商业利益而联合外资坑害中国员工的企业家管理下商业公司。受害员工一个人对付黑心外资,黑心中间商,和劳动仲裁完全不顾具体情况完全依据法规执行且不早日向上级反映这一漏洞会严重侵犯劳动者利益。一个员工对付内外勾结两大集团和站在企业立场上的仲裁国家机关。从而达到及时你比窦娥还冤也只能独自哭泣。这一怪现象,被称为,告不着外企现象,劳动合同法怪圈,诉讼死循环,被外服现象,被外服门,外服外企联合欺诈门。
  年薪百万的金领高级人才可能被外企以他看了我两眼,严重违纪,她私相机图背景是公司,他吃饭放屁,感冒打喷嚏,见了主管不下跪等等任何违纪理由,甚至无理由退回外服公司,包括多名怀孕的孕妇,患各种疾病的员工,和被公司侵占加班费,甚至违法活动被员工举报等等都会随心所欲是我退回外服。外服的态度是,你说退我就退,外服的工会是自己集团的,员工从来没见过工会,你去找工会,工会也不会去查外企。主要是麻烦,个人没好处,影响公司收入,得罪自己公司同事,另外基本有法可依但是管不管还要看领导的,领导也会推说工会不是权力机构没有最终审判权虽然可以介入调解和责令外企重新处理并且现场去查处,但是外服工会的副主任还兼任业务部长,一个身份对自己的利益相关方进行查处本身就很好笑。所以最终劳动者权益无法维护只能在网络上现实中进行无谓的呼喊,个别人走上了极端的行为。包括最近无锡的 给劳动监察送去 不为人民服务 锦旗的锦旗哥。
  由于在上海很多外服类公司像中智,四达和一些规模小不知名公司,被称为外服类公司,其中影响力和规模最大的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上海外服一度代表国家权力机构,目前真实情况是外服公司仅仅是一家追求商业利益的公司,承接这一代理业务。但是公司名字和历史印象很容易对其欺诈行为产生麻痹意思,如果他的名字叫上海世博对外服务公司,或者随便叫上海市黄浦区世博对外服务公司,那么欺诈行为就容易被识别了。所以外企目前工作的员工有很大一部分已经被外服,一旦公司侵权自己利益就会难保,其他的将要变成新的“被外服”对象的外企员工和将去外企的员工,必须加倍小心,对和有签约权的外企,一定坚持和外企直接签劳动合同。不要什么时候不小心被“外服了”!

