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定义?

2024-05-19 03:11

1.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定义?

表决权信托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将自己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委托某人或某机构行使的一种信托。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表决权信托契约,并将股票过户给受托人,使受托人成为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股东,但须注明“表决权信托”字样。委托人凭信托证书证明自己对股票的实际所有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和接受公司股利,在扣除信托手续费后将股利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在契约有效期间一般不可撤回表决权信托,但信托证书可转让。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股票交还信托证书持有人。
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否移转
委托人设立信托并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是否发生移转,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受托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其主要理由,一者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移转,是信托不同于委托、捐赠等其他类似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同时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中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日本信托法规定是“财产权转让”,韩国信托法规定是“信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我国台湾省信托法规定是“财产权移转”等。另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出于这种考虑的理由是担心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第三种意见和第一种意见近似,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新所有权人不是受托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独立出来,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条件成就后,才能明确其所有权人。
对这些争论,其实学术界一直就在进行,而且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确切的说法,归纳起来,存在以下四种学说:一是物权说,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二是双重所有权说,认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三是债权说,认为只有受托人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的是债权。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说,认为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是有条件的。条件成就前,所有权归受托人;条件成就后,所有权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难看出,以上四种学说都认为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移转,不同的是归属定位不同。因此,对于主张信托财产不发生转移的观点,以没有理论依据的,同时也是不了解信托制度的表现。信托财产移转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受托人接受信托后,要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所获得的收益,也要以自身的名义取得。如果委托人不将财产转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将停留在民法中现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上,而委托代理在财产管理的制度设计上又明显不如信托制度。
二、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有哪些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一般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或者是由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遗嘱信托。
就合同而言,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设立遗嘱而言,设立遗嘱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信托是一项财产管理制度,是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过程,具有连续性,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为了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信托活动规范化,防止由于口头约定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产生,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同时,对书面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即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等。
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信托事务签订合同,形成信托关系。遗嘱信托是由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是委托人的一种单方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是指随着信托品种的增加,还会出现一些新的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是信托关系产生的依据。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定义?

2. 什么是表决权信托

什么是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也叫商务管理信托,它是指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将他们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表决权信托利益的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因公司在表决权信托期间派发股息、红利以及其它因公司股份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这些属于有形利益;二是因实施表决权信托给受益人带来的股东权利效力的增级、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潜在的无形利益,属于特定目的。就表决权的特性而言,后者才是其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利益,但它不可能单独以实物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也无法进行确切经济价值的计量。表决权信托的表决权范围表决权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因其持有作为信托财产的股份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张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具体权利范围为: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监事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但是,受托人不得行使下列权利: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
5、上市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6、未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权信托的特点
1、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发生转移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依信托协议成为财产(权)的名义所有人,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2、信托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信托中,信托机构完全取得股东的表决权,信托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投票表决权的。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只要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目的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自由”选择管理财产、行使财产权的方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其活动。
3、信托关系稳定表决权信托中,除非在信托协议中明确委托人保留撤销权,委托人无权终止信托关系。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3. 什么是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是把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互相分离。受托表决权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东的干预,信托制度给予了受托人极大的权力空间。这使表决权信托成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法律手段。这种在美国法上产生的特殊制度,正在被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台湾)认可和引进。  表决权信托的性质与法律特征  表决权信托(votigt st)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起源于英美衡平法。英美法学者基于信托历史沿革的法理,主张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
(legaltitle)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 itabletitle)属于受益人。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
(legalowe),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 itableowe),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现在,“双重财产权”说依然盛行于英美法系各国。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原本是不存在的,日本最早引进该制度。但是,该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财产法传统理论存在许多不相容的地方由于两大法系的法律环境是不同的,由此形成的整套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也是不同的。所以,用英美法系固有的理论与概念来解释比较妥当。表决权信托作为信托形式之一种,既具有一般信托的一般特点,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这种信托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一般的信托关系的客体均为财产或者财产权。表决权是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和财产权的,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一方为表决权受托人,另一方为受益所有人,后者应当由享有表决权的股东担任,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受益所有人。2表决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除非全体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一旦成立表决权信托,则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3表决权信托具有期限性。例如在美国,表决权信托的有效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0年,而对于财产信托则可以有更长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总之,表决权信托是围绕表决权的信托,表决权的特质决定和影响了表决权信托的内容和形式,这是其最根本的特点。

什么是表决权信托?

4. 表决权信托是什么

表决权信托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将自己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委托某人或某机构行使的一种信托。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表决权信托契约,并将股票过户给受托人,使受托人成为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股东,但须注明表决权信托字样。委托人凭信托证书证明自己对股票的实际所有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和接受公司股利,在扣除信托手续费后将股利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在契约有效期间一般不可撤回表决权信托,但信托证书可转让。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股票交还信托证书持有人。
一、表决权信托财产是财产权利吗
表决权信托财产是财产权利。表决权信托的内容须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决定,但两大法系的通常理解是,只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从狭义表决权信托的内涵来看,受托人接受的只是表决权,如前所述,英美法接受表决权是财产权利的观点。但在大陆法系,学界通常认为单独的表决权很难单独成为信托财产——虽然股东表决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其中大可包括选举董事、监事、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乃至公司增资扩股、股东红利分配等实际上具有终极股东所有权所包含的内容,但是否只承认具有财产权利的表决权被信托,或是对独立表决权信托予以一概否认,对此存有颇多争论。而如果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股份所有权这种财产权利一概地移转给受托人,则此时构成广义表决权信托。
二、反对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理由有哪些
(1)表决权信托不过系表决权之代理而已,受托人事实上乃代理人,而制定法常限制代理的存续期间;(2)表决权信托虽旨在保护股份所有者的受益权,但在此种信托里,股份表决权须与受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分离;(3)表决权信托剥夺了股东实施个人判断并为全体股东利益而参与表决的权利,以致违反了其对其他股东所负的义务;(4)在表决权信托,公司控制权操诸无直接金钱利益者手中,且董事不由股东而由受托人推选,乃违反公共政策;(5)表决权信托可使大多数股东受到少数股东控制,而与公司管理的基本宗旨有违;(6)受托人可能将其权力用于压迫或欺诈目的。

