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水利基金优惠政策2022

2024-05-09 23:25

1. 陕西水利基金优惠政策2022

好的,不客气哦。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摘要】
陕西水利基金优惠政策2022【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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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不客气哦。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回答】

陕西水利基金优惠政策2022

2.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照每年定额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3%的比例划转。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元-1200元、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水利建设基金。第七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第八条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返还部分。第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划转。非农业建设征收(用)、占用耕地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各市、县(仅限于省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按规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决算时,由市、县一般预算转入基金预算;各市、县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市、县本级的基金预算收入,入基金预算的840507科目。除此之外,各级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其他水利建设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其中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其他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9科目。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票据”,实行税费同征的地税部门可以用税务票据代替。各级财政部门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由其向同级国库(实行基金预算管理的)、或者向同级财政内部开具“水利建设基金划转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划转通知单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或代理国库办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第十五条 除市、县按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外,其余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采取先入省国库后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实行省、市(县)共享。年初,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税部门联合向省级及各市下达全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年末,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各市全年实际入省国库金额和相应的返还比例进行返还。其中返还西安市入库额的70%;返还咸阳市、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杨凌示范区入库额的30%;返还榆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入库额的50%。同时,为了实现奖罚分明,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市财政部门的征收积极性,保证水利建设基金稳定增长,对于超额完成年初征收计划以及征收工作优秀的市由省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3. 陕西水利基金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 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 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4.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水利建设基金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
根据1998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规定,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调出调入资金处理。即地方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资金,作为一般预算的调出资金,同时作为基金预算的调入资金。

陕西水利基金优惠政策

4. 2021陕西省水利基金政策

法律分析: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划转。非农业建设征收(用)、占用耕地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法律依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 陕西省水利基金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小规模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免增值税,免水利基金。
法律依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2.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3.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4.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5.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陕西省水利基金减免政策

6. 陕西省水利基金减免政策2022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0.5‰进行征收)。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含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关于暂停征收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综〔2015〕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提出,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发布;2021年已缴纳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库。      四、一个年度内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或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0%(含)以上的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的企业除外)可免缴该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填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享受优惠。留存备查资料为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能够说明具体情况的资料等),税务机关将对享受优惠情况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7. 陕西水利基金筹集政策是什么

陕西水利基金筹集政策指的是《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为了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建立;
2、原始资金都需要是到账资金;
3、基金会需要有规范的名称以及章程,并有能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工作人员;
4、基金会有固定的住所,并且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二、不缴社保违法吗
不缴社保违法。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如果是劳动关系,不交社保是违法行为。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医保统筹地区怎么划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陕西水利基金筹集政策是什么

8.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应提取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收入在36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征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和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1800元、800—1500元、500—1000元和300—800元的水利基金。占用土地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征收。第八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第九条 地(市)、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这部分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基金返还部分;
  (四)其他。第三章 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第十条 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驻陕和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或驻各地市征收处负责征收(未设征收处的地市由当地地税局征收);金融、保险及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铁路、地方民航、电力企业和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主管部门汇总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纳入省财政预算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提取或划转,其余各项政府性基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省上管理的“三资”企业由省地税局涉外分局征收。第十一条 水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0206—12为地税局直属局系统征收专户;0206—13为地税系统征收专户;0206—15为农税部门征收专户)。第十二条 各征收机关征收水利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水利基金缴款凭证。水利基金缴款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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