什么叫“被外服”?很多上海外企人说好和外企直接签合同,可被外服外企忽悠成外服的员工,外企违法被规避

4. 什么叫“被外服”?很多上海外企人说好和外企直接签合同,可被外服外企忽悠成外服的员工,外企违法被规避

“被外服”是一种劳动者在和外企谈判签约过程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外服的服务宗旨和法规知识,被外服类公司联合外企把本该和一些能够和有人事代理权的外企直接签约的员工通过欺诈的言辞和行为变成外服的员工再派遣给外企的圈套。\x0d\x0a具体的做法是:外企和员工谈判初期都是说外企直接招人,利用先给员工邮件英文Offer,员工认为已经同意被外企直接录用,所以和以前的同样也会薪水很高的公司辞职,然后到外企入职并且工作几天后,让员工心理认为已经开始在外企事实工作了就是老板是老外我是外企的一员了,这种假象产生后,员工就会放松警惕,之后外企会通知员工由于体检社会养老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四金外企自己不能办,必须去和上海外服签三方劳动合同,员工去了之后才发现被欺诈,合同变成了外服是老板,资方,自己突然变成外服的员工了,然后先工作后来被圈进来补签被外服派遣的违背员工本意的合同。\x0d\x0a而且外服和外企的这种软性胁迫是一种趁人之危的行为,因为如果此时不签约而去起诉诉讼的话将会因为已经辞了上一家,收入和职业没有着落,新来的这家福利待遇很不错找了好久才谈好,另外不签约自己就是失业,而且失去和这个自己看好的外企去发展。\x0d\x0a另外看上去似乎对工资和社保四金没影响。其实不然,一旦员工和外企发生纠纷,外企可以没有任何理由把你退回去,或者编造你违纪的理由把你退回去。这个时候你去起诉外企非法解除合同,可他不是你的资方,你的老板是外服公司了,你告外服公司,外服公司说我没有和你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派遣法规给你一个保护低级蓝领和临时工,农民工的最低工资,很可能是10万变成1千,对于高级人才在收入水平事实上等于失业。而外企的侵权由于外服和外企还有黄浦区劳动仲裁三家合法的利用规则把外企的违法行为的追诉部分或者全部规避出去。这成为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针对外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的漏洞,外服为了商业利益和仲裁联合起来利用这个漏洞使劳动者无法打赢官司,甚至根本不立案。而不是及时向分别的上级主管和立法部门建议和改正,有人说北京和上海的理解和执行是不一样的。\x0d\x0a所以这个上海外服公司利用法律现有空子,和外企合作,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帮助外企规避风险,可以任意解除外企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从而脱离了当年外服公司为了保护中国劳动者不受外资企业侵权的国家机关的初衷,转化成为了获得最大商业利益而联合外资坑害中国员工的企业家管理下商业公司。受害员工一个人对付黑心外资,黑心中间商,和劳动仲裁完全不顾具体情况完全依据法规执行且不早日向上级反映这一漏洞会严重侵犯劳动者利益。一个员工对付内外勾结两大集团和站在企业立场上的仲裁国家机关。从而达到及时你比窦娥还冤也只能独自哭泣。这一怪现象,被称为,告不着外企现象,劳动合同法怪圈,诉讼死循环,被外服现象,被外服门,外服外企联合欺诈门。\x0d\x0a年薪百万的金领高级人才可能被外企以他看了我两眼,严重违纪,她私相机图背景是公司,他吃饭放屁,感冒打喷嚏,见了主管不下跪等等任何违纪理由,甚至无理由退回外服公司,包括多名怀孕的孕妇,患各种疾病的员工,和被公司侵占加班费,甚至违法活动被员工举报等等都会随心所欲是我退回外服。外服的态度是,你说退我就退,外服的工会是自己集团的,员工从来没见过工会,你去找工会,工会也不会去查外企。主要是麻烦,个人没好处,影响公司收入,得罪自己公司同事,另外基本有法可依但是管不管还要看领导的,领导也会推说工会不是权力机构没有最终审判权虽然可以介入调解和责令外企重新处理并且现场去查处,但是外服工会的副主任还兼任业务部长,一个身份对自己的利益相关方进行查处本身就很好笑。所以最终劳动者权益无法维护只能在网络上现实中进行无谓的呼喊,个别人走上了极端的行为。包括最近无锡的给劳动监察送去不为人民服务锦旗的锦旗哥。\x0d\x0a由于在上海很多外服类公司像中智,四达和一些规模小不知名公司,被称为外服类公司,其中影响力和规模最大的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上海外服一度代表国家权力机构,目前真实情况是外服公司仅仅是一家追求商业利益的公司,承接这一代理业务。但是公司名字和历史印象很容易对其欺诈行为产生麻痹意思,如果他的名字叫上海世博对外服务公司,或者随便叫上海市黄浦区世博对外服务公司,那么欺诈行为就容易被识别了。所以外企目前工作的员工有很大一部分已经被外服,一旦公司侵权自己利益就会难保,其他的将要变成新的“被外服”对象的外企员工和将去外企的员工,必须加倍小心,对和有签约权的外企,一定坚持和外企直接签劳动合同。不要什么时候不小心被“外服了”!

5. 跟上海外服签合同的利弊

与外服公司签合同,你与公司签合同是不同的,你和外服公司签合同,不与公司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你只好和外服公司论理,无法与公司论理。建议与公司签合同,权利和义务更加直接、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跟上海外服签合同的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