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4-05-18 16:02

1.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有效发挥和提高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中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凡从事市级储备粮收、储、调运和销售(包括轮换)以及资金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下达计划储备的粮食,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及费用补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是本市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宏观调控、行政管理以及各项业务的指导工作。
  (二)规划部署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
  (三)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
  (四)审核市级储备粮轮换方案,上报市储备粮轮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六)审核市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二)负责将市级储备粮所需财政补贴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三)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本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二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受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委托,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备案。第十四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及市农发行。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合理布局、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公开选定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粮条件好,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仓房防漏、防潮、防火、防风、防盗等设施完备,具备必要的物检、化检仪器设备。
  (二)管理人员熟悉粮食仓储业务并掌握有关技术。检验、防治人员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三)具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药品库(房)。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七条 获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承储单位,对其承储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按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送有关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报表以及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情况等。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市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承储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做到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确保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二)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同意,不得变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建立健全储备粮台帐制度。
  (五)按照市级储备粮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现公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姚奕生

2021年4月13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2021年3月26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