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研究会的组织活动

2024-05-04 02:04

1. 中国能源研究会的组织活动

·开展能源政策、管理和科技方面的学术研究;·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开展能源政策、规划、法规和科技项目的研究与评估;·收集和交流能源信息;·提供能源管理技术服务及培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中国能源研究会的组织活动

2. 中国能源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 办公室工作委员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 学术工作委员会中国能源研究会○ 外事工作委员会○ 咨询工作委员会○ 编辑工作委员会○ 科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能源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 能源经济专业委员会○ 农村能源专业委员会○ 城市能源专业委员会○ 地热专业委员会○ 新能源专业委员会○ 节能与企业能源管理专业委员会○ 能源与环境专业委员会○ 能效与投资评估专业委员会○ 热力学与工程应用专业委员会

3.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Rural Energy Industry,缩写:CAREI。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农村能源建设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制造、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等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人、科研院所、社团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贯彻执行资源开发与利用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发挥会员企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农村能源行业管理。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为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二)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三)对农村能源产业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可行性研究和技术服务;(四)组织推动沼气、太阳能热利用、节能炉具、新型液体燃料及燃具、小型电源、生物质能转换等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五)推进本行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横向经济联合事项,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本行业全国性展览(销)和技术交流活动,编印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动态,开展本行业技术咨询服务;(七)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进行打假,对本行业产品质量进行监控、组织检测,帮助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八)培训本行业职工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九)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考察交流活动。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促进本行业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大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提请2009年12月19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为:CNEA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又好又快又安全地发展。本协会的中心任务是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本协会的驻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参与核能行业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法规以及行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制订,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调查研究,在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下开展核能行业统计工作,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能行业安全文化建设;四、在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下,组织开展核电厂运行同行评估及经验交流活动;五、组织开展核电工程建设项目同行评估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奖活动;六、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七、在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下,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组织或参与制订核能行业技术规范、服务准则、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与推广以及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初审;八、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订行业规范、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有关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九、组织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招商推介,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协助企业开拓市场,主办中国国际核电工业展览会,举办交易会;十、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十一、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的委托,提供信息、教育、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十二、组织开展同国外核能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及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行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十三、代表行业和会员单位,积极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十四、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协助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做好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十五、承担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第八条全国与核能利用相关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与核能利用相关的境外法人独资企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联系会员。第九条会员和联系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进行会员或联系会员资格审查;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缴纳本年度会费;五、颁发会员或联系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二、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信息、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六、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三、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二条联系会员除不享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义务均与会员相同。第十三条会员和联系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和联系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和联系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理事长,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五、表决通过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六、决定终止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增补、调整和罢免理事,向会员大会推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人选;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和联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单位和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制订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参照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5. 中国能源研究会的建设宗旨

团结能源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促进能源政策和科技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和推动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在能源科学技术领域的交往,促进中国能源事业的发展。为中国经济、能源、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能源研究会的建设宗旨

6.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组织章程

总 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ese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缩写是“CRES”。第二条: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是中国太阳能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首选风尚。团结和动员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和放推广,促进太阳能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四条: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邮政编码:100083。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三)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佥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太阳能科学政策、法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四)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五)开展科学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资格评审等任务。(六)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七)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八)兴办和开展符合中国太阳能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非营利性和经营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太阳能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太阳能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都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管理干部。(五)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太阳能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太阳能学术性群众团体;(六)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盛况和知名度,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太阳能科技工作者(七)凡对我国太阳能学科的发展和对中国太阳能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的称号民。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草本2003年10月10日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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