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

2024-05-10 11:50

1. 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

只要发行了可转债就应该在发行日起就要考虑其稀释作用,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是把潜在的增加股票考虑进去,虽然该债券要到发行一年后才开始转股,但是可转债在发行时就已经承诺可以转股,只是限制了转股时间而已,故此潜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就存在。题目中的6/12的确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来,原因是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这道题出题者是出得有问题的,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后的一年,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但现实的情况是一般是可转债自发行日起满六个月后就可以开始转股,故此答案的计算方法在应用在现实中是没错,但按这道题的题意就是有误。我只是指出这道题的错误之处。
对于可转债一般是对于股权是有稀释作用的,主要就是转股后增加了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对于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难以对抵销其对每股收益的摊薄作用,故此会有这个说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个说法未必正确,如债券的票面利率较高且发行者盈利能力处于微利或并不高的情况下就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