5. 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就是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了一票一股的表决权原则。《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强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股一权,多数通过。这里的股东表决权平等并不是指每个股东享有同样的表决权,而是指每一等额的出资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是股东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的数量享有相应的表决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信托

6. 表决权信托的主要构造是什么

表决权信托是一种以表决权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构造中,将其股份转让出去的股东称为受益所有人
(beeficialowes),或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votigt stcetificateholdes);受让股份的商事主体称为表决权受托人(votigt *tees)。  证书持有人股东作为委托人是表决权的提供人,是以其合法所有的表决权设立信托的。同时,股东通常作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对于受托人而言,处于受益所有人的地位。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的主要权利有:  知情权  信托成立后,股东作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为维护信托目的,股东应享有监督表决权行使的权利,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必须享有搜集有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包括对受托人的查询权和相关文件查阅、抄录、复制权。对此,基于正当的理由,在公司正常的营业中的任何合理时间,股东或者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都有权查阅。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普遍授予委托人知情权,可以请求受托人提交信托帐簿以供查阅。例如,《日本信托法》第40条与《韩国-信托法》第34条均规定。中国《信托法》第20条也明确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应该参照信托法的有关精神对股东或者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的知情权作出规定。  表决权信托证书转让权  表决权信托证书(votigt stcetificate)是证明已将其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表决权受托人的受益所有人法律地位的有价证券。根据表决权信托的规定,受托人只享有表决权,而股份上的其他权利则由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所以,证书持有人可以据此按比例分配公司对表决权受托人所支付的股息(现金或者财产),在表决权信托终止时,也可以凭该表决权信托证书换回原先交付给受托人的股票。而且,表决权信托证书与股票相类似,通常可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由于其具有价值性、可流通性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点,可以与股票、债券、新股认购优先权证书等一样方便地转让。  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也可能构成表决权受托人解任的原因。信托股东解任受托人的权利是基于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产生的。但是,对行使解任受托人权利的条件,应作出严格限制。在两种情形下通常可以行使解任权: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行使表决权;二是受托人有重大过失。  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托人如果违反信托义务,受到损害的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可以直接控告受托人。也就是说,受托人履行义务时造成股东损失,并且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受托人不经股东同意处分包含有信托表决权的股份。一般来说,表决权信托协议通常规定,除非事先征得全部或者确定比例的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的同意,否则出售该股份的行为无效。当然,这种约定对信托双方当事人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信托合同约定的该处分行为无效的效力是否及于受让人呢?对此,不能一概地认为出售该股份的行为无效。因为,受让该股份的人有不同的情况,可以分为善意受让人和非善意受让人。对于明知是违反信托合同而仍然接受该股份的受让人,出售该股份的行为应当无效,该受让人应当承担返还该股份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如果接受该股份的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该股份,则受托人的处分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善意受让人取得该信托股份的法律效力,对善意受让人取得信托股份的行为不得予以撤销,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该股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7.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什么?

表决权信托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将自己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委托某人或某机构行使的一种信托。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表决权信托契约,并将股票过户给受托人,使受托人成为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股东,但须注明“表决权信托”字样。委托人凭信托证书证明自己对股票的实际所有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和接受公司股利,在扣除信托手续费后将股利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在契约有效期间一般不可撤回表决权信托,但信托证书可转让。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股票交还信托证书持有人。
一、信托财产与证券财产有什么区别
托所有权的概念在什么时候才会用到?从信托关系内部来看,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由谁享有,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但在信托关系的外部,当受托人“受人之托”却不“忠人之事”时,信托法律关系已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于是信托财产所有权人只有行使所有权,才能对抗侵害信托财产及受益人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用益制度规避法律的特性,它并不为普通法院所承认。
受托人既已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在普通法上不对委托人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纯粹是一种信任关系,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手段。仅从道义和良心上来讲,受托人负有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转让给受益人的义务,受益人有请求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权利,然而,该种合同义务不能被普通法法院强制执行,于是信托义务中的衡平法在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亦对其课加了为受益人利益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赋予了受益人对受托人以及对信托财产的权利。
二、信托财产的性质是怎样的?
信托财产的性质是这样的:
1、信托财产不同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可以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管理应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应当归类为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什么?

8.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表决权信托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将自己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委托某人或某机构行使的一种信托。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表决权信托契约,并将股票过户给受托人,使受托人成为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股东,但须注明 “表决权信托”字样。委托人凭信托证书证明自己对股票的实际所有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和接受公司股利,在扣除信托手续费后将股利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在契约有效期间一般不可撤回表决权信托,但信托证书可转让。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股票交还信托证书持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