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内容有什么?

2024-05-18 09:12

1.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内容有什么?

我国的银行在处理一些基本的事务的时候是有专门的额法律依据来执行的,对于人民银行出现的 行政处罚 也是有专门的法律来帮助理解的,在2001年就已经办法实施了一项重要额度决定就是关于中国的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项内容的实施在我国的法律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那么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内容有什么?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内容有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02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 规和金融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权对金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 立案 、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组织听证。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查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 (一)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总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 (一)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金融监管办事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上级人民银行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银行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金融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人民银行查处应由上级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的金融违法行为。下级人民银行认为应由其查处的金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查处。 第八条 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代表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前款所称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金融机构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 管辖权 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 指定管辖 。 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特派员)、主要执法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员5-7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各项: 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罚款;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金融监管办事处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分行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求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意见后报主管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审查决定。 第四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核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的,应当将举报、控告材料转交有关执法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 证据 。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调查取证期间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调查终结,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执法职能部门的现场检查报告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视同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或现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调查、检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违法事实; (三)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以及提出上述建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 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职能部门应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对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本行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执法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退执法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和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材料一并退执法职能部门。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 (三)处罚程序不合法的; 对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提出移送建议,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经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执法职能部门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意见一并报主管行长(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或行政处罚委员会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处罚建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内容有什么?

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介绍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六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本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意见、听证报告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审查决定的,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应当对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意见,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意见进行审查。行政处罚委员会或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一)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二)对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做出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以及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三十五条 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除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人民银行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的专用账户。罚款代收机构应当按照《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罚款、违法所得的手续和缴库手续。依法予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开出收据,并办理缴库手续。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作出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的名称;(二)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三)宣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设立的文件作废;(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处罚决定的,被处罚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回该许可证,并由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二)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六章 处罚决定

4.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特派员)、主要执法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员5-7人。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承担。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各项: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罚款;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金融监管办事处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分行批准。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征求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意见后报主管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审查决定。

5.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管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案件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决定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相关案卷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布之前,当事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查的辅助人员、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等对行政处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行政处罚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所监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生在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以本单位名义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其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其管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等因素,无法确定发生地的,原则上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应当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案件不适宜由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自行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指定其上级行、其他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可以决定由特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集中行使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管辖权,具体方式和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涉及许可证件、资质等级、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件、授予该资质等级、准许生产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级行直接指定管辖。
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指定管辖通知书。
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案件审理和审议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行使行政处罚权,接受上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设立方式等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行长(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行长(副主任)担任,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议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本单位涉及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等;
(三)对下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审议本单位与行政处罚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部门;暂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具体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案审查;
(二)进行法制审核,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三)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和组织书面审议;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
(五)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六)督促行政处罚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采取集体审议的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会议审议和书面审议两种方式。具体审议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九条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职能部门根据下列情形,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向本单位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立案:
(一)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确切线索的;
(二)对于公安机关、其他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分支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本单位管辖的;
(四)上级行指定本单位管辖的;
(五)本单位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管辖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立案后,认为需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补充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开展案件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案件调查通知书,告知案件调查的依据、内容、调查期限范围、调查开展时间、要求、调查人员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简易现场检查程序进行;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可以参照现场检查程序进行。
调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充分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领域技术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协助案件调查,或者邀请上述人员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案件调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阻碍、拒绝案件调查,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二)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及时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三)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案件调查所需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后,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批准,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或者组织书面审议。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法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三)执法检查、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是否适当,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可以听取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法官、律师、学者等外部专家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听取的方式,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通过,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五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三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一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五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从事案件处理工作的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审理的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且理由充分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立案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书面提出先行整改承诺申请,载明清晰、可查证的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或者消除损害、不良影响的措施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当事人通过先行整改能够更好符合金融监管要求且不立即实施行政处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暂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按承诺期限完成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到期未实质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拖延整改的,恢复审理,并依法从重处罚。
先行整改承诺主要适用于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且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发生金融风险事件,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存款保险机构依法完成处置的,对当事人在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完成前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金融风险处置方案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证据佐证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6.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权对金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组织听证。

7.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首部,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2、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3、尾部: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一、收条和借条怎么写
一、收条的具体格式如下:
1、首部: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
2、正文: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3、尾部: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
二、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调解协议书该怎么写
调解协议书的写法:
1、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2、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3、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8.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般包括:1、首部,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2、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3、尾部: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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